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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4: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 暨昌平区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暨昌平区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竞赛部 2010年3月 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暨昌平区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昌平区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昌平区体育局 昌平区总工会

三、协办单位 昌平区体育总会

四、竞赛日期 2010年4月-8月

五、开幕式时间、地点

6月23日(星期三)在昌平体育运动中心田径场举行。

六、竞赛项目及分组

竞赛项目:共11个大项。田径、乒乓球、台球、羽毛球、拔河、游泳6项为分组比赛;棋类、趣味、广播操、足球、篮球5项为不分组比赛。本次运动会不设学生组。具体办法见各单项竞赛规程。

七、参加范围及办法

(一)凡属昌平辖区内的各系统、各街道办事处、镇、企业、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昌平区总工会的各大中专院校均可以组团参赛(隶属某一系统的单位在经过本系统上级主管同意后可以独立

1 组团报名参加)。

(二)禁止以个人名义组团(队)参赛。

(三)各单位需经过基层选拔组团参加比赛。

(四)关于交流运动员:

1、各单位可交流队员参赛(需取得被交流运动员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2、交流单位需在报名时上交与被交流单位所签订的交流协议,协议中需明确得分分配方案;

3、交流人员只可代表交流单位参加本届运动会所有赛事;

4、同一个运动员只能被交流到一个单位,不可交流到2个以上(含2个)单位。

八、运动员资格

(一)凡具备下列资格人员(包括交流人员)方可报名参赛:

1、具有昌平户籍的居民、农民;

2、各单位所属正式职工或正式合同工;

3、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与昌平辖域内注册企业单位签订合同的正式工、合同工;

4、具有昌平区总工会颁发的工会会员证单位中的正式职工或正式合同工;

5、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昌平区总工会的各大中专院校在校教职工。

(二)运动员必须经镇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2 适合参加比赛方可报名参赛。

(三)在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中注册的专业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本次比赛,运动员停止注册满4年(2006年1月1日前,含2006年1月1日)以上可报名参加比赛。

(四)符合参加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

(五)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有关单项竞赛组委会负责,大会组委会保留最终裁决权并将根据需要进行复查。

九、报名办法

(一)第一次报名

1、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22日(周四),第一次报名表请到昌平区体育局网页下载;

www.daodoc.com

2、各代表团于第一次报名时缴纳保证金10000元,会后退还;

3、报名表请逐项认真填写(必须机打)。加盖单位公章。

(二)第二次报名

1、各代表团第二次报名日期和具体要求以各单项竞赛规程为准,报名时持有效证件,经验证符合报名规定方可报名参赛。有效证件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职工本人保险单、大病医疗卡复印件;

2、各单项报名时需上交所有运动员的意外伤害险复印件,否则不予报名;

3、报名表不许两面使用。

十、竞赛办法

(一)各项竞赛办法按单项规程执行。

(二)各项竞赛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批准的规则执行,自创项目按自编规则执行。

(三)各项目参赛不足3人(队)取消比赛。

一、录取名次及办法

(一)个人比赛、团体比赛、团体积分和代表团团体总积分均录取前八名;

(二)各项比赛按规程报名后,所报项目不得更改,团体项目无故退出比赛的单位,只能参加代表团团体总积分前八名的评选,并将取消该单位其他奖项的评选资格,队罢赛和无故弃权的具体处分,按照《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暨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竞赛纪律规定》执行;

(三)团体积分或代表团团体总积分如相等,以单项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还相等以单项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四)趣味、拔河及广播操比赛所有项目所得的名次得分直接计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不再计评团体积分;

(五)广播操比赛按参加单位总数录取

一、

二、三等奖,比例依次为参加总队数的20%、30%、50%录取;

(六)本届运动会各代表团团体总积分,分(A、B)组分别录取前八名(A组:街道、镇、北企,B组:昌平辖域内其他单位);

(七)录取名次中如遇有被取消资格者,积分递补,名次递

4 进,追回奖品。

十二、奖励办法

(一)各代表团团体总积分(分A、B组)前八名颁发奖杯。

(二)11个竞赛大项中团体前八名(广播操、拔河及趣味比赛除外)颁发奖杯。

(三)所有单项比赛中包含的小项前八名分别予以奖励。

(四)对前三名获奖运动员均颁发奖牌(包括领队、教练)。广播操比赛不颁发奖牌,均为纪念品。

(五)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均分别评选10支参赛代表团,突出贡献奖视情况而定,均颁发奖杯。

十三、计分办法

(一)本届运动会设报名奖励分,各代表团所报单项比赛按下列配比:足球、篮球+10分,广播操+8分,乒乓球、羽毛球+6分,台球、棋类、拔河、趣味+4分,田径、游泳+2分,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二)各项目记分:

