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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孝昌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装修不能提取公积金);

(2) 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下岗、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未就业;

(5)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6)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或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县的;

(7)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0%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9)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住房贷款在一年之内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担保的不能提取);

符合上述条件,公积金中心提取股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要件齐全的当天受理,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职工符合本提出条件(1)(5)(8)(9)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制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大修住房1年内(购买商品房的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时间为起点,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开具时间为起点,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以规划、土地部门批准文件的时间为起点),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购买第一套房,全额提取,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房屋价款。购买第二套房,以前没有提取的,允许全额提取,提取额度不能超过所购房屋价款;以前办过提取的,需间隔两年以上,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及所购房屋价款。同一套房不准提取两次。购买第三套房不准提取。

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取得住房贷款的,如果属首套房,一年以后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允许提取额度为上一年度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但不得超过当年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一年后结清贷款的,凭银行出具的三个月贷款结清证明,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贷款余额。如果属二套房,只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属三套房,则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3.符合本提取条件(2)(3)(4)(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时,如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做冲还贷款处理。

4.职工符合本提取条件(5)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需个人负担的诊疗费用。

5.职工符合本提取条件(8)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的以租赁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50%)×支付房租月数。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未注销账户的,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三、提取证明资料

(一)必备资料

1、加盖指定印章的《孝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对帐簿;

3、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必备资料

1、2项资料及结婚证和户口

簿原件、复印件;

5、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6、委托单位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代办的,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

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以申请人为户名的银行储蓄存储存款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

(二)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按规定分别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现状(套数)证明;

2.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3.一年以内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2、购买二手房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现状(套数)证明;

(2)已经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3)一年以内的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现状(套数)证明;

(2)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

(3)一年以内的补缴购房差价发票。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及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原件

及一份复印件;如是单位集资建房,还须提供建房单位职工购房情况的花名册原件及一份复

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县(市)、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现状(套数)证明。

三、退休

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或经批准的退休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以上劳动鉴

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下岗、失业、辞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六、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及

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异地调动的,提供人事部门调令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或法院相关文书原件及一份复印

件;

2.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

件。

3.办理人的身份证。仅限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赔人办理提取。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50%或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1.夫妻双方单位(社区)住房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证(合同)

2.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书(证),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

一份复印件。

3.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孝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或《孝昌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孝昌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证》或《孝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发票。

九、偿还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购房合同、借(贷)款合同、借据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打印的当月借款余额清单和还款试算单(加盖银行帐)、偿还银行贷款的存款账

户资料(存折)原件。

3.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现状(套数)证明。

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1.患重大疾病人员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人的关系证明;

2.患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个

人需承担的诊疗费用证明。

孝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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