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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37:02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包括不限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2篇: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

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

一、廉洁自律承诺

作为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回避承诺

本人受(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项目名称或编号)的评委。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3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职务、住址)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__与本案________是________关系,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________回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被申请人回避。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推荐第5篇: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同上)据了解,被申请人χχ与本案χχχ是χχχχ,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χχχ回避。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推荐第6篇:回避申请书

刑事回避申请书(范文)

申 请 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市X

X区XX路XX号XX座XX房。

被申请人: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

办案人员。

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XXX,男,XX市XX区XX派出所民警,在《XXXXX故意伤害案》中任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申请人系《XXXXX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现案卷已移交贵院审查起 诉,鉴于此案有退回重新侦查的可能,申请人有如下请求回避的原因。 被申请人在《XXXXX故意伤害案》立案前,申请人曾向省公安厅投诉被申请人刑讯逼供野蛮执法的行为。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被申请人回避。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期:XXXX-XX-XX

推荐第7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申请事项:申请合议庭回避。

事实与理由:关于原告鲁颂坤、刘小林诉河南万里周口分公司、张国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案件经过沙北法庭一审,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案件被发回重审,贵院指定到沙南法庭重审,案件经过开庭,开庭后,辩论结束,案件拖了好长时间,申请人拿到的是重审原告鲁颂坤、刘小林撤诉裁定,申请人认为案件已经终结,但是我们有收到了鲁颂坤、刘小林的民事诉讼状,金额由原来的十几万变成了五十几万,案件还是由沙南法庭同一法官审理,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故本案不应由沙南法庭的法官进行审理,并且第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为了使本案公正审理,并结案,本案应当移送到该庭外的其他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2014年5月13日

推荐第8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突泉县人民法院:

我公司诉突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说明”一案,贵院曾定于2017年1月13日开庭。原告到庭后,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参加庭审。法官称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差不能参加,原告要求被告其他负责人也可以,法官称其他两位负责人已作为当庭证人,不能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负责人不作为委托代理人而作为证人出庭,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原告曾提出意见法庭没有采纳。如若贵院继续审理,势必影响本案判决的公正与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故申请贵院回避审理此案。请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到其他法院审理。

申请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申请抗诉材料目录

1.申请抗诉申请书

3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4.(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1份 5.(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

1份 6.(2016)内民申15号民事裁定

1份

7.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开庭笔录

1份 8.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开庭笔录1份 9.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开庭笔录1份 10.双方共同采样确认单(息永强签字)1份

提交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九龙乡长春岭村。

法定代表人邓忠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赤峰市朝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小区三组团住宅楼2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丽,经理。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提起抗诉,要求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依法撤销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和(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原诉请求,支持申请人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份,在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在公司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与我公司选矿厂厂长马广元(已被解聘),管理人员王冬波勾结推销其生产的“三无”产品化学药剂,申请人使用后,造成大量尾矿流失金属超标、产品报废、产量质量低下等,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1,061,860.4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多次交涉,要求其提供产品质量标识、合格证、说明书与产地、厂家,被申请人以“保密”为由拒不提供,因而产生纠纷。期间,被申请人与王冬波恶意串通,制作了一个所谓的“对账单”。被申请人依此“对账单”为

1 支持诉讼的证据,以申请人和王冬波为被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突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人同时也提出的反诉请求。突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第一次开庭后,被申请人突然于2014年7月22日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后又于2014年12月5日开庭,经被申请人申请王冬波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突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3)突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货款430,472.20元,驳回了申请人的反诉请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兴商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内民申1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理由如下:

一、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审理合法性。该案在原审过程中,被申请人说产品自己生产,营业执照无生产化工产品的许可;说从别的厂家进的,又无相关检测报告和质量标准;庭审笔录中法官问能提供产品包装吗?被申请人以商业秘密为借口拒不提供。由此证明,被申请人的药剂为“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申请人在一审庭审时曾提出了对被申请人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由于被申请人不提供产品质量标准而无法鉴定。可见,被申请人的产品是非法生产或非法经营的,而人民法院的判决竟支持了被申请人的

