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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7: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室纪律

1、严禁纠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调解会场。未经允许不得拍照和录音、录像。

2、尊重法律、尊重事实。陈述事实要实事求是,不捏造、不虚构、不夸张、不歪曲。要敢于面对事实,承担责任。

3、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不得恶语伤人,激化矛盾。要以积极的态度协助调解,对调解持有不同意见时,应善意

提出,不得起哄、吵闹,更不允许侮辱、打骂调解人员。

4、服从调解主持人指挥,依次发言,未经允许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当事人的亲戚经调解人员允许可以旁听,但不得发表意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解场所。

5、违反上述纪律,不听调解人员劝阻和批评教育的,调解主持人可以责令其离开调解场所,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头规定处理。

元江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属地管理原则。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元江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调解县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全县自愿缴纳医疗互助资金的民营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医疗纠纷,防止医患矛盾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

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物的意见和建议。

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6、向元江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元江县司法局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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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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