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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29 07:43:3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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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管理

第二第三条

从事生产、经营(除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个体工商户, 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并督促纳税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临时税务登记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转办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转为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补填《税务登记表》。

(四)符合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人、承租人是个人的,应自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承包、承租经营合同的副本及有关证件向业务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个体工商户具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生产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三)经营场所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及以上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如有遗失,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第六条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分户或分类征管资料档案,并按规定采集基础信息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或自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原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等税务登记申请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其设立、变更登记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应在15日内明确其征收方式,并告之纳税人。同时向其宣传相关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办税辅导。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同时结清税款,收缴、封存纳税人未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地税登记证副本等。

税收管理员应在收到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申请资料当日,对其申请停业情况进行核查,对查无问题的,办理停业报批手续。在个体工商户停业期间,税收管理员应按旬对停业户进行巡查,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规定对其补税、罚款;对停业期满未及时申请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复业手续。

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仍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后方可延期。复业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回启用主管地税机关收存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收管理员应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主管地税分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个体工商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税机关追查到案予以处罚的,在其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处罚后,恢复为正常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迁入迁出手续,并结清当期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迁出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户管资料交接手续,迁入地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户管资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放弃经营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机关撤消登记或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市、县(区)局要按季与工商局、国税局交换设立、变更、注销、停业登记和非正常户认定信息资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登记信息的比对分析,发现漏征漏管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2万元(含0.2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

3、对从事应税劳务月纳地方税额在0.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营业额。

第十五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个体工商户可自行建账,也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对在代理

建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十六条

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控收款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记录,可以视同经营收入记账依据。

第四章

核定管理

第四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分税目进行核定,确定其应纳税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级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未达到建账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或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营业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按季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每半年核定一次定额;对临界营业税起征点以下(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下的未达起征点户)每年核定一次定额;增值税定期定额户暂依国税局核定周期确定。

第十九条

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核定期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被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在定额执行期到期前30日内,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计算机核定法;对其他个体工商户可采用采用行业参照法、成本费用法、能源消耗法、盘点库存法、发票测算法、往来资金测算法、实地测算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三)集体评议。在对定期定额户初步核定定额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有选择的组织或邀请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户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参加的定额评议会,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税务机关复核\"栏内。

(四)定额公示。经集体评议确定后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在2日内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乡(镇)、街道等政府机构所在地予以公示,或分路段向纳税人发放定额核定公示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定额公示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五)上级核准。定额公示结束后2日内,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填写《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批。

县级地税机关应对《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下户核实。县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时期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六)下达定额。上级核准定额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制作《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在7日内将《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签收送达回证。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时间为一个定额执行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管理模块的应用,严格按计算机核定法进行定额核定。

(一) 主管地税机关采用计算机核定法,要综合分析影响纳税人经营的因素,根据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因素、核定参数,分户准确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

(二)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完整采集和录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确保计算机核定各项定额要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定额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 按规定程序计算生成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税收管理员不得调整。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必须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据实确定应纳税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发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址等情况变动,以及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定期定额户,必须重新填报《纳税人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自接到定期定额户申报之日起5日之内进行实地调查。

经定期定额户主动申报调整定额且情况属实的,对其定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合理调整。

(二)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或者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当自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5日内重新调查,书面做出调整或不予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对做出调整应纳税额的决定,应当重新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的复核意见之前,应按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相关定期定额户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

(四)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户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五)上一级地税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定额偏低或偏高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建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及时调整,并上报调整结果。

(六)定期定额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临时性停业需调整原纳税定额的,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按照实际停业天数进行调整。

(七)定额重新调整之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在原公示场所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下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核定的定额作为定期定额户领购发票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局每半年与同级国税局交换一次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小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调整;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大于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反馈。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核定定额工作。

第五章

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

第二十五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委托银行或划缴税款、简易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二十六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即\"以缴代报\",只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不再办理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要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完税证明的,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互联网、电话或上门等方式开展申报纳税提醒服务,提醒纳税人依法履行按期如实申报、纳税等各项义务。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需要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领购发票。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包括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结合其定额核定情况,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按规定核定或调整供应发票的种类和准购数量。对纳税信誉等级B级(含B级)以上、月发票使用量较大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批量供应\"方式供应发票;对其他个体工商户采取\"缴旧购新\"、\"验旧供新\"方式供应发票。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上一期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查验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已使用发票票面营业额和核定营业额进行比对,审核发现其票面营业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按票面营业额计征税款。

第三十三条

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开具额或实际

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调整定额,并依法征收各项地方税费。

第七章

税源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重点对未达起征点、停歇业户、非正常管理户、领购使用地税普通发票户等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实现动态跟踪监控。

税收管理员要按月对责任区内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掌握责任区户籍动态,防止漏征漏管;督促个体工商户依法亮证经营、使用发票和按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三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个体税收征管原则,根据纳税人征收方式的不同和年纳税额的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查账征收户、起征点以上双定户、临界起征点双定户(月营业收入4000元以上5000以下)、临界点以下双定户、临时经营户五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管理,严格控制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比例。原则上,市区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90%;较繁华路段起征点以上户≥75%;一般路段起征点以上户≥65%;较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50%;偏僻路段起征点以上户≥30%。所辖区域路段的属性由各主管地税分局确认,报市局征管科备案。三县局结合实际确定未达起征点户认定比例。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规范、核定管理

规范、申报征收规范、发票管理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要求,深入推进\"规范管理示范街\"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管理示范街\"的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十八条

县(区)局应建立个体税收征管评价分析制度。每半年对本单位个体税收收入规模、各路段和行业税负、未达起征点认定率、定额核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分析,查找本单位在个体税收征管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市局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数据的监控分析和评估,不定期开展个体税收管理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在户籍管理、核定管理、申报质量、发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章

协税护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区)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积极支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十条

县(区)局负责协税护税组织的日常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协税护税组织由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委)、市场主办单位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有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借助协税护税组织,加强对农贸市场、偏远地区、零散税收和专业市场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第九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税务登记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一个月内的,处50元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办理税务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账簿凭证、发票违章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使用假发票的,每份处5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10000元;

(四)使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的,每份处200元罚款,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五)转借、串用发票的,分别进行罚款,按每份200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2000元。

个体工商户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申报纳税违章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按照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逾期一天,按日处1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的;以及已办理停业手续而实际上仍在经营的,按偷税处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他纳税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蚌埠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蚌地税[2000]246号)和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服务,保障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5〕46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个体税收,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协助代征代缴税款。

第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与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第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依法委托街办、乡镇代征代缴税款,不得委托核定征收权和税务行政处罚权。同时应协调街办、乡镇配合做好户籍管理、户情调查、催报催缴、发票管理、税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抓好培训、辅导,督促受托代征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掌握税收政策,督促街办、乡镇严格履行代征职责,严禁超出规定范围、标准代征税款,严禁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六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协助街办、乡镇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代征工作,设置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窗口,配备3名以上的受托代征人员从事税款征收,并由正式干部负责管理税收票证。

第七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要求街办、乡镇使用计算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当天应将代征税款全部存入税款专户,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开具“汇总缴款书”,将代征税款缴入国家金库。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办理代征税款及税收票证的结报。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已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九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清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证情况,督促其开展分片清理,实施“一街式”、“一院式”、“一楼式”精细管理,及时将漏征漏管户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向街办、乡镇提供《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书》及查帐征收情况,由街办、乡镇根据核定定额或纳税申报情况代征税款,严禁多征、少征或不征税款。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督促街办、乡镇开展税负调查工作,登记《典型调查表》,按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典型调查表》,对税负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法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将减免税审批情况告知街办、乡镇,要求其协助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对减免税期满的,及时告知恢复征税,对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税收征管秩序的规范,督促街办、乡镇配合,发现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或有偷税、逃税、抗税以及制造、贩卖、使用假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街办、乡镇受托代征工作的目标考核,督促其配合催报催缴工作。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向街办、乡镇支付代征手续费,严禁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

第十六条对街办、乡镇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解除委托代征协议,收回《委托代征证书》,注销委托代征登记,对造成税款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或修订,涉及委托代征税种、税目、税率等变化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修改或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推荐第3篇:税收征收

地方税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不仅保证着地方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且调节、促进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地方税收征收的组织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是需要继续做好税源分析预测。深入开展税源调查,强化税源分析预测,通过了解、掌握县域经济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企业经济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下户实地调查,进一步分析税源分布的产业、行业等特点,发现税源异常波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源监控力度,通过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税收调研,深入企业掌握生产经营、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款缴纳情况,了解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变化,结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将相关政策的培训班办到企业,同时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予以规范。

三是加强税源管理。不断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树立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通过人机结合强化对税源的管理和监控,进一步推进与工商等部门的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加强户籍管理,防止漏征漏管。

四是抓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密切关注重大建设工程,及时掌握项目分布、工程进度和纳税情况,跟进管理

措施,强化源泉控管,做到重点工程建设到哪里,征管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五是制定具体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清缴欠税。要在加强税源监控的基础上,积极清理欠税,组织税收收入。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一步摸清欠税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工作计划,建立清欠目标管理责任制,狠抓落实。

六是沟通联系协调,加强部门配合。通过与工商、经贸、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及时掌握后续税源的引进和转化情况,全面了解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情况,从而为科学把握地方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税收形势奠定坚实基础。

七是加大税收征收政策的宣传,主要是加大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工作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收入申报管理。