2 非法请求。

同时,庭审笔录中马广元多次和被申请人业务经理息荣强协商返货事宜,也证明了其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产品相关资料,申请人使用该产品造成巨大损失,才拒绝支付该药剂款。矿山使用的产品,属于特种产品,对于产品质量及安全性能均有特殊要求,原判单位适用《合同法》买卖关系的条款,存在相当大的瑕疵。

二、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被申请人在原审过程中,出示的和王冬波的所谓“对账单”,并由原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且不说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签订文字合同(因矿业物资的特殊性,必须对一些安全,质量指标进行约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给王冬波授权。突泉县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开庭,王冬波承认自己在矿山负责安保的,对于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收货均不清楚。只是被申请人又哭又闹,怕影响矿山整个工作,法定代表人又不在家,逼着签了字。原判竟认定王冬波是职务行为,是不遵重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况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又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更证明王冬波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三、原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支持被申请人的非法活动,导致判决错误。

被申请人在原审起诉时把王冬波列为被告,庭审过程中又撤回了对王冬波的起诉,又申请把王冬波作为证人,竟得到了法庭的允许,这样公然违反了法定程序,怎能体现公平、公正?导致判决错误是必

3 然的。

四、本案庭审焦点错误,申请人是因为被申请人拒不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厂家产地和国家批准生产文号,才拒绝支付货款。法庭应首先确定该产品的合法性。

五、申请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应依法得到支持。

申请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是有案可稽的。原审庭审时申请人提交了四份采样单,有被申请业务经理息荣强的签字,证明药品成分达不到标准。损失是按申请人正常生产平均相比对而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提出上诉请求,望依法支持。

此致兴安盟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突泉泰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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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申请书范例(民事诉讼)

申请人:______市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武______________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陈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及理由:

据悉,被申请人陈______与本案被告______市______科技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______是表兄弟关系。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必须回避,现申请陈______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此致

XXXXXXXXXXX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第10篇:回避制度

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对策

①含义: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因亲属关系等因素, 不能秉公执行公务, 甚至拘私枉法, 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而在公务员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的制度。

②种类: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以及《公务员法》的规定, 我国已经逐渐建立了成熟的公务员回避制度, 并主要由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个部分组成。

③原则:

自我约束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公务员回避制度与行政监察制度有机结合的原则。公务员统筹兼顾, 灵活操作与从严要求相结合的原则。

④缺陷:

贯彻落实回避制度有利于通过法制化方式, 防止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和势力侵害公共行政领域, 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廉洁、公正、统一和效率的目标, 同时, 也有利于公务员自身的健康发展。但是, 我国在实施这一制度中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具体表现在:

一,传统文化

我国自夏启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以来, 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 而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 “ 这种国家,实质上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联系方式的宗族统治。其权力原则是官位世代相袭, 血统世代相传。’, 。可以说, 我国基本是在血缘关系没有解体的情况下进人文明社会的, 国家深深地打着宗族或家族的烙印, 其核心基础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 由此而形成了“ 家庭至上, 血浓于水”的文化特色。虽然自汉代以来, 历朝也都在一定程度上严格规定了人事回避制度, 但是, 重视血缘关系和准血缘关系如同学、老乡、战友、师徒等的宗族观念和帮派思想至今依然根深蒂固, 使回避难度相应增大, 从而成为

制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的最基本国情因素。

二,公务员自身因素

目前, 我国公务员思想素质还参差不齐, 思想观念上缺乏自觉的回避意识, 一方面错误地认为有亲属朋友、本地关系多好办事另一方面出于自私自利的心理一则生怕异地任职后不如在本地“ 实惠” , 自己得重新“ 开辟根据地”、“ 打江山”很辛苦二则希望在本地任职能为亲朋好友开绿灯, 自己能“ 照顾家庭”、光宗耀祖、显赫门庭。公务员的这种不愿意回避的思想观念和态度极大地阻碍着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推进。

