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0-03-03 04:5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在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时间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二)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三)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论农村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认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

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