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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4年6月8日上午,某公共交通公司司机唐某某驾驶A21195号大客车,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驾驶的A95926号夏利出租车(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潘某某,张某某为受雇司机)相撞,大客车被撞后向右侧冲去,将从这里经过的原告凌某某撞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区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张某某驾驶汽车行经交叉路口没有确保安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交通事故责任,凌某某无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229天,在某附属医院住院14天,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三级。原告以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车主潘某某、出租车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85,615.1元,继续治疗费1,146,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 14,833.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4,132元,护理费84,132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0元,复印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1,347,742.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某公共交通公司辩称:本案不能适用连带赔偿责任,应由各被告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分别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根据,应重新鉴定。某出租汽车公司辫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应将某出租汽车公司列为被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位,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潘某某辩称:交通队的责任认定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某、张某某驾车相撞,造成凌某某无辜受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唐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共交通公司承担,张某某系潘某某雇佣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潘某某承担,潘某某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某出租汽车公司处,某出租汽车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费用,某出租汽车公司应对潘某某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被撞伤后需继续治疗,本院认为其继续治疗费用应保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交往,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补偿应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赔偿的各种损失及继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寿命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继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期限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起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继续治疗费用高,应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潘某某及某出租汽车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公共交通公司赔偿凌某某损失417,871.55元;

二、潘某某赔偿凌某某损失470,071.55元;

三、某出租汽车公司对潘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当前的出租车行业中,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公司职员,为公司驾驶出租车,利润上交,每月领取固定的工资。二是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每月上交一定的利润,剩余收人归自己,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营业。三是挂靠承包经营,即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挂靠出租车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营业,其营运证由公司负责办理,每月向公司上交一定费用,这种费用较之承包经营所交纳的费用为低。四是所谓“二驾”,或称“副驾”,即由承包经营人即“主驾”招聘他人经营,二驾又分为三种,其一是二驾作为主驾的雇员,每月向主驾领取一定的工资,利润上交主驾;其二是二驾承包本应由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定期向主驾交纳固定费用,其余利润归自己所有;其三是部分承包主驾所运营的机动车,即与主驾在不同的时间段运营,例如主驾白天运营,二驾晚上运营,二驾定期向主驾支付固定的费用。对于二驾,有的出租车公司制度比较完备,规定雇佣二驾必须在公司备案。有的则比较松散,对雇佣二驾没有规定或约定。对于第一种情况,因驾驶员是公司雇员,由公司承担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无疑。第二种情况,驾驶员承包公司所有的机动车,向公司交纳一定的利润,实际是租赁或使用权转让,上交的利润是租赁费或使用费,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行为,因为驾驶员仍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即在出租车驾驶员一侧的车门外侧写有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字样。第三种情况,经营者将自己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营运证由公司办理,实际上是使用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公司收取该使用费。第四种情况,在承包经营(包括承包公司所有的出租车和挂靠两种情况)时,经营人又与他人发生雇佣或转承包关系。在后三种情况下,无论内部关系如何,在外人看来,驾驶员都是在为该车门

上写着的出租车公司营业,而无法知道他们之间存在的租赁或使用权转让或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外人因此会对该车的赔偿能力作出以公司为依据的判断,而不会以驾驶人本人为依据,因为公司的财力相对单个驾驶员或承包者要雄厚得多,对车辆造成的他人损害更有赔偿的保障,这也正是为什么出租车无论是为个人所有还是公司所有,都对外宣称是属于某某出租车公司的主要原因。

当然出租车公司也并非一无所获,无论采取哪种内部形式,出租车公司都收取了相应的费用,获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出租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其原理类似于雇主责任。不过,若当事人有重大过失,应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也可依内部规章的规定或与挂靠方的合同约定,追究承包方、挂靠方、驾驶员的内部责任。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出租车剐伤行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法院除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外,还判决出租车司机赔偿受伤行人4.9万余元剩余损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6日,韩某驾驶出租车沿珠江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正在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马某。韩某躲闪不及,出租车右侧后视镜将马某剐倒,引发马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韩某将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做了断骨复位等手术。治疗过程中,马某出现意识模糊、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诊断为脑梗塞。

