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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7〕86号

【发布日期】2007-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9月,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图徽标识,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和部领导审定,最终确定了中标方案,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了“官方标志”备案。商务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管理,规范“标识”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识的使用范围

商务部验收合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可以在社区回收亭、集散市场、流动回收车、说明书、装潢、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场所或媒介使用“标识”。未被验收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标识”。

二、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识”属商务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组合及使用方式详见附件,推荐使用首选组合。“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标识”制作必须符合要求,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体、变形、变色。

三、标识的使用管理

商务部对“标识”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商务部对验收合格的集散市场颁发带有标识的牌匾,牌匾的制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编号。

被取消“标识”使用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须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所有“标识”。原有牌匾由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和注销。

附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通知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验收自查报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姜增伟副部长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典当业统一标识的通知

某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场会资料

台湾地区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体系考察报告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自查报告(彭州)

Xx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可行性报告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优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的通知(优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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