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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4: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H/T×××-2010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2010-××-××发布 201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

目录

前言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设立原则………………………………………………………………………………………………………………..2

5、建设规范………………………………………………………………………………………………………………..3

6、经营管理要求……………………………………………………………………………………………………….4 参考文献…………………………………………………………………………………………………………………………4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守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商务部 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起草。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贸服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

本规范起草人:管爱国、何方明、王志中、富鸿钧、徐晓燕、胡佳伟。 本规范首次发布。

I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适用范围、设立原则、建设规范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 安全标志》

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要求总则》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生资源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3.2 回收站

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居民集中区、商场、超市内,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设立的专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运、中转的固定回收场所(含中转站,在线回收站),回收站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回收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和居民再生资源的经营单位。 3.3

中转站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为相对集中回收站点分散回收的再生资源,以便企业利用和进入市场而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收集、整理、暂存、中转的固定场所。 3.4

在线回收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预约、交易和信息发布

的网络平台,通常采取网上收购和电话等形式。

3.5

回收点

再生资源回收站在社区、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居民集中区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的门店、流动回收车和回收亭。 3.6

回收亭

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以亭式简易建筑在社区、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和居民集中区设立的便于交售和回收再生资源的场所。 3.7 流动回收车

进行再生资源收集、转运的可流动回收的机动车辆、三轮车。 4设立原则 4.1 回收站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在当地商务部门指导下,根据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依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部、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设立,管辖本社区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4.2

回收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3

回收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4.4

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5 回收点的设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6

回收站的设立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

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7

未遵守4.2、4.

3、4.4规定的“回收站点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5 建设规范 5.1 回收站的建设要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按照 “七统

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5.2 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回收储存、分类、简单加工和运输中转条件,经商务主管部门回收体系检查验收合格。 5.3 回收站点建设要根据本区县(市)大小、社区人口与户籍分布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2000-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或亭式简易建筑。回收站点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5.4 回收站的营业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回收点经营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要与社区环境相符,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5.5

回收站点建筑设计需符合GB289

4、GBJ16要求,符合环保、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5.6 回收站点要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配备统一的检验鉴定合格的衡器,并根据回收需求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回收站点至中转站、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流动回收车和机动运输车要采用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在线回收配备至少一部电话,开通计算机网络并保持畅通;中转站应配备称量、

检测、分拣、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具备分拣、储存、集散、运输功能。

6经营管理要求 6.1 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知识、技能培训,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6.2 依法经营、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的回收制度,及时发布指导收购价格,在营业产地公布上墙,依据定价,公道合理,不掺杂带假。 6.3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在与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中,应该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6.4

从事电子废弃物、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6.5

进行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 6.6

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6.7 建立综合治理和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要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6.8 根据《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劳动保险和工伤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商商贸发[2009]142号《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2] 商务部令[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3] 商商贸发[2010]187号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

某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铜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备案操作规范

磁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会议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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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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