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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11:4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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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0]10号) 〃〃〃〃〃〃〃〃〃〃〃〃〃〃〃〃〃〃〃〃〃〃〃 10 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外[2010]200号) 〃〃〃〃〃〃〃〃 14 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函[2010]355号) 〃〃〃〃〃〃〃〃〃〃〃〃〃〃〃〃〃〃〃〃〃 16 5.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60号) 〃〃〃〃〃〃〃〃〃〃 19 6.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35号) 〃〃〃〃 26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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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关于批转•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政府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9号) 〃〃〃〃〃 49 9.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项目启动资金拨付细则(试行)‣的通知(余组(创)管„2011‟37号) 〃〃〃 59

10.余杭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10]182号) 〃〃〃〃〃〃〃〃〃〃〃〃〃〃〃〃〃〃〃〃〃 62 11.关于批转•余杭组团(创新基地)人才房租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11‟258号) 〃〃〃〃〃〃〃〃〃〃〃 70 12.关于印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孵化器入驻企业补助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余科„2011‟39号) 〃〃〃〃〃〃〃 78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文件

浙委办„201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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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 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

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

人才高地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2月27日

关于在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 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人才特区

打造人才高地的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省委、省政府决定,依托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人才特区的重要意义

人才是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第一要素。在特殊区域建设人才特区,以特殊政策、特殊机制为支撑,实行“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是加快建设人才强省,形成我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战略选择。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是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集中建设的四大人才基地之一,是我省引进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平台,依托这一平台建设人才特区,有利于加快聚集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特别是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利于培养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人才特区的主要任务

建设人才特区的主要任务是:着眼于服务创业,激活创新,面向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代表的急需紧缺人才,优化人才创业创新环境,加大人才体制机制创新力度,经过努力,到2015年,初步建成“人才科技资源充分聚集、人才体制机制充满活力、人才公共服务便利优质、人才创业创新高度活跃”的人才特区,打造区域人才高地。

(一)人才科技资源充分集聚。加快实施“千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集聚一批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新兴学科的带头人和领军人才,集聚一批具有旺盛创业创新能力的创新团队。

(二)人才体制机制充满活力。率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在人才投入、科研和创业支持政策、管理服务等方面先行先试,率先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创业孵化机制、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和科研创新环境。

(三)人才公共服务便利优质。在重大项目布局、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经费投入与使用、税收、人才奖励、人才生活保障等方面有良好的政策支持。重点完善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政策,健全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等多元化的融资扶持政策,实现特区内人才与资本的深度契合。

(四)人才创业创新高度活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导向,以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重点开展信息、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的研发攻关和产业转化,培育一批高科技、高成长性的企业,引领 3

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三、建设人才特区的支持政策

(一)创业奖励与资助。加大对人才特区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整合省有关部门和杭州市、余杭区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等专项资金,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及其团队,在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创新平台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其中引进国际一流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经认定给予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支持;引进国内一流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经认定给予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特区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并给予相应奖励和待遇保障,申报省“千人计划”可直接报省专项办。杭州市、余杭区要按照有关人才政策,在项目投入资助、办公用房租金、人才住房保障等方面,做好政策兑现工作。

(二)企业注册登记。积极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直接到省工商局办理手续。

(三)科技项目布局和科研投入。在人才特区优先布局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项目,优先支 4

持人才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优先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支持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对特区内从事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活动的企业,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直接资助可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及项目后补助政策。鼓励特区内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特区内外籍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和海外留学证明,同等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特区内的重大专项课题项目,可在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按照一般不超过16%的比例列支间接经费。企业承担重大专项课题发生的间接经费,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创业投融资。加快推进省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健全人才特区内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形成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创业投融资体系。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人才创业创新的投入,重点支持投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建立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制定相应政策,大力集聚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和天使投资者在人才特区落户,促进人才与资本的对接。支持特区内企业境内外上市或并购重组,积极培育和服务上市企业。鼓励商业银 5

