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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设立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航空公司设立的手续及流程

第一步:申请筹建 1.申办条件

1.1空运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1.3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适航和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 1.4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 1.5具有3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1.6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经过专业训练取得规定执照,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1.7具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取得执照或者证书的维修、签派、通信、运输、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

1.8所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与其民用航空器型别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运营口的标准和要求;

1.9具有保障安全、正常运营的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设备;

1.10具有良好的民用航空客货运运输市场需求; 1.11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成立航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8000 万元);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及其具备筹建空运企业的组织能力评价,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的履历表和组织能力评价;

(五)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有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拟设立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筹建的初审意见;

(七)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场使用协议;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筹建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应当由中方控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 49 %,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 %。

除提供第一条所列文件、资料外,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还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民航总局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向商务部办理合同、章程的审批手续和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企业所在地区空运市场的需求情况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必要性;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别、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空勤人员、航空器维修人员以及飞行签派、运输业务、经营管理和其他有关保障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五)经济、社会效益预测。

3.办理程序

3.1 申请人咨询申办事宜; 3.2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3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4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3.5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筹建的决定。

5.特别提示

5.1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空运企业的筹建资格,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总局审批。申请人应先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由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5.2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申请人可要求自行向民航总局递交筹建空运企业的申报材料,但必须在向管理局递交申请时主动声明,并在领取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材料时出具本单位的书面声明(声明样式见格式文本)。

5.3 经批准筹建的空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批准条件在筹建有效期内开展筹建工作,办妥筹建空运企业所需的各项手续(详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十

六、十七条)。

5.4申请人经地区管理局审查完成筹建工作后,方可向民航总局申请颁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5申请人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年内未能申请并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将注销其筹建资格。丧失筹建资格的申请人,民航总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

第二步:申请企业经营许可证

1.申办条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手续。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2.1设立空运企业申请书和筹建工作报告; 2.2企业章程; 2.3企业住所证明;

2.4空运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2.5购置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批准文件;

2.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权利登记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

2.7地面和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

2.8空运企业

二、三字代码及其批准文件;

2.9空运企业使用的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2.10空勤人员、维修人员和签派人员执照; 2.11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证书;

2.12拟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飞行和维 修工作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及其身份证;

2.13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2.14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书;

2.1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16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2.17经批准或者认可的企业管理手册或者文件; 2.18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办理程序

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向中南地区管理局上报筹建完成情况,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空运企业经营许可。地区管理局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查意见。

3.1 准备相关申请资料;

3.2 向中南地区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

3.3 中南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并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其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3.4中南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起核转民航总局。 3.5民航总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证照、其他资料和筹建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并通知中南地区管理局;

4.审批期限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筹建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人的筹建申请之日起20天内,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取得空运企业经营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下发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5.特别提示

5.1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空运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起15日内,将该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民航总局备案。

5.2申请人按照CCAR-121部规定,完成公共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取得运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5.3 空运企业应当在民航总局批准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5.4 空运企业经批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民航总局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统计数据。

5.5 未经民航总局批准,空运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

第三步:向工商申请设立登记手续

1.申请人持民航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人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报民航总局备案。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 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 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 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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