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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保密员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3.1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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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局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ambzvtq关于_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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