行在人才特区创办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门,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五)税收优惠。“十二五”时期,省里对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新投资企业,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项目投产后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当年增收上交省部分予以杭州市、余杭区奖励性补助。杭州市、余杭区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结合自有资金,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特区内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5年12月31日前,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人才特区内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工作,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便捷通关待遇。杭州市和余杭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对人才特区内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给予奖励性补助。

(六)建设用地。省切块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人才特区给予适当倾斜。人才特区内贯通干道及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重大交通项目的,可申请使用省预留重大基础设施用地指标。杭州市、余杭区要优先保障人才特区用地需求,同时督促其加强 6

土地集约利用。人才特区土地公开出让时,可细化行业分类,引导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和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驻。对实验室、科研院所等项目,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土地用途可设置为科教用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可根据项目需求由政府建设,以租赁方式提供使用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企业可适时回购。

(七)外汇账户管理与结汇。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取得的合法收入,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进一步改进人才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建立健全高科技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研发经费专用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等各类企业外汇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

(八)人才培养。积极鼓励特区内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申报省特级专家、“151人才工程”、省重点创新团队等人才工程。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吸收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进入省科技项目评审和人才评审专家库。支持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经所在单位备案后到人才特区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研项目转化的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个人身份和职称保持不变。鼓励境内外专家在特区内长期或者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和企业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客座研究员,从事教学或合作开展科研课题研究,联合培养研究生。加强浙江大学海外高层次人才驿站与人才特区的合作。

(九)居留、出入境和落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符合条 7

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子女可申请永久居留,为其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居住证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申请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浙江的手续。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不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直接在我省居住地落户。

(十)人才生活保障。人才特区要加快人才专用房建设,建立人才住房奖励政策,对不同层次人才给予专用房出售、购房补助、租房补贴等优惠。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并无法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人才特区内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人才的子女,按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的子女需就读当地民办学校的,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帮助协调。符合医疗照顾待遇的高层次人才由当地落实相应医疗照顾待遇,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开展定期健康检查。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浙就医。支持未来科技城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国际学校,方便外籍人才子女就学。

四、建设人才特区的组织领导

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牵头,杭州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杭州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余杭区委、区政府共同组成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建设人才特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杭州市和余杭区具体负责人才特区的建设工作。

浙江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青山湖科技城)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企[2010]lO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切实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将其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人才创新园,省局制定了关于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发展的若干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降低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准入门槛 (一)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从事新兴行业,园内企业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可灵活核定体现其行业特点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二)推行注册资本“零首付”。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能源、装备制造、软件与创意、服务与中介等六大重点创新创业产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资金困难的,可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三)鼓励以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出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了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外,还可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园内企业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四)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利用技术和管理优势,创新交易模式,兴办网上交易市场和各类网店,发展网络经济。园内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

(五)降低取冠省名和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园内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进一步拓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六)落实股权出质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省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既可以把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从事财产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公司、担保公司或者一般类企业和自然人。

(七)贯彻股权出资政策。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以公司股权向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促进资本自由流转。既可以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的股权出资,也可以省外注册登记的公司的股权出资。既可以向改制、重组的公司出资,也可以向新设或增资的公司出资。

(八)开展债权出资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其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向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持有债权转换为该公司的股权,拆除资本流动的壁垒,促进企业优化重组。

(九)鼓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允许海外高层次人才兴办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改善所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允许园内的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名称中的行业直接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允许其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十)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转试点。引导园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省政府股权流转试点,为其办理股份变更章程备案手续,搭建全省统一的股份流转平台,在更大范围激活公司股权,促进资本运作。

(十一)支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优先鼓励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园内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三、进一步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品牌保护

(十二)支持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园内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丰富提升品牌营运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内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对园内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依法给予政策倾斜。

(十三)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指导园内企业实施品牌拓展策略,推行品牌多国度、多门类国际注册,支持拥有驰(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十四)加强品牌侵权执法。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保护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 12