三,回避措施不力

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对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的理由和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于其他廉政制度都是比较具体的, 便于操作。但是, 现行回避制度中也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 地区回避是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区回避执行得好, 不在家门口任职, 远离亲朋好友,需要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倩形也自然就少了。而在家门口做官, 亲戚熟人众多, 势必形成错综复杂的人事关系, 虽有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的制约, 仍免不了有人绕弯子找关系、打招呼。

其次, 现有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只要求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原籍任职, 而在一些特殊部门如公安、海关、商检、税务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他们手中撑握的权力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切关系, 如果也实行地区回避, 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上的腐败。可是这一方面, 现有的回避制度与没有涉及到。

最后, 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还忽视了对执行回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规定, 这就使得回避制度的落实缺乏有力的强制性保障现象和行业的不正之风。 四, 我国公务员回避的理由设定不合理

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回避制度, 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共同作弊和裙带关系等弊端, 保证行政人员廉洁奉公, 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从而达到维护统治、发展经济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 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不同, 其回避范围的规定也各不相同。目前西方国家公务员回避的主要范围有: 血亲回避、夫妻回避、姻亲回避、拟制亲回避等; 从回避的种类上看, 主要是亲属回避, 少

数国家规定了政党回避、同学回避等。

我国现行的新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仍还仅是局限于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较西方而言,目前实行的公务员回避制度在回避范围上规定仍不周延,例如,在回避种类上没有拟至亲回避、同学回避、卸任回避甚至党员回避等回避规定;在回避范围内,没有规定回避不仅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而且还应适用于担任司法机关或担任其他机关的公职人员。由此可见,现行的公务员回避理由设定存在不合理倾向。

五,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没有明确官员违反回避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回避制度虽就公务员如何回避和怎样回避作了规定, 但却就公务员未执行回避要求所承担的责任未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公务员明知具备回避的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不进行自行回避,或者不履行相对人的申请回避和上级机关领导的指令回避的,公务员法并为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仅有部门内部的行政处分而已,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六,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回避举证责任不明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 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 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但是, 在实践中公务员回避只是在其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管治下实施的, 而事实上, 在中国传统官僚制运作之下的本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在认定回避当事人必须回避之前, 很少有真正深入调查取证, 听取回避当事人对于行政职务是否具有行政资格的意见, 而是要求回避当事人对业已作出的回避裁决执行无条件的回避要求。

⑤完善建议:

(一) 公务员回避理由的完善

回避理由是回避制度的核心内容,回避理由设计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科学完善,也会影响到回避制度的公正性。就具体设计而言,必须要做到具体细致、便于操作,同时还要保证回避程序的公正、公开。具体看,第一,乡土情谊和血缘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亲理由。第二,战友情谊和同学关系必须要成为我国公务员回避的避熟理由。目前公务员法对这些避熟理由规

定的不具体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因而,以后必须要在公务员法中详细而具体地规定此种回避之理由。

(二)适当扩展公务员回避的范围

公务员法在规定担任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才实行地区回避的同时,在实际运用法律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部门(公安、工商、税收等)的掌握有比县级党政班子副职领导更多实权的主要领导,也应该实行地区回避。

(三) 增设“公务员卸任回避”制度

公务员卸任回避是关于公务员在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的规定, 即退体或已被开除公务员籍的公务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影响涉及公务员事务, 凡是有可能涉及影响到的, 必须要报经原行政单位批准。当今世界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公务员退休以后的一些回避规定, 如英国规定退体两年后, 如果已退休的公务员要接受一位与原行政部门有业务关系的私人企业主的聘请, 必须要得到原行政部门的批准, 而这种被批准的可能性又是极小的, 多数情况下将成为一种卸任回避。因此, 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卸任退休后再工作或 可能再次影响国家事务的问题, 亦应在公务员法中设定明确的卸任回避之有关规定。

(四) 增加“无因回避”的回避方式

对公务员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必须回避情形的举证,现行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检举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行政诉讼原则,这种回避举证责任应在公务员回避检举人[6]。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公务员确实有明显偏袒一方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公务员回避检举人无法说明理由或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实公务员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公务员便会“幸免于难”,回避也不能落到实处。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树立国家公务员公正、廉洁形象,可考虑增设“无因回避”制度。

