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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男)(女)

受托人(乙方):

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一)预约套系名称:套系价格:元;

包含内容:

(二)甲方提出的化妆、拍摄或制作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三)甲方特别指定的服务及收费标准:

指定摄影师:指定造型师:指定化妆师:

(四)预约套系以外加片的底片费、成片费以及饰品费等其他需要收费的产品、服务收费标准:

(五)预约套系以外赠送或免费提供的产品、服务:

二、服务时间:预约拍摄时间为年月日;

拍摄后日后选样;

选样后日后取件。

婚礼日期为 2011年4月30日。合同约定有效期为 2011年4月30日。

三、服务地点:

室内拍摄地点为;室外拍摄地点为;

四、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费用金额:

各项费用合计元,大写: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第种方式:

1、本合同签订当日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按费用总额的% (不得超过20%)元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拍摄当日按费用总额的%元向乙方支付。

4、取样当日按费用总额的%元向乙方支付(乙方需提前通知并预约时间)

5、取件当日甲方支付剩余元费用

(三)服务过程中临时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当即时清结(如乙方未加说明,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注;除此之外完全不增加费用

(四)乙方收到钱款,应当即时向甲方开具收款凭据,注明服务内容及金额,并在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后开具正式发票。

五、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拍摄地点,并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服务。拍摄期间甲方携带的贵重物品应当自行保管或交由乙方妥善保管。

(二)一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地点的,需提前3日告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

(三)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选样及取件,甲方未按约定时间选样、取件的,经乙方在间隔3日以上的3次催告后1个月仍未选样、取件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

(四)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如实、全面地告知除预约套系外其他可能收费的产品、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五)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拍摄、选样、取件及其他服务,对照片修整及艺术处理应当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六)乙方应当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符合《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第13条、第15条规定的拍摄及冲印要求或甲方提出的特别要求。

(七)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八)除署名权外,乙方对于摄影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只有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九)乙方可以以协商价格将合同约定数量以外的样片及原始图像文件等资料转让给甲方,如甲方不认可,应当面将相关照片实物资料销毁,电脑原始图像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删除。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十)乙方应当保守因签订和履行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六、双方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

(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已经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支付。

(三)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使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乙方应当予以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无法修理、更换或重新制作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四)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原始图像文件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乙方应当重新拍摄;无法重新拍摄的,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发表为甲方拍摄的摄影作品或者泄露甲方隐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应当按照《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的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七、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八、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手纹印)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

营业执照号码 :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填写提示:

1.为避免合同当事人不明确,委托人应当尽量填写一人。

2.《北京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

拍摄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标准:影像清晰,反差适宜,画面结构合理,层次丰富,所摄人物神态自然、美观真实;

(二)证件照严格按照特定的规格要求构图;

(三)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虚、动、歪、斜、闪;

(四)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

照片输出(冲印)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影像清晰,反差适宜,色彩饱和不偏色;

(二)无技术失误造成的花、划、化、闪、粗;

(三)裁切整齐,装裱工整平服;

(四)符合本企业样片的质量水平和服务约定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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