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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2: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协议中“埋雷”财产分割要吃亏

郭某与弘某2004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2006年3月,在征得弘某的同意后,郭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经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

2007年郭某与弘某发生了感情危机。二人最终决定协议离婚。离婚书作了如下约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郭某另立字据:“暂欠弘某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两年后,郭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有人愿出资100万元购买郭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郭某转让了股份。

弘某听说此事后将郭某告到法院,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为由,请求确认郭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予以分割。

郭某则认为,当初答应另给弘某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理,所以现在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部分她无权分割。

弘某是否有权分割郭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余婧婚姻家庭专业律师分析:

主张对方欺诈,得有充分证据,弘某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其次,郭某主张另外给付弘某10万元就是对于股权本金的处理,弘某若否认,必须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的约定,“其他财产”就应该包括郭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已处理完毕,并无遗漏,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的问题。

离婚之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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