(五) 明确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务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之理由, 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于符合回避条件的已作出回避裁决的公务员, 故意不作出回避行为的情况, 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 而仅有的只是一些机关内部的处分, 并且这种

处分大多都是事后性的, 这种事后性使得回避追究往往最终都不了了之, 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制度法律之刚性, 必然在于违反制度法律情节惩治措施之刚性。公务员法的现有规定不足以制止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因为故意违反回避制度, 说明公务员在主观方面具有徇私动机和枉法故意, 而且公务员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和其他职务行为都极可能对行政公正产生消极影响, 所以, 对于这种严重影响行政结果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并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因此, 笔者建议, 公务员法立法时应当明确规定, 公务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 应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违反回避制度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 一律无效。

第11篇:回避制度

从历史的发展来看,早在人类文明最初发祥的夏商和周时期,统治阶级任用官员的主要依据不是才能,而是看他们与统治者(君子等王族)的血缘关系之亲疏远近。但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统治手段和智慧的发展,君主们渐渐开始探索一种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其中回避制度就是对封建君主们统治起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回避制度的出现可谓与西周开始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应用密不可分,正是因为长久以来的以血缘亲疏来决定官爵的官员体制对君主的统治所呈现出来的弊端,特别是在西汉初期的七国之乱后一种新的选官制度的创立迫在眉睫此后, 中经唐宋、明、清的补充、发展, 终于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任官、科举中的回避制度.官员回避制度的具体内容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不大一样,总体来说可以概括这样几类:一是地理回避,即官员的籍贯与就任地区不得相同或接邻;二是亲属回避,即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后一种回避制度至今仍然存在,大家也比较熟悉,可是前一种至今仍然沿袭的范围有限。不过仔细研究之下,地区回避制度似乎对于遏制腐败、尤其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三是用人回避、科场回避、诉讼回避等其他方面的回避。接下来,我就主要谈谈地理回避(籍贯回避)的沿革。

籍贯回避箱贯回避正式形成于西汉武帝中期。武帝之前地方官的任用没有籍贯上的限制, 从武帝中期开始,地方官的任用就有严格的籍贯限制了。从两汉的情准看, 籍贯回避大体是这样的。 在地方, 上至郡国守相, 下迄县令、长、承、尉, 均不用本郡国人, 刺史不用本州人, 这就是后人所说的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籍贯回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裙带关系、防止地方官与地方豪强结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 以免地方形成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半‘独立王国。彭宣“ 为右扶风, 迁廷尉, 以王国人, 出为太原太守。” 〔& , 龚胜“ 为郡吏, 三举孝廉, 以王国人, 不得宿卫补吏”〕这里面就包含了籍贯回避的萌芽雏形。

东汉时期出台“三互法”,即“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籍贯回避有了新的发展与内容, 这就是“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任官 二是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甲地人士如在乙地为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乙地人士则不得在甲地任地方长官或监寮官 三是婚姻之家不得对相监临, 这是亲属回避和籍贯回避两者的结合。 汉灵帝时又进一步发展为“三互法’ , 即甲州人士在乙州任长官, 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任长官,那么丙州人不但不能任乙州长官, 又不能任甲州长官,三州婚姻之家也是如此。 三互法也适用于郡县。

唐代, 籍贯回避更加严格,官吏不但不得在本籍任职, 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州县的邻县任官。唐高宗咸享三年,因壅州、洛州为两享之地,又特“许壅、洛二州人任本部,其他州县仍按旧例回避”。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北宋政和六年(公元1116年)曾有诏文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30驿。”古代一驿30里,30驿为900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里为限,其概数即为千里。

明朝建立之初, 就规定了南北互调用人之法, “ 南人官北, 北人官南” ,除学校教官之外, 一律“ 不得官本省” 官员回避本籍为任官制度中的通例。这个阶段的回避制度不断强化。

