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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指南第12期

发布时间:2020-03-03 23:21: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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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指南

(2014年第十二期总第一百零七期)

尊敬的纳税人:

欢迎您来到武昌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湖北省地税系统全面升级“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于2014年10月8日在全省正式上线运行。 为了满足纳税人方便、快捷、经济、高效地办理涉税事项的需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系列工作要求,提高我市纳税服务资源共享、利用效率,进一步提升我局纳税服务水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六类共36项涉税业务“同城通办”。

升级版中重要变化:

1、税务登记号是纳税人办理所有涉税事项的唯一识别码(在税务登记证右上角,如420106XXXXXXXXX)。

2、凡需要办理发票业务事项的且为首次在新系统中进行发票处理的,请经办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以便窗口进行同步登记。

3、纳税人申报纳税,需要按税种选择相应的申报表,申报信息需填写准确完整,所有的纸质表格均需盖章确认。

4、纳税人办理社保规费登记时,经办人需携带有效证件;缴费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变化,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备。

一、办税服务厅功能介绍

1、一楼设置21个综合服务窗口及导税咨询台:

(1)综合服务窗口业务包含:一般申报;负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纳税申报(社保缴费)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传递;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签订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工会经费申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业务;打印完税凭证业务;处理逾期申报等业务;发票领用资格认定;发票增种、发票增量;发票领用;废票及红字票回收;发票解锁;代开收据资格审核等业务;报验登记;代开自然人提供劳务取得应税收入、外来建安企业承接武昌区内工程取得应税收入、建安企业承接武昌区内重大建安工程取得应税收入等业务的发票;代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报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等。

(2)导税咨询台:我们在一楼大厅中央设置导税咨询台,并同时设置了纳税人学校接待中心,工作人员会热情解答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咨询电话: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88938036(导税咨询台)。

2、二楼设置应急窗口、国税申报窗口、残保金征收窗口、纳税人学校: (1)应急窗口主要处理有争议的各类涉税事项。

(2)11号为国税申报窗口,业务含:国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认证等业务。同时我们在武昌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地税申报窗口,办理地税申报业务。

(3)12号窗口为残保金征收窗口,办理残保金征收业务。 (4)纳税人学校辅导培训时间及内容:每周二上午9:30,新办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培训;每周三上午9:30,新办企业纳税人培训;12月25日上午9:30,新办网报户(网络申报及网络发票)操作培训。

二、办税流程类

(一)纳税申报指南

(1)2014年12月申报期为12月1日—12月15日,请您按期缴纳各项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需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报送财务报表,其中已办理CA钥匙的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自行报送电子报表,未办理CA钥匙的纳税人需将报盘文件报送于征收大厅一楼的申报纳税窗口。未办理CA钥匙的纳税人制作财务报表报盘文件的流程为:点击“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图标,进入“湖北省地税局网络税务大厅”界面,在左侧“申报窗口”的“纳税申报窗口”中点击“财务报表窗口”,进入需申报的相应表格后,点击左上的“下载”,进行更新。更新完毕后点击“建立新期”,输入并核对数字,确认无误后点击左上的“保存”,再点击鼠标右键选择“生成报盘”。将生成的报盘文件存入U盘中,携带U盘及纸质报表(盖章)到税务大厅一楼的申报纳税窗口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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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厅申报的纳税人在报税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涉税信息,应填写税务登记号,其它号码一律无效,并按要求加盖公章。如要办理有关社保业务,请您提供社保号或者税务登记号。办理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网上进行申报。

(二)发票领用指南

(1)初次领用发票,您需持发票专用章、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在一楼导税台领取《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后,服务业通用网络发票领用资格的初始认定请直接前往一楼发票管理窗口;建筑安装类网络发票领用资格的初始认定在备好上述资料后,需前往所属税务所,由税源管理岗进行认定。领用特殊种类发票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格认定证书。个体定税户初次购票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持《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原件。以后购票,需携带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公章;领用税控发票、网络发票的其他要求见(4)和(5)。

(2)税控发票:供饮食业、娱乐业、邮政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的的纳税人使用。为快速便捷地服务于纳税人,税控机厂家浪潮公司已开通QQ群,QQ群号;129408895,129408474,129408851,134525273,欢迎广大税控机用户积极加入。厂家客服工作人员将24小时内在群内进行操作辅导、解答问题。

(3)根据省、市地税局文件要求,从2013年2月1日起,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再次领用时,需将上月产生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全部联次收齐交一楼发票管理窗口。纳税人在发票领用时,需填报《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申购、缴验(销)表》,如实填写作废和红字发票的全部号段和开具金额,并在表上承诺填写真实,愿承担法律责任,签字盖章后,按月上交。

