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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2009年,劳科所受劳动关系司委托,并与劳动关系司合作开展劳务派遣专项研究,以期为制定劳务派遣专项规定提供决策参考。课题组开展两个方面调查,一是21个省提交了有关劳务派遣调研的书面报告。二是对福建省、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四川省6省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向调查地的一些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发放问卷,进行小规模问卷调查。本研究报告是在上述基础上形成的研究成果,期望理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我国劳务派遣发展基本情况

劳务派遣源于哪一个国家,普遍有两种说法。有的说劳务派遣起 源于1920年美国的Samuel Workman开创的租赁支援服务。他雇用了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工作,稍后又训练妇女操作计算器,满足企业当时的临时或短期用工需求。欧洲法院大法官 (Generalanwalt)Alain Dutheillet de Lamothe持另一种看法,认为派遣机构起源于英国。但是,不论其源于哪一个国家,劳务派遣广受关注始于上个世纪

六、七十年代,迄今已有40多年的历史。现在,相当多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比如,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受雇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2)%1[1]、日本为3.4%、英国为2.6(5.12[2])%、德国为1.2%、法国为2.1%、荷兰为2.5%。

1 劳务派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都不高,一般都不超过3%,是种非主流、灵活就业方式。我国劳务派遣始于1980年的外商代表处用工,当时主要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初步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主要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较快发展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主要由于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降低人工成本以及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等需要。从调研情况估算,目前全国派遣用工规模应在1000万人之间,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上海、上海、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约占到全国的40%。迄今尽管有30年历史,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就业方式快速发展并备受关注,还是进入本世纪这几年。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一方面,它适应了劳动力市场灵活多样的用人需求,扩大了劳动者就业;另一方面增加了就业的不稳定性,因此,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新课题。

注:1[1] 美国由于不同的统计机构,有不同统计数据。

2[2] 关于英国的劳务派遣的数据有两个数据,一个是60万人。一个是143万人,因此有两个不同的比例。

(一)劳务派遣用工规模的估计

有关劳务派遣用工规模,众说纷纭。全国人大、总工会等在谈及劳务派遣用工总数时,都采用2500万人这一数据原因如下:一是我国没有对派遣进行过概念界定,究竟哪些可算派遣,没有明确的统计标准;二是大多数派遣企业为混业经营,业务不仅有派遣,还兼做人才代理,职业介绍等业务,比如,我国最大两家劳务派遣企业上海外服与北京外服,外界都宣传两家的派遣工分

2 别都超过30万人。但实际情况是派遣工(直接与外服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为7万人与3万人,其它大部分为人事代理。如此分析,两家企业总共仅有10万人的派遣工,数量无形被夸大了五倍,数据“水分”竟高达50万人之多。三是2500万数据包括近1000万的建筑工人,但是,据我们实地调研,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多数并不属于派遣。 根据实地调研,上海劳务派遣用工总量为102万人5[5]、福建为56万人6[6]、广东省超百万7[7]、浙江97万人,上述四省劳务派遣用工占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比例为7.2%8[8]。全国08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为20926万人,以上述比例推算,劳务派遣用工为1500万人左右。这一数据可能还偏大,因为是以东南沿海使用劳务派遣最多的地区推算全国。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占从业人员7%和总数1500万人是一个偏高的数据。据21省、直辖市所报数据汇总分析结果,截至2009年三月份,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为361万人,全国各地区平均值为171,731人,中位数为55800人9[9]。据此推算,全国派遣用工规模应在700-900万人之间,而且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应在1000万人左右。

注:3[3]。但是,通过课题组对福建省、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河北省的调研以及全国21个省、市、区

4[4]所报数据分析,2500万派遣工这一数据有可能被严重夸大。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情况

1、数量与分布。

因为没有正式统计资料,综合各省汇报资料以及相关信息,

3 全国有各类劳务派遣机构应超两万家。所有的行政区都有劳务派遣企业。其中,东部沿海地区发展比较快,尤其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10[10],中西部相对较少。

2、机构类型。

一般将我国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为六大类。国有、外资、中外合资、民营、事业单位(人事系统、劳动系统、各部委下属的事业单位)、行业专属的派遣机构(外航、外交使领馆,钻井石油平台)。

