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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协议(三方)

发布时间:2020-03-03 05:0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鉴于甲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约定丙方承租甲方之金融街购物中心商铺 层 号从事经营活动;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金融街购物中心(下称购物中心)进行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为了保障甲乙丙各方的合法权益及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购物中心正常的安全生产管理秩序,丙方同意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并执行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购物中心的实际情况,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地区省、市级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地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协议。

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协议是作为安全责任协议,与《合同》相互补充。如果本协议的安全责任与《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应以本协议为准。

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各方签署同意的与本协议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本协议主体任何一方发生变更时,变更一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各方,重新签订本协议。

三、安全生产:

1、甲方及乙方的权利:

1 1.1 对于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甲方及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予以整改。

1.2 对于丙方未严格落实本协议约定责任的,甲方及乙方有权限期整改,丙方在甲方及乙方规定的整改期内仍未合格改正,也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安全责任由丙方负责。

1.3 对于丙方的安全生产及其管理情况,甲方及乙方具有知情权、检查权。

2、丙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责任:

2.1丙方对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2.1.1 丙方安全责任区域:指甲方与丙方所签订的《合同》所指的租赁范围、丙方在本建筑(指本协议中甲方所在地址,即

)任何部位安装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标识、标牌、广告灯箱等)以及为丙方临时租用、使用的所有场地范围。丙方对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管理负全责。

2.1.2 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本协议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1.3 丙方对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管理负全责,丙方主要负责人姓名 : ,职务 : ,主要联系方式: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有调整、更换等须及时书面通知甲乙两方)

2.1.4 丙方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1.5 丙方要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2 丙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保障

2.2.1 丙方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按甲方及乙方要求将下列资料复印件报甲方及乙方备案。

2 2.2.1.1 企业资料:

企业资质材料(包括商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

营业许可材料(包括商户):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若经营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烟酒类商品销售许可证(若销售烟、酒类商品)、文化经营许可证(若提供文化娱乐设施或服务)等。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商户):环保设施合格证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服务商标证明、经营许可或代理权证明(若系特许经营店或加盟店)、员工健康证明等。

其他(包括商户):甲方及乙方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证明、文件等。 随着经营范围的更新应及时向甲方及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经营、餐饮业的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2.2.1.2 管理资料:

① 管理人员名册、特殊工种人员操作证; ② 外国人居住入境相关手续。

2.2.2 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丙方的主要负责人对自管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①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布署安全生产工作; ② 制定安全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措施; ③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 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⑤ 督促、检查丙方安全生产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 及时、如实向甲方及乙方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调查处理 。

2.2.3 丙方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丙方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2.4 丙方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

3 产管理服务。丙方应指定设立在购物中心内的专柜负责人(下称“本专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全面负责本专柜的各项安全管理事务。丙方应向甲、乙两方提供安全管理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至甲方及乙方备案,以便在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协调处理(安全负责人变更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

2.2.5 丙方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2.2.6 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2.7 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2.8 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2.9 丙方应当在安全责任区域有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告和提示标志。

2.2.10 丙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2.11 丙方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和负责人员签字。

2.2.12 丙方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2.13丙方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

2.2.14 丙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物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实施管理。

2.2.15 丙方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

4 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2.16 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及甲方、乙方备案。

2.2.17 丙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2.2.18 丙方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出口。

2.2.19 丙方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2.20 丙方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2.21 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22 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2.23 丙方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甲方、乙方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24 丙方对甲方及乙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丙方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2.25 在安全隐患未得到处理解决之前,丙方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2.2.26 丙方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2.27 丙方在安排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他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

5 调。

2.2.28 丙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2.29 丙方生产经营活动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丙方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协议》(包括消防安全协议);丙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丙方如不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协议》,由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违规、违法引发的安全隐患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安全管理责任由丙方负责。

2.2.30 丙方对租用房屋自行进行装修,丙方按照装修流程报详细的装修施工方案,经甲乙两方审核同意后,与甲方签订《租赁房屋装修安全协议》,并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与协调。丙方必须按照甲方《装修手册》要求严格履行各项手续及安全责任。

2.2.31 丙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2.32 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2.33 丙方举行大型活动,应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举办活动,丙方应在活动举办前二十日向甲乙双方提供相关资料。

2.3 从业人员的管理

2.3.1丙方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3.2 丙方在从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3.3 丙方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3.4丙方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3.5 因丙方违章指挥或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对因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并同时对安全管理责任负全责。

6 2.3.6 丙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3.7 丙方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3.8 丙方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3.9 丙方的境外雇员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居住证、暂住证、工作证、代表证、就业证、回乡证等。丙方聘用的中国雇员、服务人员均应持有合法证件(本人身份证、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且已在公安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相关证明),如丙方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则其所聘用的中国雇员还应持有《雇员证》或《代表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交与甲方及乙方备案。