权、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政策指导

(十五)启动创业实训计划。依托私营(民营)企业协会,启动实训工程,开设创业课堂,发放创业政策汇编,推行零距离的贴身帮扶。

(十六)强化信息服务。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引,定期推出经济主体运行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区域经济分布、行业投资业态等情况,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提供第一手信息。

(十七)组织参与各类高端论坛。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组织园内企业参加中国民营企业峰会、经贸合作洽谈会等各类高端论坛,鼓励园内企业走出去,为园内企业搭建更宽广的信息沟通平台。

五、进一步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服务措施

(十八)开通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直通车。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的企业做大做强,园内企业变更为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可到省工商局办理无行政区域企业名称变更。

(十九)深入推行网上登记和年检。为园内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网上登记和年检服务,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服务。

(二十)开辟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园内企业实行专人专件办理,强化告知服务、礼仪服务、咨询服务、政务公开服务、查询服务等五大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准入效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支持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发展的

若干意见

浙科发外[2010]200号

杭州市科技局、余杭区科技局: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是浙江引进海外创新资源、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战略部署,加大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加快科技强省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现就支持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1.积极争取科技部支持,依托驻外科技外交官推荐优秀海外留学人员和成果,入驻海创园。不定期举办清华、浙大等海外学子浙江行活动,与海创园开展对接。

2.实施面向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的“钱江人才计划”。科技创业类项目择优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携科研成果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实施专利技术的产业化研究和后续技术研发工作等。科研开发类项目择优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及团队进行的科研开发。

3.对由海外引进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团队和具有国内顶尖水平的团队加大资助力度,优先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设立省重点实验室、列入省重点创新团队建设。

4.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积极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973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 14

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项目。获得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按规定地方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5.对海创园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6.对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从事“四技”活动(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7.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按150%加计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8.鼓励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研发和产业化成果申报省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励。

9.对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经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经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引进国外发明专利项目等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加强对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知识产权的保护。

10.鼓励、支持海外归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与交流活动,帮助我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与国外机构联合创办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等各种创新载体,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对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归国留学人员给予表彰和资助。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人社函[2010]355号

杭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安市、杭州市余杭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部署要求,积极打造引才聚才平台,加快推进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和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科技城)建设,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浙江创新创业,现就支持海创园和科技城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支持海创园、科技城建立引才聚才载体

(一)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在海创园、科技城建立浙江省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业园落实配套政策,提供优质服务,扩大对外宣传,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到园区(基地)创业,不断提高海创园、科技城的影响力和集聚力。

(二)积极开展博士后工作。优先在入驻海创园、科技城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试点,并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入园(基地)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人才团队建设提供有效载体。

二、大力扶持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创新创业

(三)加大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力度。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人才 16

创业创新资助政策要对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及团队予以倾斜。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优先列入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列入“钱江人才计划”。

(四)优先给予人才培养、推荐。人才培养计划申报、人才荣誉称号授予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要对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倾斜。在同等条件下,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人才将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优先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海创园、科技城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引才计划”的人才,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认真做好海创园、科技城就业社会保障工作

(五)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比例。根据海创园、科技城实际需要,在所在地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能力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海创园、科技城所在地失业保险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比例,促进海创园、科技城就业创业工作。

(六)做好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做好来园区(基地)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外地来园区(基地)就业人员,积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

(七)落实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允许引进入才根据需要选择工作所在地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所在地医疗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在园区(基地)工作期间,除可在工作所在地就医外, 17

回参保地时因病确需,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引进人才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将园区(基地)附近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纳入省级医保定点单位,方便引进人才就医购药。

四、不断提高海创园、科技城人才服务工作水平

(八)发挥“服务窗口”作用。充分发挥各级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窗口作用,对园区(基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引才计划”人才,各地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税收、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特定待遇落实过程中,予以重点跟踪、重点协调、重点保障。