(4)购买网络发票的纳税人如有作废票或冲红票,请持联次齐全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被红字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然后到导税台领取《网络发票作废、红字、错票收回明细清册》,填写完毕并盖章后,直接到一楼发票管理窗口做“发票收回”处理。

(5)需要进行网络发票的增量、增种的纳税人请先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停票”操作。停票操作步骤为:使用电子钥匙进入开票界面→系统维护→用户管理→信息维护申请→确定,此时系统会显示“系统即将关闭”,在此状态下联系一楼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增种、增量业务。

(6)2014年12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1日,星期三)通常为武汉市地税系统发票盘存时间,不办理发票发售和发票代开的相关业务。

(7)自2012年11月1日起,原《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结算单》停止使用。凡属于地税部门自管户及国地税共管户中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体的纳税人,从外单位取得的符合规定的非税收入,可在办税服务厅代开新版《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收款收据》,与相关单位结算。购买收款收据的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公章、相关财政支付的证明材料及代开收款收据申请书,在一楼导税台领取《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后,由所属税务所主管税管员进行审批,审批完后在办税服务厅一楼发票窗口代开收据。

(三)代开发票指南

(1)所有与代开发票业务相关的涉税表单均需签章确认,请纳税人携带公章。

(2)在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之内的项目必须自开发票。在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之外,但时有发生的涉税项目需在扩大营业范围并进行增种增量之后,自行购买相应发票,不再代开发票。

(3)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及零散税源户,我局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了税务服务站,受理个体工商户申报(除直销户外)和个人私房出租代开发票业务。

(4)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康宝莱、无限极、完美等直销户所从事业务属于“营改增”项目,其代开服务费发票业务转至国税局,自2014年9月起,地税代开发票业务窗口将不再为直销户代开发票。

(5)纳税人申请代开以“个人劳务”为内容的网络发票时,必须先由劳务用工单位为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还需备齐劳务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若为代办人员,还需准备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书写明事项、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按手印)。

(6)接市局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代开建安发票的企业户纳税人按应税收入额的8%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代开建安发票的相关政策变动:

根据武地税发〔2014〕46号文件:①外来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纳税人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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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税务机关(同营业税纳税地点),按项目经营收入原1%改按现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外来建筑企业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以下3个条件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1、能够提供《外管证》;

2、项目工程款项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银行进账单;

3、由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不符合3个条件比照本地建筑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上述跨地区建筑企业直管理项目部是指建筑企业法人机构不在武汉市内,而在武汉市内设立的直接管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三、政策法规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据鄂财税发[2010]23号文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型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该政策执行解读如下:

1、享受财税[2014]71号文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该政策从2014年10月1日执行到2015年底(税源期)。

3、该政策执行期满后,原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财税[2013]52号)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2万元)继续有效。

(五)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2014〕8号),现明确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2、自2014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在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月份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缴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的链接:

1、财政部《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件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文件《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3)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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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

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关于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主要内容: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七)根据区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凭证开具的通知》的规定:武昌区地税局所辖企业均应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在其向任何个人支付的任何应税所得时,均应按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并于次月内向武昌区地税局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凡是个人已由劳务使用单位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由其凭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自助办税机上打印个税完税证明;凡是个人未由劳务使用单位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由劳务使用单位的主管税务所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罚后,填写《个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审核表》并签字盖章,再交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开具税票;凡是不属于区局所辖单位支付劳务费用的(以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确认),原则上要求回劳务支付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票。

四、其他事项类

(一)凡是由单位采用全员全额方式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武昌区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签订了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e税通卡,通过本卡可进行涉税事项查询,并可自助打印近三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需办理e税通卡的纳税人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公章前往一楼导税台申请办理。

(二)为畅通纳税服务投诉渠道,武昌区局专门开通了纳税人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82660077)处理纳税人投诉武昌区局税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纳税服务及廉政问题。

(三)“武汉地税 微信公众平台”于4月1日正式开通,微信平台设有“温馨提示”、“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等多个栏目,并提供“预约培训”、“税率查询”、“发票查询”等个性化服务,您可通过微信扫描官方二维码或查找公众号进行“关注”,期待您的体验。

(四)网上办税是税务机关推出方便纳税人的一项重要举措,即纳税人通过办理数字认证(CA钥匙),开通网上办税功能后,可以克服时间及空间上的限制,在申报期内随时随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缩短办税时间,减轻办税负担。为进一步推进纳税人使用网上办税功能,自2014年11月21日起,我局对首次办理数字认证(CA钥匙)的纳税人实行免费办理(免第一年年费),并免费参加操作培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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