马某出院后,因协商医疗赔偿等事宜未果,为此将韩某、韩某所在出租车公司、韩某所投保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韩某认为马某在事发前就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等病症,因此马某应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另外,韩某认为自己的出租车车籍和营运证都属于出租车公司,自己仅是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因此不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院另查明,韩某的出租车挂靠在被告出租车公司,运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同时,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马某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马某共计5.8万元的损失。同时,鉴于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80%的事故责任,马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因此韩某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马某剩余5.3万余元损失中的4.9万余元。另外,韩某虽为实际车主,但被告出租公司确实向其收取了管理费,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向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次梅)

当事人说

原告:交通肇事就应赔偿

被告:不应承担额外费用

王次梅

原告马某诉称,2007年10月6日上午10时左右,在珠江路某派出所南27米处,其由西向东穿过珠江路时,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的韩某因刹车不及时而将其撞倒,造成其受伤住院、支出医疗费数万元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洛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韩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还查明,韩某驾驶的出租车挂靠在一家出租车公司,同时该出租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因多次索要赔偿未果,马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某辩称,马某依据洛阳某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而提出的赔偿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因是该鉴定程序违法,法院不应支持。原告马某提供的医药清单中,可以发现马某擅自使用昂贵药品,扩大了医疗费用,因此马某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费用。同时,马某在事故前就患有高血压和冠心病,因此这部分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至于马某所称误工费,鉴于马某系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金,因此误工损失并不存在,被告不应赔偿。马某只是构成八级伤残,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轮椅等残疾器具费用。被告只是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因此马某的诉讼主体有误。

被告保险公司称其辩护意见与被告韩某的意见一致。被告出租车公司除了反对马某的最后一条辩护意见外,其余辩护意见与被告韩某的辩护意见一致。连线法官

连带赔偿 一举三得

王次梅

一审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张朕对判决思路予以了解答。

张朕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都不允许个人经营出租车,个人要想进入这个行业,必须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第一种是出租车公司既持有车辆产权,又持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只能承包车辆,其性质属于承包关系;第二种是出租公司持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其性质属于融资租赁关系;第三种是公司持有营运权,车辆则由个人购买,其性质属于挂靠关系。

近年来,出租行业中最常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出租车私下转让、出租车肇事后的主体认定和责任认定、出租车保险合同的主体认定、出租司机工伤认定、出租车司机雇佣等等。而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挂靠经营模式下。

根据相关出租车管理规定,出租车必须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这样一来,出租车真正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就出现了不同。实践中,出租车一旦发生事故,

如何划分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责任,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张朕说,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应由真正车主先行承担责任,再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处理有三个好处:一是加重真正车主的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是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使赔偿可以得到保障;三是出租车所有人将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按照公司规定交纳管理费后,出租车公司确实存在收益,因此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的做法,也体现了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张朕还说,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事故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保险限额内的部分,无需区分肇事方和受害方的责任比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法院应根据肇事方和受害方之间的责任比例,判决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这种处理办法,既减少了重复诉讼的麻烦,也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出租车肇事引发的赔偿问题谁来埋单?

来源:汽车007周报 2006-12-21 10:12:38 星期四

在私家车趋近“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私家车的保险理赔、事故责任等问题被社会及媒体关注。但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出租车身上,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例回放]

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驾驶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全责。而陈某的离去也断了陈家的经济来源。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

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认定出租公司无责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人员伤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计40余万元。越秀出租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出租公司赔偿

由于栗某没有支付能力,陈某家人及3位受伤乘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虽不享有肇事车辆的财产权,但该公司对车辆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费用共计85073.21元。

[律师点评]

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依据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案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挂靠的法律关系,并且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服务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租公司享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对司机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和注意义务。另外,从乘客角度出发,出租车上挂有出租车公司顶灯,在形式外观上,

乘客是与出租车公司而非司机个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应当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对外向受害人及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内部的责任承担,不应当妨害其共同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也更有利于保护乘客和第三人的权利。

[业内声音]

强化出租车加入三者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刘顺章:《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但没有规定双方承担的具体赔偿份额。第二,建设部规定,公民个人不能取得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必须从出租车公司二次购买出租车经营权,但出租车公司并不提供车辆,从而造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法律所有人相分离的尴尬局面。

要打破这种局面,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共同被告的责任分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也对其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取消有关限制。

同时,应强化出租车加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使受害人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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