第一类是经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外服系统的劳务派遣企业。经过三十年的发展,这些企业都成为各地派遣业的龙头老大。业务范围也不再局限于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还为三资企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派遣员工。比如上海外服的11648家客户中(其中派遣客户7611家),包含大量的各类三资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类是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政府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的下岗失业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了一些劳务派遣组织。其中有的是营利性的,有的是非营利性的。还有各级人事部门开办的劳务派遣组织,这类机构基本是营利性的,主要以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为服务对象。有的是事业单位也有的是企业建制;有的与人事部门脱钩、有的还隶属于人事部门。它们构成各地劳务派遣企业的主

4 体。 这类机构都与各级政府的劳动与人事部门的政策推动分不开11[11],至今与当地政府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有很密切的关联。且这两类派遣机构在当地都是比较大的派遣机构。国有垄断行业的劳务派遣人员绝大部分都是都由其派遣,管理相对比较规范,用工单位比较信赖,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出现大问题。

第三类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民营派遣企业。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从网络招聘、猎头起步,后涉入派遣业。比如前程无忧、智联招聘、易才等。二是2002年后,由于农民工短缺而引发的、以招工难为背景,在长、珠三角快速发展起来的、专为世界500强和一些优质的外资制造业提供员工招聘与派遣服务的民营派遣企业。比如,为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提供派遣服务的苏州汇思、英格玛、博尔捷等。三是仅有几个人兴办的小规模派遣企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类企业在各地快速增多,且发展较快。第四类是近几年出现的外资与合资的派遣企业。随着中国加入WT0, 国际上著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始关注中国市场。比如: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排名前三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Adecco(艺珂)、Manpower(万宝盛华)、Randstad(任仕达)近几年陆续进入中国,以合资或独资形式加入这个行业。他们的特点主要以网络招聘、猎头业务为核心开展业务,最近,有的企业开始进入派遣领域。

此外还有专属性派遣机构。主要有三种:

一是为外国航空公司提供中国员工的外航系统的企业或事

5 业单位,如成立于1982年北京外航服务公司。

二是为外交使馆、领事馆等提供中国员工的外事系统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如成立于1975年里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上海市外国机构服务处。

三是为中外海上钻井平台提供中国员工的石油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如1982年5月成立的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其他政府部门兴办的劳务派遣公司。比如卫生系统的专为本系统派遣护士、医师、后勤人员的派遣公司;宣传系统专为本系统派遣记者、采编人员等的派遣公司。

上述各类派遣机构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事业单位性质的派遣机构无论从数量还是从业务规模,都占据派遣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目前,这两种派遣机构主导着我国劳务派遣市场。

二、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和原因

(一)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全国各行各业使用派遣工情况非常普遍,统计分类的20个行业和七类所有制单位都或多或少使用派遣工。除去外国使领馆及外商代表处是国家硬性规定必须使用劳务派遣外,其他类型企业都是自主选择。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情况从全国范围看,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国有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央企使用派遣员工的比例较高,成为派遣劳动力市场的最大用户。比如,2008年3月,通过与银行、石油石化、通信、电力等四大行业的21户中央企业座谈。了解到21户中央企业共使用劳务派遣120.08万人,约占其全部用工总量的17%。

6 其中,通信行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已经达到38.4%。 各省上报的资料也反映了这一特点。湖北省截止到2009年3月底,派往国有企业的员工占总人数61630人的96%;陕西省劳务派遣689家用工单位中,467家为国有及股份制企业,达到67%。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尤其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比较普遍。比如,福建省5724家用工单位中,机关事业单位为2380家,占41.5%;又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上海机关事业单位大约使用3.4万派遣身份的人员,占职工人数的8%左右。 三是制造业使用派遣工的比例高。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长、珠三角国有大型及外资制造业企业。比如,上海重型机械厂、上海锅炉厂皆为国有大型制造业,其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都超过40%;上海宝钢集团冷扎车间80%以上是派遣工。还有,分布在上述地区的诺基亚、三星、松下、日立等外资优势制造业都使用了相当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上海市人社局提供数据表明,使用派遣工的单位数量制造业排在首位,达到42%。四是突破“三性”岗位限制企业各类岗位都使用派遣工,一线岗位使用派遣工数量更多。比如,分布在用工企业一线银行的前台柜员、制造业的技术工人、操作工,铁路的列车员、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卫生系统的护士,宣传系统记者、编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书记员、行政事务人员,市场上的营销人员、店铺营业人员。其岗位性质大多都突破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且用工期限呈现长期化趋势,有的已长达十几年。 五是用工单位主要集中在优势国有、