八是严格税收执法,落实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强对税收执法、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抓好减免、缓税的审批管理,认真落实欠税公告、欠税催缴制度,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税款。进一步推动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新的实效。

推荐第4篇:个体税收管理工作

当前个体税收管理工作

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是当前税收管理工作的难点和矛盾点,也是征管工作探讨的热点,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个体税收管理工作谈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从业人员法纪观念淡薄 ,税收征管难度大,虽然分局每月都要下大气力进行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检查,但由于个体工商户变化较大,频繁地发生转让停业,部分新增户不能及时办理登记(包括部分工商登记),使得漏征漏管户不断出现。

2、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一些经营必须的费,如:经营场所租赁费,各种管理费,特殊行业许可费,雇佣人员工资等占了营业利润很大比重,使得税收难以核定到位。

3、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综合征管效果不佳。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由此造成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税务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4、《征管法》的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强,对税务违章打击不力,个体税收纳税秩序整顿乏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措施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税收观,与时俱进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一是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在人、财、物的安排上按照个体税收管理的实际,给予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适当照顾。二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注意工作方法。由于个体税收管理面对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和工作的难度性,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而且要具备人际交往的能力,因此必须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知识、Ctais操作技能、培养与不同纳税人交流的工作方法,以促进个体征管质量。

2、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包括仓库、没有门店但实际发生经营行为者,都要严格列入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定期巡查核对,以堵塞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把注销关。一些发票用量大户在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或者年内累计6个月发票开具金额超过月核定销售额时,往往采取注销的方式来逃避调高月核定销售额。更有甚者一些户注销了干脆不办证,到征收大厅去代开发票。针对这种情况在注销前就严格把关,从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地税局税

务登记情况,实际经营场所、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进行认真核实,以遏制借假注销,偷税行为的发生。三是严把停歇业关,在业户办理停歇业时要严格审核,已办理停歇后坚持巡回检查,以杜绝假停业偷税行为。四是建议恢复个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和购领发票时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做法,以杜绝个体业户随意走失,甚至携带发票走失情况的发生。五是对已经注销的纳税户也仍然把他纳入动态监控的范围。六是区别对待,对个体户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3、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使发票管理与规范行政处罚相结合,消除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重补轻罚的现象,并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

4、加强定额管理,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一是按照“抓住大户、管好中户、规范小户”的管理原则,着力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突出管理重点,在税收管理员力量分配上体现重点税源重点管理,对

重点税源实行定期不定期地测算和纳税评估,做好动态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二是采取分行业、分路段进行测算的方式,对定额明显不公或纳税人反映存在问题的业户及时进行定额调整,真正体现税法的公正性。三是对月核定税款在起征点附近的纳税人,建立跟踪核查制度,勤查、勤算,一旦达到征税的标准,及时恢复征税。四是充分利用个体户定额核定软件核定定额。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路段纳税人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与定税软件产生的标准进行比对、平衡。从而真正实现管理到位,公平税负。

5、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长效制约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的“四小票”管理机制,建立起包括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提高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水平。二是与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配合,逐步扩大税控设备的应用行业,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长效制约机制。

6、加强综合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老带新、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与时

俱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

7、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是要按照 《公务员法》,定期进行轮岗交流。二营造“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争当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在奖先、评优时应适当照顾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

8、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不同类型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始终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要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征管水平的共同提高。

推荐第5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宣传问答

1,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何时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4,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问:个体工商户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6,问:个体工商户建立了账簿后,是否按账簿记载交税?

答:对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账簿记载和申报数进行纳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账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不要进行记账了?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8,问:定额如何核定?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注: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9,问:定额核定后,在一年内是不是每月按定额缴税?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10,问:申报定额或核定的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差太大,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1,问:对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一定幅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怎么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12,问: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13,问: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该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停复业情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14,问:定期定额户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15,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推荐第6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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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

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

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

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

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

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

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

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

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

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

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

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

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7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 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

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

1 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

2 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

5 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六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

6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

7 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现状问题及措施

[内容提要:如何有效地对个体税收进行征管是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结合实际征管情况,从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入手,对有效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探讨。]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更是连年攀升。有统计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则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对个体税收的有效征管就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确定户数难。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流动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设摊经营、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等,而在这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证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经营户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以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现象不断出现,不能有效地将其控管起来,税款流失严重,并带来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

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

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

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

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

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

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

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只有深入实际,贴近纳税人,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后续工作提供基础和保障。专管员下户缺乏应有的制

度硬性约束,就会造成对纳税户情况缺乏基本的了解和掌握,出现管理被动的状况。以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为例,除纳税人自身原因及特殊情况外,缺乏有效监控、管理不到位,使纳税人有机可乘,是产生大量漏征漏管户的主要原因。而通过推行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

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核查制度。为防止虚假停(歇)业造成逃避缴纳税款现象的产生,避免管理过程中只核准不核查,进而出现“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廉行为,必须从完善制度入手,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四是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个体税收客观条件千差万别,采取同一管理手段,往往顾此失彼,抓不住重点。应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对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带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以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的原则实行分层次管理,着力解决普遍存在的“小户不轻、中户不重、大户大漏”的税负不公问题。同时,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稳定性分别对待,对城区、乡镇内经营稳定的固定业户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将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发售、停歇业管理、税款征收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对市场摊位经营户、岗亭经营户、农村自然村小卖店应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二)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

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

二是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等级定税有利于同行业、同等级、同规模业户的税负相对平衡,同时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标准。

三是建立税负核定评议制度。评议制度可采取多种形式,如: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

四是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信息部等只就不开具发票部分定税,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

五是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六是加强税控装置管理。包括在授权、报数、购领发票环节复核、查验;统一在征期内申报、授权、报数;在报数、缴纳税款后进行授权,防止纳税人虚报、瞒报,不缴纳税款。

(三)大力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一直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对此,一是应本着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分期分批、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建帐初期实行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办法。

二是大力推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对未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行政许可,并在确实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后再办理其他所需行政许可。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辅导服务,并逐步规范有关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是要扩大代理建帐范围。针对目前个体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部分纳税人自己难以建帐的状况,以代理建帐工作为突破口,积极发挥税务代理的社会中介作用,为个体工商户代理建帐。

(四)增加委托代征范围

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税务代理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税务代理的内容、作用和意义,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2、明确个体代理的范围、形式。个体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申请核定、申请调整核定、申报及缴纳税款、办理停业复业、领购发票、建帐等。个体税务代理的形式有以代理建帐为主的综合代理和不需建复式帐的综合代理两种。

3、代理要坚持自愿原则。妥善划分税务机关服务与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促进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荐第9篇:个体集贸税收征收管理现状问题及措施

[内容提要:如何有效地对个体税收进行征管是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结合实际征管情况,从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入手,对有效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方式、方法进行了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健全,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中个体、私营经济所占经济总量的比例更是连年攀升。有统计表明,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以年均9%的速度增长,而个体、私营经济的年均增长速度则达到了20%以上,成为支撑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同时,对个体税收的有效征管就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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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户数难。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有定点经营、流动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设摊经营、经常性经营和季节性经营等,而在这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证照不全的占很大比例,有些经营户即使有营业执照,也无税务登记证,以至在日常征收管理中,漏征、漏管现象不断出现,不能有效地将其控管起来,税款流失严重,并带来税负不公等负面影响。

(二)税款征收难。在我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公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文化素质、道德水准还不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概念模糊,只想一心赚钱,不知依法纳税,加上个体税收的直接利益驱动,普遍存在对税收能欠就欠,能不缴就不缴的各种侥幸心理,从而难免存在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形成各种征收阻力和逆反心理,造成征收中的被动局面。

(三)日常管理难。由于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阻力重重”,具体表现为:一是进行控管难。现行税制对无证户和有证户适用同样的税率,没有差别的“待遇”就使得许多个体户,尤其是不常年经营或流动经营、挂靠经营的业主有意选择无证经营的方式,遇到税务人员检查就纳税,否则就不纳税,从而形成税款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二是确定纳税定额难。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置健全的经营帐簿,而且进货无正规发票。而现行税制对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的纳税资料规定不严,刚性不强,致使核定经营额时无据可查或缺乏计税依据,给确定纳税定额造成很多困难。三是严格管理发票难。现行税制明确规定不能在向纳税户提供发票时进行担保和质押,因此无法从源头上规范和制约个体工商户使用及核销发票的情况。而多数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不规范,在发票的使用上存在代开、虚开、用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尤其是许多经营状况不稳定,流动性大,开业、停业比较频繁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时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直接关门打烊,查无音讯,致使已领发票不能及时清缴核销。

(四)行使职权到位难。对征管队伍的自身管理还有待加强,一些税务干部虽然行使了职权,却很难到位。主要原因有:一是客观上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系统平台没有建成,干部忙于整理档案、催缴、实地核查等日常事务,基本没有时间下户或用纳税评估来有效地对其加强控管,征管质量严重受损。二是主观上部分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日常工作缺乏热情,责任心和事业心淡薄,加之任务繁重,管理难度高,导致各项工作与征管要求还有差距,影响了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征管的途径

(一)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户籍监控管理力度

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基本工作目标是做到“七个清楚”,即:

1、总量构成清,即对辖区内纳税总户数、行业类型、征收方式、重点税源户等构成情况要清楚;

2、基本情况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业别、经营地址、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资金状况、生产经营规模等要清楚;

3、涉税事项清,即对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要清楚;

