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包括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合同。
第六条公司与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能出具原单位离职证明的员工,公司原则上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七条公司劳动合同均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次签订期限分别为:
1.正式劳动合同为1年;
2.试用期劳动合同原则上为3至6个月;
3.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人力资源部视情况确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均由总经理审批;
2.新员工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在完成录用审批手续后,按审批意见签订;
3.临时工及临时特聘任人员临时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协商,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人事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正式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过政府劳动部门鉴证。鉴证后的正式劳动合同一式3份,公司、员工及劳动部门各执1份。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和公司用人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或按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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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责任与续签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保留追究违约方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1.员工擅自解除合同或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辞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应视情况补偿员工相应损失;
3.公司违反劳动安全保护规定,以至发生事故,损害员工利益的,应视情况补偿员工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40天前将合同到期人员名单提交部门负责人,并会同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并在10天内与员工协商得出一致意见后按照合同审批权限报批,并办理续签合同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经公司批准确定不再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十七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公司,员工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与公司终止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