7 外资等优势企业,民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情况不多。分析各类派遣公司的客户群都会发现一个共同特点。其所服务的客户,大都是优势国有及著名的外资企业,少有民营企业。比如深圳鲁西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客户100%为外资制造业,信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4%为外资,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外企75%、国企12%、机关事业单位7%。这反映我国劳务派遣业务主要还是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较好的国有企业以及知名的外资企业12[12]。

(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将劳务派遣作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纠正用工机制的手段。二是应对工资总额与编制控制的变通措施。三是降低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和社保缴费派遣工都与直接用工有差别。四是一些上市公司为了人为提高人均生产率。通过使用派遣工,将分母做小,提高人均生产率,美化了公司业绩,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五是一些上市公司和大型外资企业出于企业树立“良好”对外形象需要。避免频繁解雇员工,以及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负面影响。六是获取专业化服务、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劳动关系处理风险。七是降低了招、用工风险。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延长对员工的考察和甄选时间,以减少盲目用工的法律风险。实质是延长了“试用期”。八是解决企业跨区域发展问题。在独立工矿区,劳务派遣甚至是解决家属与子女就业的途径。总之,中国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有着复杂的原

8 因,既有与国外相同状况的一面,亦有中国特殊的另一面;既有正常需求,亦有不合理需求;既有理性的需求,亦有盲目的“跟风”和对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惧怕的因素;既有规避法律的趋向,亦有中国外部制度体制环境不完善的无奈。因此,从原因判断,充分显示了我国劳务派遣的复杂性,不能简单说中国当前劳务派遣状况的好与坏,不能简单判断中国劳务派遣发展是过度还是合理,我们应该在综合分析原因基础上谨慎寻求规制对策。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派遣员工包括各类就业人员,既有下岗失业人员、又有农民工、大学生。其分布特点一是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制造业和一些低端服务业;二是大学生更多的分布在现代服务业,即所谓白领比较集中的就业领域。

(一)劳动合同签订与社保缴费情况

根据调研组实地调查以及21个省市汇报材料,在全国范围内,绝大部分劳务派遣机构都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协议。并且,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很高。比如,根据福建省劳务派遣协会提供的资料,该省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都达到100%;重庆的劳务派遣签订率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也都达到了100%。我们实地调查走访也发现各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与社会保险的缴费比率都比较高。比如,河北秦皇岛的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7%,社会保险缴费比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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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工所从事的岗位特点

大部分劳务派遣工主要分布在用工单位的一线,例如银行前台服务员、通信外线服务工及营业员、加油工、铸造、机械加工等,除此之外,就是用工单位的后勤辅助性工作。如保洁,保安等。在有些行业与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相比,派遣员工的岗位大部分属于苦、脏、累、险的岗位。比如,钢铁厂的炉前工、煤炭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等。

(三)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年限特点

从劳动合同期限看,大部分按照法律签订了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没有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2年合同期限的要求。以天津市为例,3个月至1年的合同占到了劳动派遣合同总数的50%。广西壮族自治区银行业中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80%都是1年。从派遣工工作年限看,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岗位的年限长短不一,较长已超过十年,大部分在2-5年之间。

(四)派遣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情况及特点

根据派遣工的工作岗位所在行业,劳动报酬有一定差距。其中,电力、银行、通信等行业相对较高,一般在1000-3000元。建筑业的工资相对较低,平均在600-1500元,但总体基本上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企业从事相同岗位的直接用工职工相比,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水平明显较低。尤其是在一些垄断国企和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对编制内人员和编制外人员实

10 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体系,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工资差距较大。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派遣员工比企业直接用工的工资水平低20-50%。另外,在奖金、补贴等方面两类员工的差距也很大。

(五)派遣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及特点

从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渠道来看,一般由派遣单位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卡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但也有一些派遣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基本上能够做到月清月结,拖欠派遣劳动者工资现象非常少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劳务派遣快速发展中,特别《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务派遣从监管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实施中都暴露出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与监管问题突出