(九)提供引才“绿色通道”。根据•关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入出境及居留便利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 237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入出境、居留便利的“绿色通道”;对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根据实际聘用需要,提供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等“绿色通道”。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分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现将•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

(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第四条 •居住证‣持证人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章 证件

第五条 •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监制。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相关 20

工作。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

第七条

•居住证‣采取属地编号原则。•居住证‣主卡编号采用英文数字混编方法。其中,英文部分的首位字母表示申领人员类别:第一类为外国籍人员(“W”字头);第二类为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H”字头);第三类为其他非浙江户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Q”字头)。第二位字母表示所属地区,分别为:杭州A、宁波B、温州C、绍兴D、湖州E、嘉兴F、金华G、衢州H、台州J、丽水K、舟山L 。数字部分前4位表示申领年份,中间2位表示申领月份,后面3位表示申领序号。

•居住证‣副卡编号采用主卡号码后加注序号的方法。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办理•居住证‣主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

(1)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 (2)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需提交本人护照和外国永久居留证明;

21

(3)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

4.在本省的住所登记证明:自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并经区、县房管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5.申请人学历和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获得者,还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1张。

(二)来我省工作的还须提供:

1.与单位签订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书。

(三)来我省创业的还须提供:

所创办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证明。 第九条 办理•居住证‣副卡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随行配偶应提供合法的婚姻证明(外国婚姻证明请同时提供翻译件)。

(四)随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2寸近期彩色证件照1张。

第十条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作为浙江省人力资源 22

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办理单位和对外窗口,统一受理•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网上预审

用人单位通过“浙江海外人才网”(www.daodoc.com)下载•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和•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副卡)申请表‣,填写后上传至办理单位进行网上预审。网上预审通过后,办理单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二)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接到预审确认通知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携带申请所需材料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省、部属单位由本单位审核盖章。

(三)审核办理

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办理单位进行办理。 办理单位受理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相关信息移交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省级有关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办理单位。接到省级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后,办理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外籍人才如未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其个人情况同步办理•外国专家证‣。

(四)抄送备案

23

每月初,办理单位将上月•居住证‣办理名单(包括主卡和副卡名单)抄送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所在市、区(市、区)可据此备案及落实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第五章 延期、变更和遗失补办

第十二条 •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由用人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用人单位应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单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证人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居住证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变更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六章 失效和注销

第十五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一)•居住证‣期满未续办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三)离开我省工作的;

(四)•居住证‣主卡被注销或失效,副卡将自动失效;

(五)•居住证‣申领条件消失时,•居住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确认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收缴其•居住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必要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4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在学术、技术等方面造假的;

(三)持证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5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全球引才“521”

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发[2010]3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22日

26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浙委办[2009]73号)精神,大力引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市和城市国际化战略,加快建设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现就实施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2010年开始,用5年时间,面向全球引进20个以上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100名以上带着重大项目、带领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简称全球引才“521”计划)。同时,5年内全市引进1500名以上海外留学人员,500个左右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

目前,国内其它各个城市都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千人计划”,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这样激烈的人才竞争中,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非常艰巨,我们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杭州不与其它城市比资金、比资助、比待遇,而要与其它城市拼环境,以一流环境吸引一流人才;拼服务,以一等服务赢得一流人才;拼真情,以一片真情留住一流人才。

二、总体要求

(一)解放思想,创新理念。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杭州第一资源、27

人才优势是杭州第一优势的理念;牢固树立以一流环境吸引一流人才、以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收益率、回报率最高的生产性开发性投入的理念;牢固树立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

(二)大气开放,整体椎进。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上坚持“四个结合”,即坚持发达国家引才与发展中国家引才相结合,国外引才与国内引才相结合,个体引才与团队引才相结合,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才相结合。以“天下人才天下用,天下人才为我用”和“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开放气魄,进一步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按需引进,突出重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围绕重点创业项目和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和重点园区等,大力引进我市“3+1”现代产业体系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引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重在使用,以用促引。积极搭建平台、完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类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努力把海外高层次人才吸纳到能够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为他们提供干事创业的舞台。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更好地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以用好人才来吸引和留住更多的人才。

