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检查和管理制度
为了人身和财产安全,规定如下: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燃气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钢瓶供应多台燃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不得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4)不得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不得使用明火检查泄露;
(7)不得将装有燃气表、燃气管道的房间作为卧室或临时搭铺睡人;
(8)不得施工、装修时将燃气管道、燃气设施包裹在内;
(9)不得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放置易燃易爆品和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及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10)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11)不得有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烟台城乡建设学校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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