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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扶余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松政办发﹝2010﹞25号)、《扶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余县人民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扶政办明﹝2010﹞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对县局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局报告,同时抄告本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每半年向本级联席会议、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一次本行政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对策和建议等。报告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和下年1月15日前。

(三)要每月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报上级局。

二、具体要求

(一)要每月定期将本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当月本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投诉、举报、上级批转督办件及处理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等。报告时间为下月15日前。

(二)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收集、整理、通报有关信息。

(三)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开展宣传教育,发布提示、警示,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信息共享、密切协作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抄告单位反馈受理情况;20个工作日内,向抄告单位反馈查处情况。

扶余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

一、本局及下属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违法行为的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立即书面报告,报经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局长或分管局长。

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局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三、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移送的,办案机构在24小时内填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四、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其他

涉嫌犯罪的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一份。

五、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涉案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七、对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和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或者不按规定移送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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