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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零售行业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1 17:5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全市医药行业税收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实施,医疗保险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医药行业理应成为新的税收增长点。但从我市税收调查分析来看,医药生产和零售环节的税收增长与医药的需求增长却形成明显地反差。笔者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该行业征管的粗浅意见,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药品销售基本流程

从图中能够看出,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各零售药店、医院至少要经过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与其他行业相比,医药行业产品种类繁多,但进货渠道相对比较单一,药品一般都要从上一级经销商手中购进。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少记收入。近日,市局稽查局对冷水滩、零陵两区的8家医院和10家医药生产企业进行了暗查。通过对购销双方的调查,发现该行业普遍存在漏记、少记销售收入、发票使用混乱等违法涉税行为。不少医药批发商人为压低药品价格、少记销售收入,造成申报不实。此外,因该行业纳税人多为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一定程度存在着账目混乱、账目不健全、账外经营,甚至不建账、刻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致使税务检查工作难度较大。

(二)违规使用发票,漏缴税款。因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不强,药店在销售时不主动开具发票,导致不少药店有机会不按规定入账,少记收入;零售药店从上级经销商手中购进药品时,不索取发票,仅以发货单、提货单等代替发票,使一二级经销商有机会任意调整销售收入,少缴税款。即使销往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由于医疗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导致有的只索取普通发票,甚至不要发票,而发票进入医疗机构的多为以个人名义代开的发票,将从生产企业到各级经销商等几个环节的增值额一并抹杀,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据有关部门统计,药品批发行业毛利率为15%左右,零售环节毛利率为35%以上,有的药品从出厂到卖给消费者,价格会翻几倍甚至于十几倍,暴利背后是税款的大量流失。以上文中的图解为例,假设生产企业的某产品购进成本为8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100元,一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120元,二级经销商的销售价格为150元。并假设生产商已按规定缴纳了税款,而二级经销商以不开发票或到税务局代开征收率为3%的税票的方式以150元的价格销售给医院和消费者,那么即使生产厂家按规定缴纳了税款,整个流通过程理论上至少漏掉了税款(20+20+30)*17%-20*17%-150*3%=4元,占应缴纳税款的33.6%。另外,多数医院和经销商普遍存在发票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即使索要,销货单位也会因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使用各种白纸收据代替正式发票的行为居多;发票内容开具也极不规范,有的发票只开具“药品”总名称和金额,无具体明细药品名称和数量,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符;还有部分药店销售其他物品却以医药品作为开票品名。

(三)行业经营特殊导致征收漏洞大。一是分支机构较多,存在挂靠现象。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名下,名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是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多数医药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医药经营不纳增值税”的观念在个别医药经营者的心目中已根深蒂固。二是销售价格之外,存在平销返利行为。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

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三是收款形式多样化。以前药品的零售主要以现金、银行卡为主要形式,新医改实行以后,医保卡成为又一种主要收款形式。根据测算,现金、银行卡、医保卡销售收入比例在8:1:3左右。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征管难度较大,不利于控管。

(四)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不能兼顾。对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如药品监管部门是药监局,行政管理部门是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或冲突。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冲突,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作为增值税链条的专用发票在这里毫无用武之地。

三、加强医药行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医药行业纳税意识。一是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着力于提高医药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二是开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宣传。从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曝光案例、拍摄播放以案释法专题片等方式,申明国税部门坚决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立场,督促警示纳税人注意维护自身权益,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二)加大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稽查。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加大稽查处理力度,有效堵塞税收漏洞。二是加强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可到医保部门进行协调,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促进医药涉税信息共享。建立医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加强日常信息交叉比对,及时发现遗漏信息,发生案件时迅速反应,成立联合办案机构等,减少信息重复采集、政策矛盾和监管漏洞情况的出现,逐步形成监管联动、信息共享多赢局面。

(四)健全医药行业涉税政策。随着医疗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医药行业的准入资格也会进一步提高,行业规范性得到提高,容易查证相关的涉税资料。望尽快出台针对医药行业的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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