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标准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以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 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2 共有车库内车位交纳停车服务费
“我买了车位,咋还要交个服务费?”赋海世家小区的业主马先生反映。记者看到,新《办法》对此有规定,“停车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购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减半收取。3 公共道路停车费用属全体业主
记者在新的《办法》中看到,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
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4 首张出入证免费办
此外,新《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即首次办车辆出入证免费。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任何费用。除这些车辆外,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含2小时)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停放超过2小时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停车服务费,并报物业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 房子一年以上不住物业费打七折
“房屋空置该不该收物业费?”曾一度成为市民关注焦点。市民李女士2010年在帝景苑买了房子,空置至今。她认为对未入住的业主,应减免物业费,曾一度与物业争执不下。
新《办法》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空置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内的物业服务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服务费按本住宅正常标准的7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 小区配套不达标物业费收一半
而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减半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7 建筑垃圾清运费用单算
9日,坊子区恒信领海国际小区的业主梁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小区物业已经收了物业费,装修的时候还单独收取一个“垃圾清运费”,梁先生置疑是否合理。
记者看到,新《办法》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
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 装修保证金验收后30日内退还
对于装修保证金,装修结束,经验收没有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装修保证金自检查验收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退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