2.4 消防安全管理

2.4.1丙方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积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4.2 丙方法人代表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现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管理、培训教育、日常检查等工作。

2.4.3 丙方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的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2.4.4 丙方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2.4.5 丙方要保障责任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违者予以批评或罚款等处罚:

①占用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位臵。丙方柜台货物遮挡、圈占消火栓、火灾报警器、疏散通道及通道门;防火卷帘下方摆放任何障碍物;在步行梯前室摆放椅凳及饮水机作员工休息室;

7 ②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③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④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2.4.6 丙方需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责任范围内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2.4.7 丙方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电器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每日闭店后应切断卖场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禁止超负荷用电和使用不合格电器设备,增加用电量必须向甲方及乙方申请,禁止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2.4.8 丙方员工必须熟悉购物中心内的消防通道、消防灭火设施位臵,在发生火情时要做到初期火灾自救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并有责任及时引导顾客从就近疏散通道逃生 。

2.4.9 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或乙方组织的有关安全工作会议、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工作。

2.4.10 丙方责任区内不得使用电水壶、热得快、电暖器、取暖灯、电熨斗、电炉子、电饭煲、电烤箱、电烙铁、碘钨灯等电热器具。非餐饮租户严禁使用明火。

2.4.11 丙方员工在本建筑内任何禁烟场所内禁止吸烟。

2.4.12 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腐蚀等危险品带入购物中心内存放,如有违反,甲方及乙方有权对危险品进行处臵而无需征得丙方同意。

2.4.13 丙方管理责任区内应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2.4.14 丙方在非营业时间进场施工需动用明火时应提前向甲方及乙方保安部提出申请,批准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动火作业施工。

2.4.15 丙方应爱护甲方及乙方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丙方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养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2.4.16 丙方(餐饮户)用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掌握防火安全基本常识及灭火器、灭火毯等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

2.4.17 丙方(餐饮户)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清理集油烟罩,至少每60天请专业公司清理排油烟道,并做好清理记录备查。油烟道清洗次数可根据使用情况相应增加,但每年不得少于6次,清理记录影印件须交甲方及乙方保安部备案。

2.4.18 丙方(餐饮户)操作间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灶具与燃气管道之

8 间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定期检查、更换燃气开关及连接管路(最长不得超过一季度),防止燃气泄漏。

2.4.19 若丙方未将租区、临时租用场地钥匙托管封存于乙方,一旦租户房间内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 租户房间内发生烟感、温感报警,乙方保安部将立即派保安人员到场查看是否有火情。

② 如未发现异常现象,将通知消防中控室复位。

③ 复位后如再次报警,将立即通知租户紧急联络人前来购物中心核查该报警房间情况。

④ 如观察到有烟雾、燃烧现象,或嗅到燃烧气味,为了避免给租户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乙方有权在通知租户紧急联络人后(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联络不上不受限制)但丙方人员赶到购物中心之前破门进入租区处理有关事故。

2.4.20 乙方将依照上述措施对发生报警的丙方租赁区域进行处理。但破门进入后,乙方应按紧急避险原则,合理处臵相关险情。如因进行紧急抢险需要,造成丙方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或物品的损坏,由此导致的损失原则上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如丙方对此有异议,三方可另行协商。

2.4.21 若租户房间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乙方值班人员在立即通知丙方紧急联络人的同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

2.4.22 丙方责任区内如设立独立库房的,应按库房面积(每50平米配备一具)配备合格有效的4公斤干粉灭火器,库房内物品要码放有序,所有物品离地摆放,避免地面潮湿或突发水浸造成物品损坏;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分区域存放,码放高度应与房间顶板保持50公分以上的安全距离,且库房内需安装防爆灯罩。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物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物品,甲乙双方有权对库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丙方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甲乙方对库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如因丙方拒不配合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丙方全部承担。

2.5 治安安全管理

2.5.1 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发生及经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商品。

2.5.2 丙方必须遵守甲方及乙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支持

9 配合甲方及乙方依法进行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5.3 丙方应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定期对自管的经营场所安全状况进行自检自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堵塞安全防范漏洞。

2.5.4 丙方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负责保管自己营业区域内的装饰物品、贵重物品。经营金银珠宝、首饰等贵重商品的,必须在店内配备公安机关认可品牌的保险柜,设专人保管钥匙。依据北京市公安局等十部、局、委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款要求,在非营业时间必须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入保险柜存放并打乱号码,无法下架收存的大件贵重商品必须加装防盗报警装臵或留人值班。过夜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