三、引才标准

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 28

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二)适合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具有创业经验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海外优秀创业创新团队;

(三)在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四)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从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或新兴学科的研究工作,并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高级专家学者;

(五)我市紧缺急需的其他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业绩突出的紧缺特需人才,在引才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四、政策待遇

入选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人才,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待遇:

(一)创业支持。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步落实到位。对特别突出的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上不封顶”的政策;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其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两年期最高500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 29

并给予两年内实际信用担保贷款额度的50%贴息;有关城区承担相应的资助和贴息经费。鼓励社会投资机构、民营企业对创业项目进行投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进行跟投。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企业产品,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优先在西博会、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等展会上设立企业产品专场(专柜)。

(二)财政扶持。创办独立纳税的企业,前三年按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地方分成80%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在杭继续投资发展。

(三)鼓励再次创业。宽容创业失败者,对首次创业3年内失败的,经评估后再次创业的,可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并帮助总结经验教训,鼓励创业失败者再次创业。

(四)科研条件。凡承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科扶项目的,经评审,分别给予最高lOO万、50万、30万元的配套资助。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自主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

(五)职称评定。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的,可直接确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聘请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中心等首席教授、首席专家或政府首席顾问等。邀请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规划和重大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居留落户。外籍的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 30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部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为其发放•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尚未获得永久居留证的,可凭•外国专家证‣向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凭

一、二类申请单位证明,申请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定居和落户,并不受住房、年龄和居住年限等条件的限制。

(七)安家补助。给予80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并提供购买一套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专项住房,安家补助费按服务期限逐年到位。携团队来杭创业或工作的,其团队核心成员具有海外博士学位的给予10万元、硕士学位的给予6万元的住房补贴,并可优先申购人才专项住房。凡6个月以下短期来杭工作的,给予提供免费租住一套12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公寓。

(八)社会保障。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工作地或落户地组织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权利。用人单位在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卫生部门将技术、设备一流的医疗单位作为健康定点单位,发放专门的医疗保险证,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九)家属安置。其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其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就读。当地教育部门要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十)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应考虑引进人才回国(国外)前的收 31

入水平,与本人协商确定。对到企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可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五、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实施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主要牵头负责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计划落实等工作;市人事局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引才目录和计划、组织开展引才活动、开设专门服务窗口及指导区、县(市)的引才等工作;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各类科研院所中的重点创新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等人才的引进工作;市经委主要负责相关大企业大集团等人才的引进工作;杭州师范大学和浙大城市学院等高校由本校自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包括提出引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供工作平台、安排岗位等。

(二)规范申报程序。(1)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物色引进人选,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相应牵头单位提出申报。(2)牵头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办。(3)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初选人选进行评审,专家直接从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委员会中聘请;对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4)市委人才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人选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批准的名单,由市委人才办批复用人单位。(6)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或服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7)引进人才到岗后,市委人才办制发“杭州 32

市特聘专家”证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8)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直接向市委人才办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办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9)列入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人选,优先向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推荐;入选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的,直接纳入“521”计划人选管理,并享受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确定的相应政策和待遇。

(三)拓宽引才渠道。拓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每年举办浙江杭州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大会,每年组织赴海外招才引智。注重以才引才,充分发挥各类海外侨团、留学人员社团、海外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与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建立紧密型合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团招才引智。每年组织一批海外留学人员团体来杭参加考察、交流洽谈。加强与驻外使(领)馆、留学人员组织及国外中介机构的协作,充分发挥杭州海外人才联络处作用,定期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促进供求对接。加快建立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库。

