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唐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张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李娜女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朱欢女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熊立忠男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体育路
熊锋男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荷塘区百荷家园 文伏明男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区董家缎南华小区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名称: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住宅产品大市场 电话号码:137863862390731-28104729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老板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如下:
唐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基本工资28天¥934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 :¥1100元整提成:¥900元整
总计:¥2934元整
张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资60天¥2000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140元整提成:¥900元整总计:¥4040元整
李娜:欠发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基本工资22天¥880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830元整
提成:¥470元整总计:¥3180元整
朱欢: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基本工资40天及中餐补贴
¥1558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280元整
业务提成¥1160元整
总计:¥3998元整
熊立忠:欠发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基本工资19 天
¥633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960元整
业务提成¥1656元整
总计:¥3249元整
熊锋: 欠发2011年9月1日至9月23日基本工资23 天¥1150元整交通补贴、参保一半金额¥320元整
总计:¥1470元整
文伏明:欠发2011年8月1日至8月27日基本工资27 天
¥1350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及提成¥650元整
总计:¥2000元整
2.被申请人董建明承诺2012年1月8号上午10点将2011年所欠工资、
补贴、提成及奖金。全部发放.
3.被申请人无故连续推后3次,承诺结清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
4.被申请人曾在2011年12月31日,承诺于2012-1-8上午10点结算清
楚发放员工手上。否则。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5.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1年不同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设计师、业务员,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琳张艳李娜朱欢熊立忠熊锋文伏明
2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