2.5.5 丙方向甲方或乙方财务部送存货款现金时,必须双人以上同行。 2.5.6 丙方经营区域内发生商品丢失、被盗等情况,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登记,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保安部,乙方保安部接到甲方关于丙方商品丢失或被盗报告后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调用一切手段尽力协助丙方查找,力争减轻丙方损失,甲方并视情况(丢失时间、数额等)决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5.7 丙方租赁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通知乙方保安部,乙方保安部到现场后及时封闭控制并保护好案件现场,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2.5.8 丙方租赁区域内自建电视监控录像设备的,按照《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按照保卫隶属关系向市、区公安机关备案(西城公安分局内保支队),备案回执影印件交乙方保安部及甲方备案。

2.5.9 丙方对公安机关及购物中心提出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确有困难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书面回复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2.5.10 丙在甲方及乙方管辖区内举办各类抽奖、店庆、打折、签售等促销活动,无论是自办还是委托其他专业公司办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之规定,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

2.5.11 丙方按照北京市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活动组织实施及活动安全保卫方案、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预案、交通疏导工作预案、应急处臵预案、施工方案、促销展台消电检合格报告等报对口管理审批部门审

10 核备案,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甲方及乙方对促销活动的安全检查及监督指导。同时丙方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供甲方及乙方,供甲方及乙方相关部门参与意见,甲方及乙方作为协办方将视活动规模、内容、场地等具体情况并依据要求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丙方活动。

丙方未进行活动申报或活动报审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展活动,丙方装修工程完成未取得消防局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不得开业及现场组织任何活动。

2.5.12 积极配合甲方及乙方的安全检查活动,参加乙方组织的治安防范有关知识的培训。

2.5.13 丙方应向乙方保安部及甲方提供雇员名单、一寸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 2.5.14 丙方雇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保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5.15 丙方的外籍雇员应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和中国政府颁发的居留证、工作证、就业证等。

2.5.16 丙方(外籍)聘用的中国雇员、临时雇员、服务人员均应持有合法证件,外企雇员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且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登记的雇员证。不得聘用因刑事犯罪而受到劳动教养和各种刑事处罚的人员。

2.5.17 丙方员工在非营业时间进出商场营业区,须持有由乙方统一制发的带有本人照片的出入证件,主动配合向乙方工作人员出示,自觉接受查验。无证及人证不符的,乙方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营业区。

2.5.18 丙方员工在每日营业前准备工作期间不得先行打开租区通向商场外的门,通向疏散通道的后门非营业时间应有专人负责锁闭。

2.5.19 非经乙方许可在乙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施工陈列、布展等工作。

2.5.20 在甲方规定的非营业时间内需进场进行维修、盘点、调换货品等工作,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同时安排丙方聘用的正式员工全程陪同看守。

2.5.21 丙方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甲方及乙方管理区域内留宿。 2.5.22 丙方须对自管库房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送交甲方及乙方备案,并张贴在库房内明显位臵。

2.5.23 丙方雇员携带大件物品外出,应按乙方规定填写出门手续并由丙方指定

11 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经乙方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签字,出门时应主动向保安人员出示并配合查验。

2.5.24 丙方必须承担相关公共安全防范职责,积极配合乙方的治安防爆安全演练。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丙方员工应履行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职责。

2.5.25 丙方如有钥匙托管在乙方,在非营业期间丙方租赁区域内如发生跑水、火情等突发意外情况,乙方保安人员在电话通知丙方紧急联络人后(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联络不上不受限制),有权启用丙方托管封存的钥匙进入丙方租赁区域内处理事故,且乙方不承担真实发生的跑水或火情等突发意外情况引起的一切损失。

2.6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6.1 丙方应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单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成立应急救援组织的文字资料必须在甲方及乙方备案。

2.6.2 丙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6.3 如丙方安全责任区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丙方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丙方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丙方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7二次装修管理

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并颁布的《装修手册》,以及国家主管行政部门、甲乙双方对现场二次装修的有关管理规定。

2.8丙方(餐饮租户)隔油池清掏工作管理

丙方应每月进行隔油池清洗,每半月对隔油池管线进行清洗,并确保排至购物中心主排污管道的水质符合国家排水水质标准要求。如因丙方原因造成水质不合格,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丙方承担。

四、各方确认,关于安全责任事宜,本协议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为准。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变更或增加要求,甲方及乙方拥有对本协议的修改权。

12 本协议生效后,乙、丙双方此前签订的《北京金融街购物中心安全管理协议书》自动终止。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金融街购物中心安全管理协议书》(下称《原安全协议》)对甲方与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与本协议内容相矛盾的,以《原安全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丙方执二份,自甲乙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以《合同》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三方安全协议

三方安全协议

银行卡管理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

安全管理协议(三方)
《安全管理协议(三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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