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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5: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榆林东方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工会和各分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企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的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鼓励和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进行东方企业文化教育,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女职工入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各分公司的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集团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有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组成,也可以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的女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当地妇联组织,接受当地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调整时,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进行增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开展各项活动,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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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精)[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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