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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谈话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8: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洁谈话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廉洁谈话办法》,加强各级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进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公司管理序列部门正副职和部门助理级(七岗)以上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具有一定职权或掌握公司的重要信息与资源,对公司经营和领导决策有较大影响、具有潜在影响廉洁从业风险的岗位。

具有一定职权的关键岗位包括核心业务管理、市场营销推广和物资采购实施等工作涉及岗位。

掌握公司重要信息与资源的关键岗位包括业务数据管理、运营数据统计分析、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宣传等工作涉及岗位。

第四条 进行廉洁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以教促防、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谈话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廉洁谈话主要采取四种形式:

(一)不定期谈话,即公司党支部书记不定期与部门管理序列部门正副职进行谈话。

(二)任职廉洁谈话,即公司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新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洁从业谈话。必要时可以组织干部任后廉洁谈话。

(三)提醒谈话,即公司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根据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对有关干部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进行提醒。

(四)诫勉谈话,即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副总根据反腐倡廉工作动态和公司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宣贯、诫勉。

第六条 廉洁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集体谈话。

第七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定期谈话,了解公司各级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作风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个人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二)任职廉洁谈话,对拟任命干部坚持廉洁从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提醒谈话,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醒和督促公司各级干部正确认识群众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四)诫勉谈话,宣贯上级党组织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指示、;指出公司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八条拟任命干部的任职廉洁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在任前进行;提醒谈话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诫勉谈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九条有群众反映或举报,但线索不具体、难以核查的,应对被反映或举报的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第十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廉洁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进行廉洁谈话须由纪检监察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公司党支部书记批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在组织谈话前应了解相关情况,提出谈话背景和建议,并呈报谈话人;经谈话人批示后,纪检监察室应于谈话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将谈话人姓名和拟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谈话对象。

第十三条 谈话人可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室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应对谈话人提出的意见、要求和谈话对象的意见、表态做好书面记录并留存。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根据上级要求上报关于廉洁谈话的报告、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

第十六条 谈话人在谈话中应尊重谈话对象,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

第十七条 谈话对象应积极配合谈话。对谈话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应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对拒不改正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了解相关情况,并按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谈话人(包括领导指定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应对谈话内容、相关说明材料等严格保密,未经党支部书记批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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