一是劳务派遣的“无前置许可”与《就业促进法》规定的职业介绍行政许可相矛盾问题显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是不需要前置审批,使得一些新设立的派遣企业不经任何许可,主要从事职业中介业务。完全脱离了《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有关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长此以往,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就会被架空。二是部分地区新办劳务派遣企业数量快速增多,混业经营情况严重。东莞市注册成立的97家劳务派遣企业中,仅有28家同时从事与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以及职业介绍相关的业务,许多公司兼业业务与派遣根本不相关,

11 经营范围十分复杂,从日用品销售、房地产中介,到婚姻介绍和个人形象设计,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造成劳动部门监管上的困难。三是异地派遣难以监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异地派遣员工。异地的劳务派遣监管难,发生劳动争议,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

(二)部分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主流化 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相当普遍,一些国有企业用工绝大部分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在这些企业已经是主要用工形式,可称为“滥用”劳务派遣。一些国有企业几乎100%使用派遣工,新增用工也基本为派遣工。少数外资企业也存在同样问题。过度使用劳务派遣的后果:一是部分企业的劳务派遣主流化,极大冲击正规就业,造成这些优势企业、大企业的新增就业几乎完全的灵活化,致使本应该是正规化就业最重要领域,反而出现非正规化,对就业市场造成危害。二是国有企业内部形成直接雇工与派遣工的“新二元”。某种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派遣工(相对于原先的临时工)对企业的离心倾向比“旧二元”更强化了。员工处处感到与“正式工”的差异,没有职业上升的渠道,看不到希望,有种被排除在体制之外之感。实际上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寻求改变,开始探索劳务派遣工“转正”的新机制。当然,采取这种措施的企业还比较少。

(三)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偏低问题较多

12 因《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仅作原则性规定,缺少可操作性,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国有的用工单位尤为严重。 有些地方将劳务派遣在社会保险缴费上划为灵活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地方的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联手,为用工单位在社保缴费基数较低地区为派遣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直接损害了派遣员工的权益。尤其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赔付标准问题突出,争议多发。

(四)存在“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后,有些用工单位就开始利用外包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即用工单位将一些业务外包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组织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这种方式用工实质上是派遣,而只是采取了外包的形式,被称为“假外包,真派遣”。这种“操作”使原用工单位摆脱用人责任,规避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而承接外包业务的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能力又有限,将使职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危害极大。

(五)《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首先,试用期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如何约定试用期,需进一步明确。 其次是用工单位可否使用本法第四十条第三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明确了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但是,没有提及第四十条第三

13 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能否用于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但现实中,尤其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没有生产订单(客观情况的变化),退回被派遣员工的情形多发,由此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对这种新变化,法律应考虑予以明确。 三是关于退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解除与逾期终止制度,是否适用用工单位,属于禁止退回或逾期退回的范畴。否则,进入三期的女工退回派遣公司后,谁来负担这部分成本,容易引起互为推委责任的问题,法律该予以明确。四是重新派遣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问题。劳务派遣员工的特殊性决定其可能会经常更换用工单位,现实中,当员工被退回派遣单位后,再被派往新用工单位时,往往出现员工自身不愿意前往。此时,属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进一步明确。还有派遣工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依据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以及工会经费、培训费用提取等问题都还需要明确。

(六)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化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总体偏低由于我国劳务派遣发展时间短,总体上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不够成熟,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偏低。多数派遣企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比较松散,劳务派遣也还有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包括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费等。因此,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规范发展是劳务派遣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引导,也需

14 要劳务派遣公司加强自律。

五、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思路和建议

(一)基本思路

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制考虑的三个基点是,第一,劳务派遣用工是随社会经济发展企业使用劳动力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在发展中的用工形式,它对于保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活力起着一定作用。但是第二,劳务派遣的过度发展可能冲击正规就业、正规劳动力市场,还必须有一定限制。第三,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形式,用人、用工和劳动者的三角关系改变了传统的用人、劳动者的单纯关系,三角关系使得用人、用工两者的责任模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为此劳务派遣规制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平衡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原则。国外的劳务派遣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政府、工会和企业才逐步认识到,对劳务派遣的发展和规范,必须把握这个原则。二是适当限制的原则。相当多的国家对劳务派遣都曾经或现在仍然采取行业、职业和用工时限的限制,但总体是放宽的趋势,而且是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状况进行调整。三是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原则。因此,进一步完善规制的指导思想是劳务派遣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基本思路上体现“三结合”,即:鼓励直接用工为主和适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为辅相结合;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与保持企业用工灵活性相结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当寻求完善法律、改善环境、

