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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工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

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文投集团工会工作,切实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集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作用,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黑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工会委员会(简称文投集团工委)是中共黑龙江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集团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文投集团工委及其所属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和动员集团广大职工为实现集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文投集团工委及其所属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集

- 1替补制。

第九条 集团各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属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设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主席由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提名,报请文投集团工会委员会批准。分工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集团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有关工会干部。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是各单位(部门)工会的权力机关。工会委员会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4.听取工会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 3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及重大财务支出情况;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单位(部门)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分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

第三章 基本任务和基本权利

第十六条 集团各级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本单位(部门)工会工作情况;

(二)对本单位(部门)所属工会组织实施领导,对工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和全面协调;

(三)维护本单位(部门)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部门)工会活动,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五)会同行政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先进模范的评选、推荐、表彰、管理等工作,激发本单位(部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做好本单位(部门)工会经

- 5育和引导职工弘扬企业精神,实践企业理念,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本单位(部门)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组织开展女职工建功立业活动;

(九)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建设;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十八条 集团工会的基本权利:

(一)本单位(部门)研究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工会在本单位(部门)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须有代表参加;

(三)工会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关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时,有权依法要求本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四)工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制止并向本单位(部门)行政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参与劳动安

- 7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二条 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本单位(部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本单位(部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部门)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本单位(部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单位(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三条 集团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

- 9同,依法督促本单位(部门)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依法与本单位(部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系统本单位(部门)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单位(部门)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可与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同期召开,分别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

- 11制度。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本单位(部门)发展方针目标的决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等较重大问题,做好厂务公开、民主议事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本单位(部门)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工会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应依法建立劳动争议预警、调解和处理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设立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

- 13育,深入开展巾帼建功立业活动。同时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第七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级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凡有工资收入的会员,每月以基础工资总额的0.5%缴纳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或年度)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三)工会事业收入、行政补助及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受集团委托开展的重大活动(如表彰大会、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等大型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工会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服务。各级工会应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各级工会经

- 15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并严格管理和使用。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上级工会负有对下级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下级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下级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下级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三条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下级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上级工会与下级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下级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下级工会干部的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含控股企业)工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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