4、增减变化情况清,即每月对辖区内纳税户增减情况及原因要清楚;

5、停(歇)业情况清,即对纳税户的停业、歇业除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应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停(歇)业真实情况;

6、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即对辖区内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情况清楚;

7、减税、免税情况清,即对辖区内残疾人、下岗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情况清楚。从实际管理情况来看,我们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差距,户型不清、情况不明、漏征漏管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急需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是户籍管理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要将户籍管理的基本目标,进一步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税收管理员和单位的目标考核挂钩,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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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征管范围调整以后,我区城区的部分小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以前有国税委托代征的税款也早已停征,形成征收死角。由于小市场内个体工商户摊位多、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应借鉴国税局管理经验,与市场管理中心联系,办理委托代征手续,防止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

(五)建立普遍的纳税公告制度

目前,纳税公告形式单调、内容不够完整,亟待改进和提高。除恢复现有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内容外,还应在纳税人集中的主要街道、集贸市场、乡镇、办事处、村委会等地设立固定的纳税公告栏。公告内容不但要有税负核定情况,还应有评议结果、停(歇)业、欠缴税款、滞纳罚款具体情况,还要有税收基本法规、服务承诺、举报电话等。同时,在网站上专门设立个体税收核定和法律法规公告专栏,让纳税人和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办税情况,保证纳税人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建立完善协税护税协调机制

个体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只有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才能形成控管合力。因此,应从制度上将协税护税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使其及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积极与市场管理中心、镇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联系,发挥这些组织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纳税情况进行监管的作用: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的业户,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查处;对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个体工商户的意见及时反馈;对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加以监督;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市场秩序。

(七)发挥税务代理作用

税务代理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这一中介组织应该成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规范纳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1、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税务代理的内容、作用和意义,提高广大纳税人对税务代理工作的了解和认识。

2、明确个体代理的范围、形式。个体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代理申请核定、申请调整核定、申报及缴纳税款、办理停业复业、领购发票、建帐等。个体税务代理的形式有以代理建帐为主的综合代理和不需建复式帐的综合代理两种。

3、代理要坚持自愿原则。妥善划分税务机关服务与税务代理业务的范围,促进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推荐第10篇:税收的征收

单项选择题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纳税人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在( )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 A、1年B、3年 C、5年D、10年 正确答案:B

税务机关须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的,要经( )批准

A、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B、县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

C、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D、市、自治州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 正确答案:A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 )执行。 A、国务院

B、国家税务总局 C、法律

D、地方政府 正确答案:B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A、同类企业

B、关联企业 C、独立企业

D、非独立企业 正确答案:C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50万元,该行为属于( ) 行为。 A、漏税

B、抗税 C、偷税

D、逃税 正确答案:C

对纳税人拖欠税款行为,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的罚款。

A、30%以上3倍以下

B、50%以上3倍以下 C、50%以上5倍以下

D、1倍以上5倍以下 正确答案:C

下列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是( )

A、邮寄申报、互联网申报

B、核定应纳税额 C、电报或电传申报

D、阻止出境 正确答案:A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 ) 分局)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一个月 正确答案:A 东强公司将税务机确定的应于2007年3月5日缴纳的税款12万元拖至3月25日缴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加收该公司滞纳税款的滞纳金为( )万元。 A、0.504

B、4

C、0.12

D、8 正确答案:C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 ) 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对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

A、责令纳税人暂时停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依法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正确答案:C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缴纳税款( )的罚款。 A、30%以上3倍以下

B、50%以上3倍以下 C、50%以上5倍以下

D、1倍以上3倍以下 正确答案:C

下列有关税款优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得

D、税收优先于没收违法所 正确答案:A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5%

B、0.50% C、0.05%

D、0.01% 正确答案:C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的生活必需用品的单价是( )

A、1万元以下

B、7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下

D、3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C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 )

A、税务登记

B、纳税申报 C、税款征收

D、税务检查 正确答案:C

对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应采用( )税款征收方式 A、查账征收

B、查验征收 C、定期定额征收

D、查定征收 正确答案:D

某纳税人,当月应交税额为5000元,因疏忽本应在15日之前去交纳的,结果到25日才去申报,则其应交纳的税款为( )

A、5000

B、5025 C、7000

D、7025 正确答案:A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500则其最高将被罚款( )

A、500

B、250 C、1500

D、2500 正确答案:D

税款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扣缴税款凭证的时间为( )

A、经营业务发生时

B、税务机关通知时 C、会计年度终了

D、发生扣缴义务时 正确答案:D

甲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也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其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

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征收方法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C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定期定额征收

B、委托代征 C、代扣代缴

D、代收代缴 正确答案:B

对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真实、纳税意识较强,并设有专门办税人员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为(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A

关于核定应纳税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时只能依法选定一种核定方法,并明确告之纳税人 B、税务机关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C、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额的合理

D、经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正确答案:B

下列不属于税款征收应遵循的原则的为( )

A、征收惟一主体原则

B、税款优先原则

C、按规定入库原则

D、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正确答案:D

下列不属于纳税申报对象的是( )

A、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B、不从事生产活动,但有纳税义务

C、在免税期间的纳税人

D、有固定工作应按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 正确答案:D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千分之五

B、千分之十 C、万分之五

D、万分之十 正确答案:C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及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A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年 正确答案:B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

A、5年,不加收滞纳金

B、3年,加收滞纳金 C、3年,不加收滞纳金

D、5年,加收滞纳金 正确答案:C

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应当采取( )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A、查验征收

B、查账征收 C、核定征收

D、自核自报 正确答案:C

对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的纳税单位,一般采用( )方式征收税款。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A

下列可以对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是( )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

D、纳税担保人 正确答案:A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

A、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B、50%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C、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D、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正确答案:A

因纳税人的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 )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

A、5年,不加收滞纳金

B、3年,加收滞纳金 C、3年,不加收滞纳金

D、8年,加收滞纳金 正确答案:B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 )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正确答案:B

下列不属于纳税申报对象的是( )

A、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B、不从事生产活动,但有纳税义务

C、在免税期间的纳税人

D、有固定工作应按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 正确答案:D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邮寄申报以( )为实际申报日期。 A、寄出的邮戳日期B、到达的邮戳日期

C、税务机关实际收到的日期D、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日期 正确答案:A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 )

A、可以不再申报B、仍应申报 C、可以延期申报D、可以分期申报 正确答案:C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 )的罚款。

A、1000元

B、2000元以下

C、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D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的滞纳金。 A、5‰ B、10‰ C、5

D、10 正确答案:C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及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A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 正确答案:B

甲企业2004年10月5日,购买乙企业原材料,尚欠货款40万元未归还。2005年1月,甲企业将一幢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50万元,到期未归还。2005年7~12月又欠缴税款30万元。如果2006年1月,该企业仅有的这幢办公楼被变卖得款100万元,按税款优先原则,应( ) A、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乙企业货款40万元,剩余的3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B、先支付乙企业4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10万元支付欠缴税额

C、先支付银行贷款50万元,再支付欠缴税额3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D、先支付税额30万元,再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剩余20万元归还乙企业货款 正确答案:C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A、5

B、10 C、15

D、30 正确答案:C

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50万元,该行为属于( )行为。 A、漏税B、抗税 C、偷税D、逃税 正确答案:C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的生活必需用品的单价是( )

A、1万元以下B、7000元以下 C、5000元以下D、3000元以下 正确答案:C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税款( )的罚款。 A、30%以上3倍以下B、50%以上3倍以下 C、50%以上5倍以下D、1倍以上3倍以下 正确答案:C

对纳税人拖欠税款行为,税务机关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 )的罚款。

A、30%以上3倍以下B、50%以上3倍以下 C、50%以上5倍以下D、1倍以上5倍以下 正确答案:C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 )的罚款。 A、30%以上3倍以下B、50%以上3倍以下 C、50%以上5倍以下D、1倍以上5倍以下 正确答案:D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但最长不得起过(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3年 正确答案:A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 )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

B、60 C、20

D、80 正确答案:C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A、15日B、10日 C、7日D、20日 正确答案:A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A、五个

B、四个 C、六个

正确答案:A D、三个

多项选择题

纳税申报的方式包括( )

A、上门申报

B、口头申报 C、邮寄申报

D、网上申报 正确答案:ACD

现行的纳税申报方式有( )

A、直接申报B、代理申报 C、数据电文申报D、现场申报 正确答案:AC

下列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有( )

A、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C、纳税人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D、纳税人曾有偷漏税行为的 正确答案:ABC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批准可以( )

A、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B、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C、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D、使用税控装置 正确答案:AC

纳税申报的方式中,网上申报不属于( )

A、直接申报B、邮寄申报 C、数据电文申报D、上门申报 正确答案:ABD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 )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B、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企业账面反映的利润

D、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正确答案:AB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正确答案:ABCD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 )有关证件和资料。

A、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异地完税证明

D、其他资料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A、税种、税目和应纳税额B、应退税项目及税额 C、税款所属期限D、欠税及滞纳金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A、计税依据B、计税依据

C、扣除项目及标准D、税率或单位税额 正确答案:ABCD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 )

A、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B、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C、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D、使用特快专递邮寄 正确答案:ABC

当事人对( ) 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A、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B、强制执行措施 C、税收保全措施D、纳税申报 正确答案:ABC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B、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D、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非法印制发票的

B、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 C、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