1、田径、游泳个人比赛项目按

9、

7、

6、

5、

4、

3、

2、1,集体项目按名次得分×2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2、乒乓球、羽毛球、台球、棋类、4项比赛个人项目,按

13、

11、

10、

9、

8、

7、

6、5记分,团体项目按名次得分×4计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3、拔河比赛按名次得分×4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4、广播操比赛,一等奖按9分×4,二等奖按7分×4,三等奖按6分×4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5、趣味比赛各项目均按名次得分×2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6、篮球比赛按名次得分×8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7、足球比赛按名次得分×12直接记入代表团团体总积分。

四、本届运动会各项比赛仲裁和裁判员均由组委会竞赛部选派。

十五、各单项比赛领队会不再另行通知,具体参会时间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十六、相关纪律要求见《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暨第二届职工运动会竞赛纪律规定》。

十七、参赛队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由各参赛单位负责,如有意外组委会概不负责。

十八、本规程总则和单项竞赛规程由组委会竞赛部负责解释补充、修改并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

暨昌平区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组委会竞赛部 2010年3月5日

6 昌平区第二届全民运动会暨第二届职工运动会

竞赛纪律规定

为严肃赛场纪律,端正赛风,使运动员在良好、健康、公正、公平的环境中争取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保证本届运动会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严格遵守下列竞赛纪律规定:

1、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不准在运动员资格上弄虚作假。

2、公正竞赛,讲求道德,不准“搞交易”、“君子协定”和“假赛”。

3、尊重对手,友好竞赛,不准打架、斗殴。

4、严守纪律,服从裁判,不准有侮辱、谩骂裁判行为。

5、遵守规程,执行规则,不准借任何理由罢赛和无故弃权。

6、保证竞赛纯洁,爱护队员健康,不准服用禁用药物。

7、裁判员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执法,不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8、各代表团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搞锦标主义。

9、各参赛运动员只可参加所报组别,不可跨组比赛。

二、对违犯竞赛纪律的处分规定:

1、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的处分:

(1)在比赛前查实,则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资格,不予补报。并扣除团体总分2分,罚款1000元;

7 (2)在比赛中查实,则取消该运动员(队)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追回奖品。并扣除团体总分5分,罚款2000元; (3)在比赛结束后查实,则取消该运动员(队)的名次和成绩,追回奖品。并扣除团体总分8分,罚款3000元,给予通报批评;

2、对搞“君子协定”、“串通作弊”、“搞交易”、“搞贿赂”、“打假赛”的处分规定:

经调查属实后,取消该运动员或全队的比赛资格,取消已取得的比赛成绩,追回奖品,扣除团体总分10分。如系个人则罚款1000元,如系全队则罚款20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3、对有侮辱、谩骂、打人、故意伤人行为的处分规定: (1)运动员在比赛中有侮辱、谩骂裁判员或对方的言行,一经发现,临场裁判员有权按规则逐步升级判罚,直至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

(2)运动员在比赛中有打人,故意伤人或互相斗殴、群殴等恶劣行为,除当场立即取消比赛资格外,视情节轻重处以: ——责成代表团给予纪律处分;

——属个人行为扣除代表团团体总积分2分,罚款1000元; ——二人以上行为,扣除代表团团体总积分5分,罚款2000元;

——取消已取得的比赛成绩,追回奖品;

——如出现严重伤人事故或妨碍社会治安管理和涉及刑事责任者,送交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4、对罢赛和无故弃权的处分规定:

(1)比赛前无故弃权者,除取消比赛资格外,罚款500元; (2)比赛中途无故弃权者,取消全部比赛资格及已获得的比赛成绩,追回奖品。属个人项目罚款1000元,集体项目10人以下罚款2000元,10人以上罚款3000元;

(3)因运动员(队)的原因,不论任何理由,当出现停赛5分钟以上时,均视为罢赛。比赛期间,不论何种理由出现罢赛者,均取消该队(人)全部比赛资格及已获得的比赛成绩,追回奖品。扣除团体总分5分,罚款2000元,并通报批评。

5、裁判员徇私舞弊,接受贿赂,造成不良后果者,取消裁判资格,追回所受贿赂,对裁判员个人罚款500元,上报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等级称号。同时,对行贿者罚款500-2000元。

三、对违犯竞赛纪律规定的举报和申诉,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报告并提供真凭实据,按照各单项申诉时限及申诉费规定执行。申诉报告必须有领队的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四、各单项竞委会对违犯竞赛纪律规定的运动员(队),报组委会竞赛部,由竞委会按规定处理。

五、对各项罚款和败诉费,均由各单项竞委会收缴后,全部上交组委会。

六、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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