清朝规定稍微放松, 总督、巡抚直至州县佐杂之职都不能在本省及距家500里内任职教官和中下级武官可以不回避本省, 但也须隔府任职。清朝对于官员地区回避的规定分为京官(相当于现在的中央政府官员)和外官(地方政府官员)两种情况。京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出任户、刑两部司官和道监察御史者的籍贯,不得与所管省份相同。之所以作此规定,除了因为这些职位都属要害部门外,还由于这三个衙门都以省名设司、设道,并各按所称省名辖理或监督所在省份的钱粮、刑名等事。既然诸司、道的职司均与所名省份关系直接,为防止弊端计,于是便有像浙江籍人不得充任户、刑两部浙江司和都察院浙江道监察御史等职务的规定。外官的地区回避是指自总督(相当于省长)、巡抚(相当于地区的行署专员)至州(相当于市)、县官,不许以本省人任本职,有的虽非本省,但本人原籍与所任地方相距在五百里以内,也得照例回避。清朝初年,需回避的官职还仅限于各级地方政府的正职;后来回避的范围逐年扩大。有的人因迁居他省,属于长期寄籍者。对于这些人,乾隆七年规定,无论原、寄籍,“均令回避”。

第12篇:回避制度

合肥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东正人字【2010】001号

———————————★———————————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事回避制度

1.目的

保障公司健康、稳步发展,减少人事管理上的纰漏,规范用人制度,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用人原则及激励机制。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人员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日常监督检查。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举报、揭发时间的受理。

3.3、各部门人员自觉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4.入职管理

4.1 人事部门、用人部门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聘职位的岗位要求进行招聘工作,鼓励员工介绍人员加盟本公司,由人事部门登记、面试、择优录取并安排接收部门,无需担保。但员工的配偶坚决不得通过任何 1

方式进入本公司。

4.2 本公司员工如有亲属、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想加盟本公司,可让其单独在公司招聘现场或单独到公司应聘并登记亲属或其他关系,不允许公司员工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或用人部门。严禁要求由人事部门安排到指定部门或私下与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到指定部门,如有此类事件发生,人事部门和指定部门应予以拒绝安排和接收。

4.3 为了实施公司的人才招聘计划、扩大公司的招聘渠道,如有需要通过本公司员工介绍所缺岗位人员时,经面试合格录用后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部署、安排并备案;如涉及到公司重要岗位人员没有预先备案的人员介绍都属于违规行为。

4.4 面试人员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时,应严格把关,指导应聘者如实填写求职表,要了解、掌握应聘者是否与本公司的人员有关系,如有则应在应聘者档案上做相应的记录,以作为考核回避的依据。

4.5 公司员工若介绍人员应聘本公司重要岗位、并经人事部门备案同意的,须与公司签订介绍担保书,明确介绍人的担保责任;属公司急招、难招的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并由总经理同意,可以不签订介绍担保书。

4.6 对于被介绍人的面试,人事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面试确定。

5.回避管理

5.1 凡公司在招聘、员工考评、转正、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考评者及店长以上管

理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5.2 公司在管理人员提拔、任免、培训选拔时,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是有特殊关系的人。

5.3 公司不允许有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有权责利益关系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在同一职能部门工作;不允许店长以上管理人员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在其本人直接或间接管辖部门工作。

5.4 店长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亲属、入职介绍人或有特殊关系的员工牟取私利,而对其他部门主管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上述情况,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5.5 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确定为恋爱关系,如存在上下级关系的或权责利益关系的,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岗位的调整,两人不能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本公司的男女同事在工作期间结为夫妻的,在婚后必须在2周内由一方提出辞职。

5.6 公司实行店长级以上人员亲属备案制度,店长级(含)以上人员如有三代以内的亲属在本公司上班的,须将其名单提交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报总经理确认后备案。

6. 公司各部门自本制度执行以前存在与本制度4.1规定不相符之情况的,应在本制度生效后一月内,由各部门统计后上报至综合管理部人事处。违规本人在一月内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是调岗申请。

7.奖励与处罚

人事部门招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如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店长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特殊关系,应予以登记回避。如招聘人员明知应聘者与接收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是特殊关系却安置到该部门,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0元,以后再查实类似事件,处罚加倍。

7.2 有配偶、亲属、或是有特殊关系在公司工作,但谎报或是瞒报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8.附则