D、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税款行为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B、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C、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D、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正确答案:ABCD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税收保全是强制执行的前提

B、税款优先原则就是税收优先于贷款

C、只要所有权是纳税人的物品均可拍卖

D、有抗税行为的可以处50%到5倍的罚款 正确答案:ABCD

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 )

A、开具

B、领购 C、缴销

D、认证发票 正确答案:ABCD

下列属于税法规定的偷税手段的是( )

A、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B、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C、进行虚假申报D、以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在缴纳税款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有( )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C、利润表D、应付职工工资 正确答案:ABD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A、单位税额B、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 C、延期缴纳税款D、税款所属期限 正确答案:ABCD

纳税申报的对象描述正确的有( )

A、临时取得应税收入的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立即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B、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C、纳税人因享受减免税等的可以不进行纳税申报 D、纳税人在免税期也应当按规定输纳税申报 正确答案:ABD

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

A、适用税率

B、应减免税项目 C、计税依据

D、欠税、滞纳金 正确答案:ABCD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延期缴纳。特殊困难是指( )

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的 B、当期货币资金不足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的 C、当期资不抵债的

D、当期货币资金不足,正常生产受影响的 正确答案:AB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 )

A、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务水平核定 B、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 D、其他合理方法 正确答案:ABCD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是( )

A、依法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

B、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C、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D、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正确答案:A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款优先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D、税收优先于应付工资 正确答案:ABC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 )

A、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

B、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C、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D、使用特快专递邮寄 正确答案:ABC

纳税申报的方法有( )

A、直接申报

B、邮寄申报 C、电子申报

D、委托申报 正确答案:ABC

数据电文纳税申报方式有( )

A、电话语音B、电子数据交换 C、网络传输D、邮政快件 正确答案:ABC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有( )

A、税种、税目和应纳税额

B、应退税项目及税额 C、税款所属期限

D、欠税及滞纳金 正确答案:ABCD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 )

A、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情况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ABCD

下列有关税务登记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 ) 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

B、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C、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材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

D、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正确答案:CD

纳税申报的直接申报包括( )

A、上门申报B、直接到巡回征收点申报 C、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D、到代征点申报 正确答案:BCD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D、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正确答案:AC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 ) 等方式缴纳税款。 A、支票

B、现金 C、银行卡

D、电子结算 正确答案:ACD

纳税人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报告

B、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C、资产负债表 D、应付职工工资 正确答案:ABC

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 )

A、查账征收

B、委托征收 C、自报核缴

D、代扣代缴 正确答案:ABCD

为了减少核定应纳税额的随意性,使核定的税额更接近纳税人实际情况和法定负担水平,税务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核定( )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B、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期应纳税额( A、擅自销毁账薄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虽设置账薄,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C、两次偷税被处罚后又偷税的

D、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正确答案:ABD

根据《税收征管理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的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

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正确答案:ABC

下列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有( )

A、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B、纳税人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C、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D、纳税人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有( )

A、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务水平核定

B、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的方法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核定 D、其他合理方法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款优先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D、税收优先于应付工资 正确答案:ABC

)

税款优先执行具体体现为( )

A、税收优先于有担保责任

B、优先于罚款 C、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

D、优先于抵押权 正确答案:BC

下列关于税款优先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税收优先于企业弥补亏损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D、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正确答案:BCD

下列情况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有( ) 。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C、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D、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正确答案:ABCD

税款征收的措施有( )

A、加收滞纳金

B、核定应纳税额 C、税收强制执行

D、阻止出境 正确答案:ABCD

以下( ) 属于税收保全措施

A、冻结纳税人的存款B、扣押商品货物 C、查封其他财产D、查封公司 正确答案:ABC

下列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理正确的有( )

A、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B、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C、对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罚款。 D、对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处6000元罚款 正确答案:ABC

下列属于税款征收方式的有( )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 C、查验征收D、邮寄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根据不同情况,有权采取的措施有( )

A、加收滞纳金B、追征税款

C、核定应纳税额D、吊销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ABC

80、以下( ) 行为构成偷税罪

A、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薄、凭证的B、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的

C、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D、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纳税人有( ) 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B、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C、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会、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D、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正确答案:ABC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办理延期缴纳。特殊困难是指( )

A、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的B、当期货币资金不足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的

C、当期资不抵债的D、当期货币资金不足,正常生产受影响的

正确答案:AB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是( )

A、依法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B、有偷税、骗税前科的

C、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D、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正确答案:ACD

7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是( )

A、依法可以不设置会计账簿B、依法应设账但未设账的

C、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纳税申报,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

正确答案:ABCD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偷税行为的有( )

A、隐匿账簿、凭证、少缴应纳税款的B、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 C、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D、隐匿财产,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正确答案:ABC 判断题

纳税人网上申报是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形式。( ) `

正确答案:T

普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刷,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刷。( )

正确答案:T

因税务机关的原因,从而导致纳税人少缴纳的税款,超过3年的税务机关不得再要求纳税人补缴( )

正确答案:T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也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来代替账薄( )

正确答案:T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正确答案:T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

正确答案:T

59、对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

正确答案:T 60、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

正确答案:T

61、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应当先行缴纳罚款,再支付欠缴税款。( )

正确答案:F

6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10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 )

正确答案:F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因此纳税申报只能采取书面的形式。( ) )

正确答案:F 8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正确答案:F

9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限须提出书面的减免税申请,无须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

正确答案:F

邮寄申报纳税的以税务部门收到邮件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

正确答案:F

9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的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

正确答案:T

94、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可以对涉案的资料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

正确答案:T 9

5、《刑法》对偷税罪的处罚为: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正确答案:T

96、扣缴义务人采用隐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依照偷税罪处罚( )

正确答案:F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正确答案:F

99、税收优先于一切无担保债权,包括破产企业的应付工资。( )

正确答案:F

100、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正确答案:T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五年内可以追征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

正确答案:F

10

2、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

正确答案:T

10

3、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的征收活动。( )

正确答案:T

10

4、查验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

正确答案:F

10

5、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 )

正确答案:F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直接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

正确答案:T

10

9、代扣代缴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

正确答案:F

税款的代收代缴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

正确答案:T

1

11、某企业财务人员于1996年6月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增值税10万元。2002年5月,税务机关发现了此问题,因超过了追征期,所以不得追缴这笔税款。( ) )

正确答案:F

1

12、委托代征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期、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 )

正确答案:F

1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 )

正确答案:T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但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则不需缴纳。( )

正确答案:F

1

15、查验征收的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

正确答案:F

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正确答案:T

1

57、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正确答案:T

1

58、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正确答案:T

1

59、纳税人网上申报是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形式。( )

正确答案:T

160、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F

16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正确答案:T

16

2、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 )

正确答案:T

对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

正确答案:T

16

4、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 )

正确答案:T

16

5、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应当先行缴纳罚款,再支付欠缴税款。( )

正确答案:F

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

正确答案:F

16

6、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正确答案:F

16

7、税收优先于一切无担保债权,包括破产企业的应付工资。( )

正确答案:F 17

2、在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时,纳税人的营业额超过起征点的,仅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正确答案:F

课税对象的数额超过免征额的,只就减除免征额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 )

正确答案:T 16

8、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正确答案:T

16

9、税款的代收代缴方式适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

正确答案:T

170、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正确答案:T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四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正确答案:F

2

2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正确答案:T

2

2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正确答案:T

2

25、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T

2

26、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使逾期不申报申请行政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答案:T

2

27、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F

2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担保人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T

2

29、对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F

第11篇: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意见。

第七条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也应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2第十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二)月度内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第十二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应缴纳的税款另行核定。第十三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 ,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同期核定定额的,应当按超过定额的实际经营额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国税机关不得为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对经核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实际销售(营业)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其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营业)额不征税。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停业前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未到期的,应当按照实际经营的纳税期结清税款。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报告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停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销售(营业)额。

折算后的销售(营业)额不足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 第二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工作。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税额。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分析,规范管理,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9日省地税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6

第12篇: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五)能准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提供成本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提供准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地税部门所管辖税种定额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工商、街道、乡镇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漏洞。

第六条 地税人员在核定定额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督检查。

地税人员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为每季或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地税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每个行业的典型调查户数应不少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户数的5%。 第十条 地税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见皖地税[2006]133号文转发),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核定申报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将其按行业、地域、规模进行合理分类,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办法,初步核定定额,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三)集体评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召开定额评议会,由定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初步核定定额进行集体评议,听取各方意见,做好会议记录,并将评议结果填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税务机关复核”栏内。 主管地税机关应分行业或分地域成立定额民主评议小组。小组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定额户代表、工商联代表、个私协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协护税人员、税收管理员等组成。

(四)定额公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将集体评议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内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同时在区、街、乡镇、集贸市场等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初步核定并经集体评议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五) 上级核准。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确定定额,并将核定情况上报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批。

(六)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县以上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核定结果,填写《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见皖地税[2006] 133号文转发),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主管地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定期定额户姓名、经营地址、行业类别、地税机关最终确定的定额、应纳税额、核定日期、定额执行期、税收管理员、地税机关监督电话等。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时间为长期,在政府机构所在地或纳税人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申报后的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参照典型调查情况,核定定额,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后,下达执行。 新开业定期定额户未主动办理核定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其办理税务登记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核定定额。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其定额:

(一)对地税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的;

(二)被核定的定额经地税机关公布后,其他纳税人或公民提出异议的;

(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中有依据认定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

