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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0: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是党员外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凭证。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且所去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携带党员证明信。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使用党员证明信:

1.短期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

2.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3.出国(境)的党员,不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四条 党员证明信使用区委组织部统一制发的样式,一人一张,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需更正,须加盖更正章。

第五条 党员证明信应写明党员的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落款处由开具证明信的党(工)委加盖公章,证明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党员证明信由各乡镇、街道、系统、园区党(工)委负责开具,办理程序如下:

1.党员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去向、事由、时间等,提出开具党员证明信的申请。

2.所在党支部对党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开具证明信的意见;如同意,在申请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织公章,报上级党(工)委。

3.党(工)委依据党员申请及基层党组织意见,对党员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为其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七条 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第八条党员应在证明信有效期内(区内一般不超过5天,区外不超过3个月),向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证明信自行作废。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到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党员可凭证明信在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关党内选举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仍应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

第十条 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党员,返回时,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应在回执联上写明党员在本单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和交纳党费的情况,注明返回日期,并加盖党组织公章,交由本人带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存档。

第十一条 党员证明信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接受单位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由开出党员证明信的党(工)委予以补开,并立即通知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原证明信作废。对丢失证明信的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使用后的党员证明信及存根、回执,由有关党组织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在党员证明信使用和管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党组织按照党纪条规严肃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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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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