8.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全归东正科级发展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8.2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签字之日起执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东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14日

主题词:人事回避制度抄:汤总、黎总、各部门、各门店

第13篇:回避规定

吾尝终日而思矣,不如须臾之所学也。goldenpen——《劝学》荀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释〔2011〕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

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

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发现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4篇:回避申请书

回 避 申 请 书

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贵院法官审理此案,经我调查了解得知,法官与被告系关系。这一关系将会严重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法官有意偏袒被告,很显然这一关系已严重使法官受到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为使我与被告的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公正判决,我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申请法官回避本案,把本案交由其他法官审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5篇: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杜城小学六年级学生刘越(11岁)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办杜城16组刘振忠(刘越之父)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常务副局长张斌

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鉴于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过程与西公(雁)决[2011]1090号、1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并有故意对抗杜航伟局长关于本案的批示和组织、领导雁塔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张斌对本案的处置过程一律回避,其犯罪线索另行举报。

申请事由:

一、作为分管分局法制科的常务副局长,对戈军、常来朝在本案复议过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包庇、纵容之嫌疑,

二、由副局长张斌主持领导对本案的第六次调查处置仍有片警刘锁民参加,对于杜巍、孙黎明、李永辉、孙春虎等人抢劫、殴打杜城小学生的集团犯罪线索不调查,对于本案2次报警处置的真相不调查,对于分局民警王明勇、王养维、戈军、田来朝的犯罪行为不调查,查处结果竟与高家华一样,作为被申请人的雁塔分局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了与市局复议前基本相同的决定,这次由胡伟田局长当面指示、张斌亲口承诺的派专人直查后向局党委汇报肯定会公平的调查工作恰恰成为张斌欺骗分局党委、欺骗受害小学生有力的罪证。

三、近期在分局上访的四起案件均与张斌有关,其中电子城所、西影路所各两起,我因西影路所未给田来朝做笔录多次去过西影路所,其中西影路一起案件的受害方一直在找副局长张斌要求依法处理,本月13日我已当面向胡局长、副局长张斌和阎科长口头申请其回避,而张在10月

14、15日两日一会要求我书面申请,一会又请求原谅让他再负责调查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别书面申请其回避。

此致:

第16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制作依据】

回避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时使用。

申请回避书,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回避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申请回避的原因,即回避的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

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以上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上述人员虽非审判人员,但都担当或执行本案有关任务,参与案件审判,为确保审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应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当事人只要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即应暂时停止审理或参与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若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停止执行职务,势必给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仍应及时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须暂停。比如有的财产案件,当事人要转移争议的标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仍应履行职责,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法律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体现,它可以避免案件承办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偏袒亲友,减少徇情枉法现象,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处理,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请求申请回避的人员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担负的职责。例如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审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担任记录、翻译或鉴定工作等。明确提出更换该审判人员或鉴定、翻译、书记人员的要求。)

事实与理由(首先,根据有关事实,说明该案的审判人员或者是某个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某种恩怨关系等,因此不得参与本案的处理。

其次,应当列举有关的证据,说明所举事实是正确的,不是虚构的。

再次,应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申请回避书中所阐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应当具体、全面、准确。引用的法律应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写简称,有失严肃。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

申请人

月 具体到条款项。)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第17篇:回避申请书

X X X人民法院回避申请书

(在人民法院使用)

(X X X X)X X字第X X号

申请人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住

申 请 人年 月 日

第18篇: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周xx,女,34岁,x族,xx省xx市xx公司职员,住本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杨xx,男,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在审理申请人诉被告人赵xx故意伤害一案中担任审判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杨xx回避。

事实与理由:据悉,杨xx未经批准,在xx酒店私下会见本案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x,证人xxx看见杨xx和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孙xx在一起喝酒。为避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公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申请杨xx回避,望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

1.证人xxx的证言1份;

2.证人xxx住本市xx路x号。

申请人周xx

xx年xx月x日

第19篇:回避锋芒

回避锋芒,以退求进

做人办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棘手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候不妨回避锋芒,以退为进,结果会是遂你心愿一切如意!