(一)、

(三)两种情形的,应当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

(二)、

(四)两种情形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责令该定期定额户提供能够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明资料。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办法进行重新核定后,认定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或所得额没有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原核定定额20%幅度的,对原核定定额不予调整;认定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或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原核定定额20%幅度的,按重新核定的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定期定额户的原核定定额不变,但应纳税额应作出统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原核定的定额,直接调整应纳税额,重新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以适当形式进行批量公布。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核定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也应当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并注明“不达起征点” 字样。核定的定额作为定期定额户领购发票的依据。

第三章 核定方法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一)行业参照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适用于可供参照的纳税人比较普遍或者容易确定的情况)。

(二)成本费用法。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适用于收入确定或成本、费用确定的纳税人)。

(三)能源消耗法。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主要适用于生产、加工型纳税人,其主要的成本、费用为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而且比较单一)。

(四)盘点库存法。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主要适用于库存商品、产成品核算比较准确的纳税人)。

(五)发票测算法。按照定期定额户开具发票的额度,测算其营业额(适用于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的纳税人)。 (六)往来资金测算法。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七)实地测算法。由地税机关深入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实地,测算调查,查验核实纳税人的营业收入。

(八)电脑核定法。综合分析影响定期定额户经营的因素,根据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的不同特点,科学选定定额参数,分户采集有关信息,逐户输入计算机,自动生成应纳税额。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定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十八条 县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典型调查,科学测算,按照行业、地域和规模等指标,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不同的纳税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最低定额核定标准,下发各主管地税机关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不再办理申报手续。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要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条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定期定额户可以选择采用直接(上门)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和简易申报等纳税申报方式。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地税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地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地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地税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地税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到地税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地税机关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地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地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第二十七条 经地税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见皖地税[2006] 133号文转发),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税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地税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对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后续管理措施,通过业户申报和地税机关定期巡查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监管。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下达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按原核定定额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 日起施行。1997年8月2日发布的《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13篇:个体税收调研文章

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近年来个体税收增长很快,占整个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体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对于个体经济的发展态势而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个体税收征管水平亟待提高。

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以把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个体税收呈现出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不懂法律,或利用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使其个体税收征管难度极大,征管效益受到较大的局限。

(三)征管力量薄弱。由于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致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有流失现象。与此同时,由于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事关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中,由于起征点调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同时,税收优惠的执行,增加了对非税收优惠对象依法征收的难度。

(四)发票使用、管理水平较低。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现象严重,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五)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一是由于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估计不足,轻视了对个体税收的征管,为“费大于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创造了机会。二是从全国来看,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总体上是受税收收入任务、税收征管效益调控的,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大于税”的状况没能得到改善。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经营场所租赁费支出普遍大于缴纳税收数额的1——10倍以上。相当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就是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费等,都大于所缴纳的税收数额。

(六)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涉税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负的职责缺乏“刚性”约束。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对个体经济的发展估计不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之上,受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使个体税收没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是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受落后的税收观念的长期影响,社会对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一直存在偏颇,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滞后现象。同时,受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的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加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以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越累越多。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重视不够,对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在如何与时俱进创新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

三是缺乏竞争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对策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变税收征管中相对的“一手(企业税收)硬、一手(个体税收)软”的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二是坚持属地征管原则,将街道、门牌号标示出的纳税户名称、行业、征管情况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进而掌握个体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三)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监控。一是积极推进《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管理上的混乱问题。二是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努力缩小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严格规范行政性收费与经营性服务的范围,切实解决行政事业费收据对发票使用范围的大量侵蚀问题。三是通过对发票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偷税漏税的势头。四是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五是着力提高发票的科技含量,增大制作假发票的难度。六是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

(四)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时有发生的问题,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一是坚持依法治税,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二是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提高违章违法的处罚标准,以增大涉税违法违章的成本。三是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作法,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努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五)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机制,建立起包含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增强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能力。二是密切与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的配合,逐步扩大诸如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的应用领域,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制约的长效机制。

(六)强化税收业务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采取委培、自学、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熟带生、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税收、涉税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理论、语言表达、公务经济文书写作等,以提高受训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要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培训工作应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机制化,始终保持税务人员素质的与时俱进。

(七)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着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将个体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同时,讲求征管工作的连续性、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切实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不同类别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特点,努力把握其发展的规律性,增强征管工作的创造性,要加强不同地区个体税收征管经验的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促进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共同提高。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14篇:个体税收调研报告

个体税收分析调查报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税收在税收收入中比重也越来越高。根据最新统计显示,我局所辖个体工商户从成立之初的34户增加到目前的293户,年征税款在30万元以上。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个体经济依法履行义务与依法行使权利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个体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较低,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相当严重,已成为我区经济发展难点以及税收征管和税收征纳矛盾的焦点。

一、个体税收概况。

二、目前个体税收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环境因素。

1、2009年,由于形势变化,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冲击不断加深加重,我区个体营经济也受到很大程度影响。

2、08年下半年至今,由于问题奶粉事件导致乳品企业和养殖业经营迅速缩水。群众收入减少使购买力降低,个体经济也随之下滑较为明显。

3、2009年国家出台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政策,不确定的减收因素不断增多,政策性减收影响逐步显现。

(二)内部发展因素

1、个体经济所占人口比例不高。我区共有人口大约3万人,从事个体经济人口按每户3人计算,所占比例仅为3%。这个比例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2、没有形成较有规模的市场。虽然在管理区建成之初,曾经构建以黄山处东西市场为中心,辐射周边的经济区域,但是到目前为止,市场发展仍较为缓慢甚至趋于停滞。这其中既有缺乏配套政策的原因,又有受到毗邻的二台集贸市场影响的原因。(附二台镇个体经济概况)

3、个体业主素质不高,妨碍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提升。我区个体工商户业主良莠不齐,其中大多来自下岗职工、农民以及城镇待失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受经营者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信息来源等因素的限制,导致个体经济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也难于适应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要求。

(三)外部管理因素。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未有明显的改善,不服从管理,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增无减,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的税收管理有很强烈的低触情绪,不愿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二是漏征漏管户屡清不止,一些个体纳税人利用工商、国税、地税配合中的失误,只在工商、地税登记或者干脆三个执法单位都不登记,逃避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三是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氛围有待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在正常执行公务时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指责,有的人反而认为偷税是有“本事”,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2、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几年,我局在个体税收征管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是离省局市局提出的要求仍有相当的距离。一是对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有些偏低,特别是2004年开始提高起征点标准后,定额偏低现象更为明显;二是对上级制定的一些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措施未能有效执行,从而影响了税收的征管质量;三是对个体工商户的发票管理水平较低,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以票控税”的制

约机制。

3、税务机关的打击力度偏弱,未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由于普遍存在的重企业、轻个体的征管思维模式,对个税收征管侧重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加之征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对个体户偷逃税收的行为采取的都是补税型的检查,没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这样就使一部分个体户有恃无恐,对税务机关的征管采取磨、拖、软抗的手法进行抵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一方面,《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在实际运用中由于涉税相关部门的配合缺乏“硬性”约束机制,所以,配合不力,打击不够。同时受税收成本的影响,税务机关也不愿使用这些措施,从而造成对个体户税务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4、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税收难点在于个体工商业户数量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他们不建立账证或账务不健全,缺乏依法征税的有效证据。因此,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和税收收入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三、组织收入工作的主要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个人认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主要措施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抓好税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协税护税的社会环境。要解决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的问题,首要的是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懂法了,守法,我们的征管工作就能事半功倍。而加强税法宣传一是要切忌集中在税法宣传月,应该制定近、中、远期的税法宣传规划,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工作方针,将税法宣传寓于日常的征管工作中;二是要将宣传力量由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向全社会共同参与转变,要赢得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的宣传合力;三是要注重宣传的实效,要由重声势向重效果转变,要把诚信纳税意识是否提高、偷逃税行为是否越来越少、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是否真正改善、优质服务是否真正提升等作为评估税法宣传是否取得实效的标准;四是税法宣传的内容上要更加广泛,更加贴近纳税人、贴近广大人民群众,要把纳税人最关心的事如纳税人缴的钱用在了什么地方、税法给了纳税人哪些权利等作为宣传的内容;五是税法宣传的范围要拓展,税法宣传不能只停留在经济发展快、人流

多的地方,应从方方面面,角角落落入手;六是在宣传的方式上形式多样化,更加的喜闻乐见,吸引人。要从小学生抓起,改造一代人,树立起强烈的纳税意识。

(二)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全面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

1.要强化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要求责任区管理员不仅要掌握已登记的纳税户的情况,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未登记户的情况,要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务机关的正常的监控范围,同时要掌握纳税人变更、注销等情况,将其纳入动态管理的范围,真正对纳税人实施从登记、生产、销售、经营、变更、注销等诸环节的全程监控,牢牢把握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户底数的主动权。

2.要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分类管理。对个体工商业户中具有一定规模、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纳税诚信度高且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中规模较小、未建账建制、纳税诚信度低的,可以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按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做到有的放矢,真正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3.要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管理。首先要制定一套切合实际的双定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流程,实行规范操作;其次,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设备使用情况、费用支出、雇员情况等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比对;第三,依托信息化科学,保证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杜绝了“关系税”、“人情税”;第四,充分发挥民主评议作用,实行“阳光定额”。双定户在自行申报的基础上,评议组要以管理员的初审情况为依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以机内生成定额为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定额办法,对一些地段等级差,但经营规模大、营业收入多的纳税人坚决按实定额;第五,要进一步在税务机关内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杜绝弄虚作假、人情定额、关系定额的不良现象。通过民主评议将定额结果公布,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充分体现定额的公正性。

