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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9: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鄂财综规[2009]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与退付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 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武汉市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按每平方米9元征收;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八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含所属区)、林区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15%上缴省级国库,本级留成85%;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为每月征收专项基金总额扣除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退付专项基金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6]60号)规定执行;没有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改革的地方,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办理结算。对符合退付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对已确认不予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及时书面通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墙革节能办的书面通知后,及时开具《一般缴款书》,将已确认不予以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填写《湖北省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报同级墙革节能办进行备案。工程墙体结构完工且未隐蔽前,应向同级墙革节能办书面申请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配合和接受墙革节能办对工程的核验。

各地墙革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核验申请后,应当派员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核验(法定节假日除外),并做好核验记录,由建设单位和核验人员对核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专项基金退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可向同级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领取及填报《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验记录、节能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经墙革节能办审核盖章后,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基金退付。

第十七条 工程全部使用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1),并经各地墙革节能办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且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100%予以退付;退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冲减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退付: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革节能办提出核验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墙体验收未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使用墙体材料和工程主体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未向墙革节能办申请专项基金预缴款退付,墙革节能办发出书面告知后,3个月内还未向墙革节能办提交《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条 各级墙革节能办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各地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墙革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革节能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科目按当年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墙革节能办应于每年2月底前,按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表式,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JC/T637—1996技术要求)。

(四)烧结多孔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仅限西部地区,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15229—2002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JC/T564—2000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JC/T626—1996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JC/T671—1997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JC/T1996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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