冯至是某教育局的人事科长,经常处于矛盾的包围之中,上级的话他不得不听,违心的事也要办,下边的事不敢应,一应就是一大串,他的官当的苦不堪言。

在他极其苦恼时,一位智者提醒他,面对矛盾,你何不采取回避锋芒的办法,这能使你得到解脱。这使冯科长茅塞顿开,连叹自己以前太笨,以致得罪了一些上级。

掌握了这一处理矛盾的秘诀,冯科长坦然多了。

一次,刘副局长让他想办法将其自费毕业的侄子安插到某中学去。这不符合政策,让冯科长很为难,因为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是他,而非刘副局长。这时他想起了回避锋芒,不直接对抗的退让之法,便小试牛刀。

冯科长对刘副局长说:“好。我会尽心为您办这件事的,你让你的侄子把他的毕业证、档案材料给我送过来。”

刘副局长的侄子来了,但只有档案材料,没有毕业证,因为他虽读完了两年学制,但学业不精,自学考试才通过了七门,哪来的毕业证,冯科长让他先回去等候通知。

过了几天,刘副局长又能过问这件事情,冯科长先说了说他侄子的情况,随后说道:

“刘局长,你说话算数,你给那所学校的校长谈谈,只要他们接收,我这就把关系给开过去。”

刘副局长从冯科长的话里显然已听出了弦外之音,只好说:“那就先放放再说吧。”

冯至对刘副局长没有采取直接对抗的方法,而是欲擒先纵、回避锋芒,达到保护自身的目的。

官场上的矛盾、冲突、痛苦,使大部分都会处于战争状态。用欲擒先纵的办法,回避锋芒,不直接对抗,能让你的心灵自在、祥和,矛盾也会在迂回曲折中得到妥善解决。一旦回避了锋芒,你就会发现事情原本可以很简单。识时务者为俊杰,当你处于矛盾的漩涡中时,当你处于矛盾的焦点时,你不妨暂退让一步,再伺服机推托。

面对做错事的部属能做到心平气和,是成功做人的高手腕,成功做事的高手段了。

第20篇:回避制度

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文件

福办[2015]09号

关于公司管理人员工作回避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

范围:公司管理制度。

责任:员工之外的所有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注册股东对实施本制度负责。 内容:

1 适应对象:除员工之外的所有中层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含注册股东)。 2近亲属关系范畴:

2.1 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2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他们的配偶等。

2.3 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侄女及他们的配偶。 2.4 其他应回避关系:男(女)朋友。 3 回避原则

3.1 领导人员与其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关系,如:车间主任不得与其下属的班组长为近亲属关系,生产副总不得与直接下属设备部长、生产部长、车间主任为近亲属关系,其他副总的近亲属关系人员不得担任其管辖部门的部长及副部长之职,分公司总经理和副总及财务人员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等。 3.2 同一分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副总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同一分公司的财务涉及帐目人员与其工作有帐目交接的人员不得互为亲属关系,如会计,出纳,采购人员,仓管人员,销售人员不得互为近亲属关系等。

3.4 销售,采购人员不得与公司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如特殊情况,需取得董事长书面认可。严禁销售,采购人员与其本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单位建立业务联系,一经发现即刻辞退。

3.5 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管理人员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重新进行。

3.6 同一分公司部长以上管理人员中的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招收进入公司服务,特殊情况需经董事长审批。管理人员的其他近亲属人员或员工的近亲属人员进入公司服务,需经各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的入职者,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3.7 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经与公司管理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管理人员应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职时不存在近亲属关系,入职后建立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到综合管理部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回避原则的

1、

2、3条款进行岗位调整,未备案或不服从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

3.8 综合管理部在员工引进、晋升和调配工作中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后需妥善处理。需要回避做工作调整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非生产一线的一方回避,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特殊情况由综合管理部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 4 其他说明

4.1 公司全体员工对回避制度行使监督权,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向综合管理部和监事会举报。

4.2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关于 公司管理人员 回避制度 抄 送:公司各部门

回避承诺书
《回避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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