4.要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努力形成“以票控税”的机制。要发挥发票的作用,必须要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向对

方索取发票的问题,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大肆进行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

(三)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要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整个税收环境严重不公平的客观实际,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对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必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要与时俱进加快税收立法步伐,一方面赋予税务机关查处偷抗税案件更有效的全力;另一方面提高违章、违法处罚标准,以加大纳税人违章、违法的成本。要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发扬铁石心肠、铁的纪律、铁面无私的“三铁”精神,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提税收执法的威慑力,规范税收秩序,营造个体工商业户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四)建立高效有序的部门配合机制,形成全社会综合征管的合力。高效有序的部门配合,对搞好个体税收征管无疑如虎添翼,因此,如何建立这样一种机制,应该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由政府牵头,协调涉税相关部门如工商、地税、质监、管理处、银行等的配合,在涉税部门之间无法协调的情况下,由其确定如何处理;二是由政府牵头制定一套规范、科学的部门协作工作流程,用制度来规范部门之间的配合;三是配合的内容可以从目前单纯的信息交换扩大到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充分体现全社会综合征管的合力;四是制定相关的考核机制,以保证部门配合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个体税收征管向高层次冲击。

四、组织收入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

今年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一年,也是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区在组织收入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面对严峻困难,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客观地认清形势,冷静地寻求突破,不断强化依法治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努力完成清理零散税收入工作任务。

(一)坚持发展是第一要义,处理好组织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聚财职能,另一方面体现在它的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职能。发展需要有充足的资金保障,而为国聚财是国税的天职。因此,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征税、

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大力抓好组织税收工作,确保税收稳定增长,为国家提供财力保障,又要抓住发展的要义,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不断审视现行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在职权范围内认真清理现有的税收业务和行政工作规章制度,用足、用活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合理配置生产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加快转变、社会就业充分、生态环境改善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坚持统筹兼顾的方法,全面提升组织收入工作水平。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态势,深入开展收入进度和结构分析,及时掌握经济、政策和征管等影响收入变化的原因,准确预测收入变动趋势,有针对性地制订组织收入的可行方案,并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组织收入面临的困难,积极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组织收入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严密监控重点税源行业的变化态势,跟踪分析其对税收收入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好主要税源管理,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按照“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工作思路,努力实现全年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力争实现个体税收较去年翻一番的目标。

第15篇: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业市场是指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商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集约高效的原则。 依法管理是以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做到户籍管理清晰、税源变化掌握及时、定税规范、征税合法,依法强化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管;

优化服务是在加强税收控管的前提下,强化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方便纳税人,提高服务质量; 集约高效是充分利用各项管理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原则,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进一步建立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支持协助下,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可以选聘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商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有关各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成立协税护税组织。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中按区域确定一名或几名协税护税人员,协助税收管理员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 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的个体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在专业市场内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业户,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按无证户管理,按规定征收税款。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加强合作,做好登记信息交换、个体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根据“强化机打,压缩手工”的发票管理原则,专业市场中的以下个体业户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普通发票:①经营规模大、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个体业户,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税款当即缴纳。 第十条 为方便专业市场经营者,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在专业市场内设立普通发票代开窗口,确定专人负责普通发票开具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普通发票对象仅限于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业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将定额核定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业户申报,拟定税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的程序核定定额。

(一)业户申报。个体业户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预估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拟定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自动生成的核定定额,拟定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个体定税公告栏”,将拟定税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同一市场纳税人的监督。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业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个体定税公告栏”内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并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每月月底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次月停业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准,并清缴税款,收存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比照未申报处理。

定期定额户如需延长停业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核定期内连续3个月超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调整其纳税定额。

第十七条 对新开办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定额一年一调,保持市场内个体业户的定额水平与市场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查账征收户与核定户税负比较,公平税负,提升专业市场个体业户纳税意识。

第十八条 为降低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成本,缓解税务机关人少事多的矛盾,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主管国税机关对专业市场中的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具有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代征税款。

第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代征单位进行资格审定。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和承担税款代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委托代征税款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之间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专业市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的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杜绝代征单位超出委托代征协议范围行使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防止代征单位截留税款现象发生。

第二十三条 纳入本暂行办法管理的城区和县城所在地的专业市场原则上应由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以利于规范管理,公平税负。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推行专业市场纳税人定位管理。对市场内所有纳税人均按店面位置和楼层统一定位编号,编号按市场方提供的区域或按照品目等分类,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确保店面编号唯一性。

第二十九条 在新市场启动之前,主管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介入,大力宣传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公开办税,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经营户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分、区、县(市)局可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专业市场范围,并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昆国税发„2010‟218号)同时作废。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固定业户)业务流程 第一步: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县区级征管业务组】---【管理服务】---【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认定管理】---【委托代征管理】---【委托代征协议签署】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确定代征税款具体对象、内容和范围。如下图:

被代征的对象可以是进行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的固定户,也可以使是临时户。

第二步:将分户代征情况写入申报和征收系统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综合受理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维护(固定户)】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下图:

注意:如果从来没有录入过该委托代征义务人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点击“查询”后系统会提示“该纳税人本属期内已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可以录入明细报告表”,点击“确定”后逐户录入被代征人信息(双定户也可以用[清册查询/导入]查出该受托代征单位代征的纳税人的定税信息导入明细报告表中,非定期定额户只能手工录入申报信息)。

第三步:分户开具完税证

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平台选择【综合受理组】---【征收监控】---【申报征收】---【申报】---【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税款连续开票(开票户)】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下图:

点击“查询”可查出已申报和待处理信息,就可以进行“申报开票”。如下图:

注意:“申报开票”前要求录入第一张票的印刷号码,以便于连续打印税票。每保存成功一户被代征纳税人的申报和缴款数据后,系统会提示打印成功,并报告该次申报开票的税额信息,提示保存成功。 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成效总结及管理建议

西山区国家税务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专业市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启动十个月以来,成效凸显,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现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对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工作建议。

一、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情况 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是昆明大商汇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营面积约40万平方米,是西南地区最大的建材装饰材料交易中心之一。截至2011年5月,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共有户籍1441户。西山区国税局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有关规定,个体纳税人进行电子定税,在市场内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未设置账簿的个体户,按统一的测算方法进行核定,定额公平合理,并将税收定额情况在专业市场等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公示,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了“人情税”。个体税收共核定1071户,核定月应纳增值税36.4万元。

二、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管理模式探索成效显著

一是促成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普通发票代开点顺利运行。在昆明市国税局的积极努力下,在市场方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积极配合下,通过大量的宣传工作,2010年9月8日,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普通发票代开点正式开始运行。截至2011年5月31日,共计代开普通发票金额2.34亿元,代征增值税款681.28万元,代开发票11922户/次。

二是代征单位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组织。委托代征税款单位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将市场内有实力、有能力、有基础的行业协会及商户共54人组成协税护税组织,专门从事税款委托代征、税法宣传等全方位的协税护税工作,维护市场依法纳税秩序。 三是在市场全面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模式。自2011年5月征期起全面采取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税款的模式,从反馈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列入委托代征的户籍1012户,委托代征税款36.14万元。究其原因主要是受托方具有强大的市场管理队伍和管理经验,对经营户的真实经营状况较税务机关掌握得更全面准确。实行委托代征后,日常催报催缴、税票打印等工作转由受托方代为完成,国税机关得以从繁杂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漏征漏管户清理、税款核定等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征管力量不足、征税成本高、征管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探究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一——积极探索实践专业化市场普通发票管理机制。针对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商户多、经营流动性大、停业、失踪、注销频繁而造成普通发票管理风险的问题,积极探索实践适合于专业市场特点的普通发票管理机制。一是力推委托代开发票制度有效遏制商城内大部分未建账而又需用发票的个体户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杜绝了发票流失,有效减轻发票发售验旧工作量。二是实行“定额+发票”征收管理方式。实行业户销售收入按两部分计算分别征税:税务机关已对商场内纳税人所核定的征税销售额严格划定为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实行定期定额按月征收税款;对于代开发票实现的销售收入部分必须另行征收税款。

重点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模式的确定。委托代征采取三方参与的模式,即主管税务机关西山区国税局委托市场管理方云南大商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户代征税款,再由市场管理方将代征的税款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汇总缴款的方式划缴入国库。受托代征单位自行与银行方签订相关纳税账户资金保管及扣款协议。通过税务局、受托方及银行三方的纳税信息数据交换,实现代征税款的申报征收和适时解缴入库。

难点——由储蓄扣税转为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方式的具体实现及存在问题。全面推行个体定期定额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后,必须改变以往个体双定户的储蓄扣税方式,实现由储蓄扣税向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方式的转变。这一缴纳方式的变化,势必给综合征管软件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票开具等一系列系统操作及业务流程带来改变。一是实行委托代征管理后,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的税种登记信息内容将有所变动,例如,“申报方式”将由“以征代收的储蓄扣税”转变为“直接(上门)申报”,“征收方式”仍为“定期定额征收”,“征缴方式”为“委托代征”;二是在确保税种登记信息、所在市场信息维护正确的前提下,月末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维护(固定户)中导入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定期定额税收委托代征户定税清册,以便于征期进行税款申报征收。

