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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5: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122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四川省律师协会制定的《四川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本所成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由本所主任担任。审查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审查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三、对于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当事人,本所建立当事人信息档案。本所在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应当谨慎严格审查。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应当向本所行政办公室检索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档案(包括咨询档案),查证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四、本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主任或者审查小组报告:

(一)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师同时担任该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人、

1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者被告人的辩护人。

(三)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本所已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的两个或者数个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案件,本所律师同时担任两方以上当事人的代理人。

(五)本所律师在诉讼、仲裁类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又在该案件中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

(六)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或者诉讼相对方的律师是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七) 本所律师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又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九)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五、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回避。尚未接受委托的,不得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已委聘本所其他律师的,应当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不成的,应当与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或者没有支付

2 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六、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者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或者本所其他律师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七、专业组负责人对本组律师承办案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负有审查义务。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经查证,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得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但双方委托人签发书面豁免函的除外。

八、与顾问单位签订顾问合同时,应当在顾问合同中明示本所利益冲突回避制度,让顾问单位知晓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处理办法。

九、在执业活动中,如承办律师明知存在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利益冲突情形而故意隐瞒事实并继续进行委托代理,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予以记过处分,直至除名。

十、承办律师对因存在利益冲突而被审查小组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有异议的,可向审查小组提出异议申请,由审查小组组长作出最终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办律师。

十一、因存在利益冲突与委托人协商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后,承办律师应当书面报告本所主任或者本所合伙人会议,本所根据承办律师已进行或者完

3 成的委托事项向委托人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 十

二、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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