15 监管到位、保障权益的标本兼治之策,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对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对策建议

1、对劳务派遣法律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由于家政服务、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等享受民事豁免权的机构的派遣行为,以及向我国驻外企业、机构的劳务输出,难以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建议将这部分派遣行为排除在法律规范的劳务派遣的范畴之外。

2、建立劳务派遣备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和引导 鉴于《劳动合同法》未设立行政许可,但当前又确实急迫加强监管的现实,宜在《劳动合同法》框架下,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和引导。第一,建立劳务派遣备案制度。对备案内容、备案时间和其他要求做出规定。第二,建立劳务派遣统计制度。尽快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纳入国家正式就业统计制度中。第三,加强监管和引导。劳动保障监察应将劳务派遣作为重点监察领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尤其如“真派遣,假外包”等问题。同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至法院处理的作用,通过典型案例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实行《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

3、对“三性”不做进一步明确。应该说法律将劳务派遣定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非常正确的,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现实是我国劳务派遣大量在常年性岗位使用。其中有复杂的原因,包括如国有企业目前的管理方式,企业盲目惧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因素,仅

16 仅法律难以完全改变现状,还需要外部制度的配套。因此建议对“三性”不做立法上的进一步界定,仍保持目前的提倡性约束。

4、落实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企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为了保障派遣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有必要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决定涉及派遣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征求派遣劳动者或者派遣劳动者代表的意见。

5、规范劳务派遣协议,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外对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分割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直接分割,例如日本,但是这种分割方式可能难以事先预见到所有风险和责任,只能对双方的责任范围做出大致的描述并加以列举;另外一种方式是由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通过协议来分割相关责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双方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责任的划分由双方自行约定。鉴于很多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对于潜在风险和责任缺乏全面了解,为避免由于双方约定不清导致责任模糊,当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导致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救济的问题,建议通过规范协议应该包括的内容,来指导双方对就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划分进行事先协商。

6、鼓励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提高劳务派遣专业服务水平。行业自律是发达国家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行业协会,但是这些协会

17 覆盖面窄,对会员还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约束。建议由政府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协会的建设,积极研究推进行业协会建设,扩大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在行业准入、服务标准、规范运作、管理能力提升、退出等环节加强协会的作用。

7、鼓励直接用工,进行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等配套改革。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是直接用工中用人机制仍然僵化,存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以及工资总额和人员编制受限,为此要深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改革和改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管理。第一,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持续推动用人机制改革。在《劳动合同法》深入实施状况下,国有企业要通过完善内部劳动规章,特别是纪律惩戒等方面的措施,解决用工的出口问题。事业单位在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将搞活用人机制作为重要的目标,通过落实聘用制和加强内部管理解决人员流动和出口问题。第二,推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改革。当前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使国有企业用人缺乏弹性,宜通过间接控制,如人工成本管理等方式,给企业更大的自主用人空间,为鼓励企业直接用工创造更好的环境。第三,推动事业单位用人编制改革。鉴于事业单位编制往往一定几十年不变的状况,在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建立起事业单位用人编制的科学核定办法,适时调整用人编制,鼓励事业单位直接用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重要原因是直接用工中用人机制仍然僵化,存在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以及

18 工资总额和人员编制受限,为此要持续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改革,通过完善管理解决用人出口问题,搞活用工。推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改革,改直接的工资总额控制方式为间接方式,如人工成本管理等方式,给企业更大的自主用人空间,为鼓励企业直接用工创造更好的环境。推动事业单位用人编制改革。在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应建立起事业用人理科学的编制核定办法,适时调整用人编制,鼓励事业单位直接用人。同时,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又反映比较大的问题,如试用期等类问题予以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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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公司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企业的现状分析

劳务派遣优缺点分析

劳务派遣法律问题分析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我国劳务派遣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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