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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盘县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则

一、一般规则

准。第一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认真悔错,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三条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定期到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出行,可委托亲属或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到司法所代为汇报。

第五条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服从劳动安排,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参加学习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不准违反课堂纪律,损毁教学设施。

第七条离开所居住的乡(镇)、县或者迁居,应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应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九条不得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及违法行为,要自觉抵制。

二、特殊规则

第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未经县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被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矫正期间未经县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活动;

3、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6、不得担任国家职务;

7、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第十三条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2、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3、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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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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