四、对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管理的建议 建议一——加快推行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尽快在全区乃至全市其他专业化市场推广。昆明大商汇国际建材城个体税收集约化、社会化委托代征的实践充分证明,实施个体委托代征、协税护税及代开发票制度,是解决个体工商户籍税收征管薄弱,发票管理风险较高,漏征漏管现象突出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能够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管理方等社会各界力量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及时的信息优势,对于及时发现、监控税源,最大限度地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二——防止委托代征、代开权限的随意扩大,加强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一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税收执法权与代征、代开工作职责的关系,防止委托代征、代开权限的随意扩大。二是要严格代征税款和手续费管理。代征单位(代征点)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对代征对象日常的税款征收工作,建立代征税款工作账册和管理台账,按时申报并解缴代征税款,确保代征税款及时足额缴库。因代征单位(代征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代征单位应将损失的税款全额补缴入库。三是加强对代征、代开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对发票代开工作要严格代开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范围,规范代开申请人所需资料的条件,不定期对受托单位代征、代开工作的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及时纠正,责令整改。对限期不改的,坚决取消代征、代开资格。

建议三——加强国税内部征管、货劳及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根据《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连续12个月内代开普通发票不含税金额工业企业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达到或超过50万元、商业企业达到或超过80万元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停止代开普通发票,告知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建议在代开软件开发时应多部门共同参与,严格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界限的划分,避免纳税人通过代开发票自行选择纳税人类型,从而加大征管难度,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及税负不公。

建议四——简化委托代开手续,提高单次小额代开额度。按现行政策规定,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为每次(日)200元以上的,都应提供付款方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在实际工作中,每次(日)200元以上就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及证明材料存在一定的难度,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收入,建议提高销售货物和劳务个人小额标准。

第16篇: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税收征纳主体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税收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组成。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 征税主体,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 2) 纳税主体,是指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3.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房产税征纳关系中的房屋、所得税征纳关系中的收入等。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税务机关的权利:

 法规起草拟订权  税务管理权  税款征收权  税务检查权  行政处罚权  其他权力及权利

2) 税务机关的义务:

 宣传税法  保密义务

 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 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 知情权  要求保密权

 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 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 陈述权、申辩权

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 其他权利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  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法律关系及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 接受税务检查

 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纳税义务,或解缴税款以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 其他义务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的内容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 其中,税务管理是基础,税款征收是重点,税务检查是手段,法律责任是保障。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三、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一是开立银行账户;二是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一是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是办理停业、歇业;

五是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

税务局(分局)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者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发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出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承租期。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都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被,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工商登记变更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等) 4)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明文件(正副本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6.停业、复业登记

1) 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 复业登记。填写报告书。 3)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按规定比例的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核发《外管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7.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悲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子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遗失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2.非正常户处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账簿的设置管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是其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直接关系到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合理。

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毁损。

(四)发票的管理

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专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

 专用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营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上述单位承包、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时所用的专用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1.普通发票的管理

1) 发票的种类和样式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所谓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2) 发票的印制

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

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该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 发票的领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4) 发票的开具、使用和保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查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是,应与该县市税务机关联系,使用当地 的发票换票证。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回。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规定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后审批。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也不属于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可以延期办理;但是iiiii,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交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决算。结算的时候,预交税款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五、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税款的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方式 。

这种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

六、征收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3.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方式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一起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起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其中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首饰、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上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1) 适用拍卖、变卖的情形包括:

①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 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 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 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2) 拍卖、变卖执行原则与顺序

① 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② 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③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六)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七、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 税收优先权

1.除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 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为防止欠税的纳税人借债权债务关系逃避纳税,引入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概念。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纳税人涉及事项的公告与报告

1.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以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4.纳税人 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 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规定退还。加算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应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二) 税务检查的类型

1.重点检查 2.专项检查 3.分类检查 4.集中检查 5.临时检查 (三) 税务检查的形式

1.调账检查 2.现场检查 3. 委托协查

(四) 税务检查的方法 1.全查法 2.抽查法 3.顺查法 4.逆查法 5.比较分析法

6.控制计算法(也称逻辑推算法) 7.审阅法 8.核对法 9.观察法 10.外调法 11.盘存法 12.交叉稽核法

(五)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利 1) 查账权 2) 场地检查权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4) 询问权

5) 交通邮政检查权 6) 存款账户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证件和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 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 不予抵扣税款; 3) 不予退还税款;

4)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 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 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 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7.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8.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9.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规定,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适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所列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时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明天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易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

(一) 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 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纳税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 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前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裁决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裁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法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种。其中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处罚。

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第17篇: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 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范围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增色应 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3、税务登记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来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 经营报验登记。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 取的收付款的局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 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 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 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 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专用发票仅适 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 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3、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 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标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 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 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 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

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岫,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公司管理资料,建筑资料,公司手册,公司方案豆丁网 http://docin.com/150905765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 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 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局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2、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 理纳税申报手续。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 传递的住处,如网上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 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政党情况下的 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 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 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验戳,并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 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 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 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 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 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 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18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题注加,正文替换第十五条

3.根据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19篇: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分)

以下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15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A.帐薄、凭证管理B.税务登记管理C.发票管理D.纳税申报管理

() 2.2002年6月,天伦制衣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6年1月的,另一笔系2000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 )退还。

A.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可B.2000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6年的不可以

C.1996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2000年的不可以D.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 3.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A.抵押权B.留置权C.代位权D.撤销权

() 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处罚罚》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2%B.3%C.1倍D.5倍

() 5.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政、审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政、审计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C.财政、审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

D.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6.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是:

()

A.3年B.5年C.10年D.永久

() 7.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A.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8.文天电器公司由于运用公式错误而在去年多缴了增值税,关于是否退还税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B.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税款时,不加算多缴税款的银行利息;

C.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D.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是指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

各种减免退税。

() 9.关于纳税人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的管理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使用外国文字记帐;

B.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制作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C.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该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D.扣缴义务人按照被代扣、代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帐。

() 10.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查询()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A.案件的有关嫌疑人员B.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C.所有纳税人D.被查对象

() 11.根据群众举报,个体户张三丰存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2003年3月,税务机关依法对张某实施税务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根据需要,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稽查机关可以查询()的储蓄存款。

A.张三丰B.张三丰及其妻子C.张三丰及其父母D.张三丰及其妻子、父母

() 1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A.10B.20C.30D.4

5() 13.李某因不服市国税局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税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税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高某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起诉;B.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

C.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对法院所作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 14.简易申报与简并征期方式的适用于()的纳税人。

A.查帐征收B.查定征收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

() 15.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由于分别核算销售额,则该商店应当 ()。

A.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B.销售建材缴纳营业税,小吃部缴纳增值税;

C.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D.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以下各题中,至少有两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2分,共计20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1、纳税人办理()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A.开立银行账户;B.领购发票;C.签定营业合同;D.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

2、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的关联企业,

A.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额50%或以上

B.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C.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存在大宗商品交易关系的

D.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专利权才能正常进行的

()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A.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B.建立进货销货登记簿C.使用税控装置D.不设账簿

()

4、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

A.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B.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C.出口退税D.各种减免退税

()

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A.国家税务总局B.省级税务局C.计划单列市级税务局D.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

6、张天九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张在2002年9月应纳税款4万元。由于该公司未申报交纳税款,于是税务机关在10月11日就向其送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至10月31日,该公司仍未缴税款,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

A.责令张天九提供纳税担保;

B.可以扣押张某正在销售的电器商品等;

C.直接查封张某正在销售的电器商品等;

D.对张天九处以罚款

()

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

A.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B.由税务机关停供发票

C.由税务机关吊销税务登记证D.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E.由税务机关并处罚款

()

8、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可在()情况下,要求纳税人其提供纳税担保。

A.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B.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有明显转移其应纳税商品的迹象;

C.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D.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需申请行政复议的

()

9、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采用订本 式。

A.总账B.明细账C.日记账

四.简答题(7分)

简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清缴欠税作了哪些规定?

