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证明书
民政局:
兹证明吴玉洁,女,于2001年5_月4日出生,吴玉洁的生父是吴殿局于2012年8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生母杨培贤是残疾人(精神病人)。现经我们均同意的作为吴玉洁的监护人。
特此证明。
XX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委托书
委托人:杨随元,男,汉族 ,1942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7194203024115,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委托人:张秀珍,男,汉族 ,194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52327194202014126,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被委托人:杨培秀,女,汉族,电话:15909058081被委托人:赵文娥,女,汉族,电话:13519964873 委托原因及事项: 委托人杨随元和张秀珍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吴玉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杨培秀、赵文娥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2012年8月17日
《变更监护人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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