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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14)16281270167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 】 律(民/ )字第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甲乙双方就纠纷一事,已经进行了初步沟通,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宜。

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甲方已经详细阅读并知晓相关内容。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承办律师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的、律师作为甲方委托事项的承办律师,办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事项。

1.2在接受指派的承办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承办甲方委托事项时,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可以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约定的委托事项。乙方在另行指派承办律师时应充分考虑委托事项性质、甲方意愿等因素,确保服务质量。

1 1.3在变更承办律师时,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手续。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第项事宜: a.代理一审诉讼; b.代理二审诉讼; c.代理申请执行; d.代理抗诉; e.代理再审; f.代理劳动人事仲裁; g.代理仲裁; h.代理复议; i.代理听证。

2.2甲乙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调整、变更约定的委托事项。 2.3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禁止承诺或担保

3.1本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以及乙方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或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作出的法律分析、诉讼方案或法律建议、结果预测等,均不构成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对甲方委托事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担保。

3.2非经乙方同意并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及乙方承办律师均无权也无义务为甲方代收案款。

3.3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承办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不得包含代收案款的授权。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据及必要的背景材料,保证上述文件、资料、证据真实、完整。

2 4.2及时为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授权文书,及时审核、确认、签署、传送乙方承办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承办律师工作。 4.3承担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调查、勘验、鉴定、评估、公证等各项实际费用。

4.4不得要求乙方或乙方承办律师运用自身社会影响或社会关系提供超出法律服务范畴的其他服务。

4.5为乙方承办律师办理委托事项预留合理时间,以方便乙方承办律师作出相应安排。

4.6按本合同第6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乙方律师为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实际开支。

4.7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若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所作出的决定而出现的后果,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独立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4.8甲方指定 作为甲方的联系人,负责向乙方律师转达甲方的指示、要求和介绍案情、提供证据材料以及转达乙方律师代理情况、需要答复和解决的问题等。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指示和要求应当明确、合法,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所有责任。甲方更换指定联系人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充分运用自身法律知识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2认真研究案情、代理出庭,及时就委托事项向甲方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工作进展汇报等。

5.3不得滥用代理权,也不得超越代理权行事。

5.4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

5.5在办理委托事项期间及委托事项办理完结后,不得泄露因办理委托事项而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出于办理受托事务所需,向审理机构和审理人员以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案情提交和陈述除外。

3 5.6不得运用自身的社会关系或其他影响力,对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5.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对所接收的甲方证据原件应当妥善保管,且在使用后应及时返还。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

6.1 律师代理费(甲方选择下述第项支付乙方律师代理费) 6.1.1 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大写)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元整),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至乙方的如下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银行地址:

6.1.2 。(注:本项用于分次付款、风险代理等情况) 6.2 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还律师代理费: 6.2.1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理委托事项的;

6.2.2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而原告方撤诉或者甲方自行与原告方和解的;

6.2.3 因甲方原因乙方解除本合同,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6.3 工作费用

6.3.1 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6.3.1.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6.3.1.2 乙方因办理委托事项需要到青岛市外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6.3.1.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1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4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1 除1.2款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主办代理律师的; 7.2.2乙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的。 7.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7.3.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7.3.3 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且经催告仍拒绝支付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时,乙方有权中止办理委托事项或解除本合同,因此可能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2甲方无故终止委托时,乙方有权不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对应收而尚未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为办理委托事项代为垫付的实际开支等费用有权向甲方足额追偿,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应付款项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8.3甲方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视不同情况酌情退还所收取的律师费。

8.4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时,应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对应收而尚未收取的费用亦无权收取。

8.5因乙方违反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并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文书送达的特别约定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的所有通知、函件等文书,均以本合同所载明的地址、邮箱为有效送达地址,若一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文书一旦按照有效地址邮寄(包括变更后的)并被证明已寄出,即视为送达,对方是否签收、签收人是谁,均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第十条 合同生效、有效期及份数

10.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5 10.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且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费用之日止。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除用于参评、投标、学习交流等正常活动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用于其他活动。

10.5本合同正文共六页,加盖有双方的印章作为骑缝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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