五.分析案例并选择正确答案(18分)

分析以下案例,并将答案序号写在题目前的括号中(单项或者多项选择)。

(一)雅安县某一般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针对该纳税人一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事实,雅安县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行有规定的税务稽查手续后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经过检查确认,该企业上年度偷税40000元,在履行了规定的听证手续后,按照有关法规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作罚款一倍处理,在责令交纳的期间内,发现纳税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针对纳税人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是()(2分)

A.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B.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C.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属于违反一般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D..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仍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 2.案中所说的\"税务稽查手续\",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是指

() (2分)

A.出示税务检查证

B.应当至少两人实施税务检查

C.应当在检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D.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介绍信.()3.本案件中所说的“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下列措施。(2分)

A.税务稽查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B.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须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C.如果纳税人未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可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财产和货物;

D.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财产和货物,须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

()4.针对本案所说的“税收强制”,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2分)

A.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税款部分的价值,其滞纳金可以同时执行;

B.税务机关可对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强制执行;

C.强制执行应当经过地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D.税务机关可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

2003年6月6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派税务干部小李和协税员吴全两人在下午身作便服来到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见到了平时比较熟悉的该公司经理洪山,小李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开始税务稽查。

经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通过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15500元。6月7日,县国税局向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税务违章通知书》,对公司拟罚款3倍46500元。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申辩,并要求听证。小李认为,该公司偷税,证据确凿,无需举行听证。

6月8日县国税局对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55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罚款4倍62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同时送达裕伦公司,限期6月20日前缴纳。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于6月10日向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6月14日,市国税局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下达《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于6月19日向该市北江区(市国税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6月20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6月21日裕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到县国税局申领发票被拒绝。

第20篇: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税收征收管理实务

一、税务组织机构

税务机关是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1994年,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同时,为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对税收管理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国家(地方)税务局系统依法设置,对外称谓统一为国家(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行政级次、行政(经济)区划或隶属关系命名税务机关名称并明确其职责。各级税务局为全职能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区(市、盟、州)以及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城区的行政区划设置,地级以上城市的区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税务所为非全职能局(所),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按经济区划设置。较大县的城区、管辖五个以上乡镇(街道)可设置税务分局。管辖四个以下乡镇(街道)的机构称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地级市的城区如有需要,可以设置稽查局,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由所属区税务局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指导。

全国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36个地(市、州、盟)局、81个直辖市区局、152个副省级城市区局、840个地(市、州、盟)区局和2054个县(市、旗)局,另外设置有2898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0507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4153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局、15个副省级城市局、317个地(市、州、盟)局、71个直辖市区局、106个副省级城市区局、571个地(市、州、盟)区局和1949个县(市、旗)局,另设置有4977个稽查局、直属分局等直属机构,18178个税务分局、税务所等派出机构,2132个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

截至2007年底(查询不到更新的数据),全国税务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74万多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正式在职人员888人(不含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39.44万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0.78万人,大学本科18万人,大学专科16.51万人,中专和高中及以下4.15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为89.46%.省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共有正式在职人员35.27万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0.64万人,大学本科16.47万人,大学专科13.56万人,中专和高中及以下4.6万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比例为86.97%.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有着不同的征收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出口产品退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在部分地区还负责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一些地方规费的征收。

在部分地区,目前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另外,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系统负责征收管理,海关还负责代征进口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虽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征管范围,但都是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部门,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共同面对的纳税人。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断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行政资源,共同致力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交换数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日常征管工作的协作,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税额的核定、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联合组织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对同一纳税人欠缴税款实行联合公告、联合实施税务检查以及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沟通协调等方式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服务和管理。

三、分税制的体制效率

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财税体制可以概括为“确立一个契约、强化三个保障”,即:

1、确立新型中央与地方财政契约关系,由“承包制”变为“分税制”;

2、强化组织保障,实行国、地税机构分税分管双重体制;

3、强化技术保障,通过金税工程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

4、强化执行力保障,主要是加强法治建设,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秩序,查处执法犯法,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征管制度,打击偷逃骗税(尤其是1997年组建总局稽查局并完善全国稽查组织体系)。该体制的效率生成机制如下:

一是分税制使财政承包制原体制成本(代理成本)大幅降低。

围绕税收的各种权限在政府间的划分就是所谓的财税管理体制。无论是承包制还是分税制,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都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组织机构依然要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同样是一种等级组织,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因此,都同样存在代理问题及其代理成本——这也是体制成本。在不同体制下的代理成本或体制成本的差别就是体制效率的来源。

财政承包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定额承包,即S(x)地方报酬函数=X地方行为结果-C上交中央税(含利)。在这种体制中,不管X如何,而C是不变的,其实质是由地方政府承担全部风险。但实际上,地方政府总是设法使自己逃避风险以使中央承担风险,往往在“事前”确定C时,夸大风险,使C降低,在税收分配方案和留成比例上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以获得更大的地方利益。

另一种承包方式是固定比例法,即S(x)地方报酬函数=A地方分成比例?X地方征得收入。这种体制的实质是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但由于地方分成比例A小于1,因而地方政府不甘心与中央分享,往往在“事后”通过隐瞒收入,人为降低财政收入增长速度的做法来藏富于企业,减少上交中央的财政收入。然后“再通过集资、摊派等非规范手段把这块收入再收上来。这样共享收入的增长部分实际上就变成了地方独享收入,这也是滥集资滥摊派的根源之一”——这也正是财政承包制的体制成本(代理成本)。

地方政府(税收征收机关)隐藏税收实现额或降低超收额的代理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中层

合谋”,即省以下政府间“合谋”。比如,擅自下放减免税权限,扩大“税式支出”额度和用途范围,鼓励默许下级政府坐支税收收入,层层设立国家金库以外的收入账户,体外储存税款,扩大预算外收入范围,游离于与中央分成共享范围之外。在1982-1989年间,地方预算外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其预算内收入的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预算内收入从占GDP的20%下降为14%,而预算外收入则一直占GDP的12-13%。二是“底层合谋”,即基层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合谋”,对付其上一级税收管理机关。比如,扩大减免范围,违法坐支税款,纵容企业拖延交纳,纵容企业挤占税利,由企业报批盘亏、毁损等损失,提高折旧及其他费用提取标准,税银(行)联手搞假“税前还贷”冲销应税利润,等等;形式多样,不一而足。

尽管“体制成本”没有直接的精确数据,但其间接表现就是“两个比重”大幅下降,财税法纪被从根本上破坏,税收配置调节功能紊乱,中央利益遭受侵害,财政日益拮据,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区域差距扩大,部分地方财政日益强大,甚至拥财自重,进而削弱中央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当这种体制成本高到不可承受之时,新的体制就将取而代之了。

分税制体制使税收征管中的代理空间大大压缩,尤其是“国、地税分设体制”有助于提高中央政府对中央税征收管理的控制力,使中央税收以更低代理成本的组织形式取代了较高代理成本的组织形式,国税系统作为中央“自己的队伍”,其“忠诚问题”从组织基础上得到了确保。尽管在实行分税制最初的1994-1997年,体制惯性使得体制成本降低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部分国税机关丧失原则、疏于职守,与地方政府和不法企业共谋,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直接截留已入库的中央税税款等代理行为。但伴随着与分税制配套的“三个保障”措施有效深入地运作,新体制终于得以确立,代理成本逐步消除,“体制效率”逐步显现。

二是分税制使中央与地方获得巨大的激励效率。

分税制确定了中央与地方分税分管的基本权力边界,使得税收风险和收益基本由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权责更趋分明,激励作用明显。一方面,中央与地方各自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当家理财的激励和便利,征税努力程度普遍提高。尤其是地方税收,在自身加强管理以促进地方税收秩序好转的同时,也带动了包括国税收入在内的税收总体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作为上层建筑的分税制变革,产生了“税收与经济的交叉互动”效果[17],不仅促进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又循环带来税收收入的更大增长。稳定的地方收入预期和来源有效地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大力投资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优化投资环境,进行区域竞争。对中央政府而言,新体制确保了“两个比重”的提高,使其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统一起来,尤其是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来实行转移支付,并以此来奖励地方政府。比如,2009年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补助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57%,占地方财政收入总额的43%。

三是伴随着“三个保障”的逐步强化,征管技术保障与组织保障、执行力保障形成合力,使分税制的激励、约束、配置和保险等效率高度统一。

作为征管技术保障的“金税工程”,不仅把亿万纳税人纳入监控网络,同时,它独有的技术特性和功能也打破了行政官僚体制信息渠道的单一性和信息的垄断性,产生了巨大的约束效率。比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征纳行为均需“授权”,并留有“记录”,且可进行核对和比对,有利于上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征纳行为进行直接监控,监督并制约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作为组织保障的“国、地税机构分设”有效地配置了管理资源,有利于提高征管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不同的税种所依赖的税制载体、征管程序及征管技能是不同的,分设体制有利于提高征税专业化水平和分工程度,从而以规模经济形式获得了配置效率。比如,在分设体制基础上,以专业化为特征的重大机构改革,用征收、管理、稽查等专业性机构替代综合性分局;把对企业征收、管理、稽查职责上收到省级或市级税务机关,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税收权力运行机制。用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思路改革税务部门的管理方式,是我国税收管理乃至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工程之一[18]。

显然,分税制体制选择和以“三个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创新确保了经济增长带来的税收增长得到较大限度地应收尽收,体制成本大大降低,体制效率极大提高。宏观税负在1998年出现“拐点”,并连续上升至今,税收征管效率年均提高值9.6%,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每年促进税收增长约4.1%。l995-2008年税收增长弹性由80年代的小于1增长为平均1.47,税收收入年均增长率由l986-1992年的7.2%,增长为

1995-2008年的18.4%。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从l995年的10.3%逐步提高到2009年的20.1%(其中,税收收入占GDP的比例从9.9%上升到l7.5%)。国家税收秩序乃至经济秩序持续好转,连年稳健增长的税收收入更是奠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不仅如此,体制效率的意义也包含着保护地方权益、发展财政民主等立宪层面的深远含义。分税制体制选择及其保障制度创新,从国家汲取功能的结构上改变了国家权力基础和运行规则,不仅保障了中央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的统一,而且为建立在财事两权科学界定基础上的分级财政奠定了组织基础,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基本路径和制度选择,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政治成就。

四、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视同国务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它们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复、意见、函等文件形式。

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二是对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以及如何具体运用做出的解释。三是在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对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具体事项做出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只有经由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中国现行体制,税收立法权,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中央的授权制定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5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指省级或者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往往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要求。

(七)、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至2007年底,已对外谈签了89个税收协定,其中86个已经生效执行,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也签署了税收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在避免双重征税,吸引外资,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税收制度,参照原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制定的税收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

岗位职责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岗位职责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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