(四)搭建引才平台。积极筹建余杭仓前浙江企业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基地,充分发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作用,把基地建设成为吸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平台。加强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园、经济开发区,尤其是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名校名所和大院大所。大力支持杭师大等市属高校提升办学水平。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和浙大、中国美院及在杭国家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各类用人单位的 33

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到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在国(境)外直接聘用海外人才。

(五)完善服务机制。提供全程“保姆式”的优质服务。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明确职责和专人,协助用人单位为海外高层次人才落实和办理特殊政策,在有关技术职务评审、科技项目资助、奖励申报、投资创业注册登记以及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将入选国家和浙江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市领导联系的专家范围,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六)营造引才环境。深入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开展环境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杭州环境优势。大力改善绿色生态、空气质量、基础设施、经济水准等硬环境,进一步推进生态城市、健康城市和森林城市建设,实施低碳新政,建设低碳城市;大力改善人文环境、体制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人际环境等软环境,进一步推进与世界各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杭创业创新。

3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

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精神,有效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良好平台,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驻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创新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才标准。

本意见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创业或工作连续2年以上;到海创园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者在基地内创办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创新创业人才。上述人才原则上每年在园区内工作时间应不低于6个月。具体分为三类:

1.领军人才(简称A类人才)。是指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居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的科学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5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其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海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3年以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杭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际先进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

2.重点人才(简称B类人才)。是指掌握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高端研发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3)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工程技术人员;

(4)拥有符合省、市、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的项目,掌握核心技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5)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杰出人才。

3.优秀人才(简称C类人才)。是指熟悉研发技能的各类科研骨干,必须是省、市、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和专业领域紧缺和急需的海外人才。

(二)产业门类。

1.电子信息产业类研发项目。包括网络与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设计,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和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关键技术产品 36

与系统,数字音视频产品,应用变频控制、模糊逻辑控制等技术家用产品,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高压自动化系统,现代传感技术、故障诊断和自动控制技术研发等项目,以及与互联网、物联网相关的信息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项目。

2.生物医药产业类研发项目。包括生物反应及分离技术,发酵工程关键技术及重大产品,生物材料及产品,保健食品;新型疫苗,单克隆抗体系列产品与检测试剂,新型给药技术及药物新剂型;生物技术药物;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中药现代化项目;新型医疗器械、仪器及药用包装材料,生物医学材料,医学信息技术及远程医疗技术等的研发项目。

3.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类研发项目。包括高性能金属材料,特种功能材料,光通信材料,电子与微电子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有机硅材料,绿色建材与节能建材等;新能源汽车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风电、核电、生物质发电设备制造技术,LED半导体照明技术,新型电源及储能技术研发等项目。

4.装备制造产业类研发项目。包括工业自动控制技术、仪器仪表、节能装备、交通运输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发;环保机械设备、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及装置、污水处理技术、中水循环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绿色制造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等项目。

5.软件与创意产业类项目。

(1)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等服务外包项目;

(2)各类设计、管理与应用软件,信息处理软件开发项目;

37

(3)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软件平台与中间件项目;

(4)信息增值服务项目;

(5)动画设计、漫画制作、网络游戏等项目;

(6)“三网”融合技术,3G及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字电视及下一代广播电视传输技术等项目。

6.服务中介平台类项目。包括对创新基地及创业园项目研发、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平台作用的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孵化平台。

对以上产业领域的项目,企业必须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低碳减排、环境友好等条件。

(三)场地控制标准。

1.研发类项目。

(1)租赁现有写字楼的条件:由海外高层次人才设立或拥有一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研发机构。

(2)购置现有写字楼的条件:

①具备租赁写字楼的条件。

②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

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其中5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不低于10%;51—100人(含)段,不低于6%;100人以上部分,不低于3%。并拥有1名以上B类人才,或7名以上C类人才。

38

③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3)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①具备购置写字楼的条件。

②省级(含)以上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成果获省级(含)以上科技二等奖以上的研发机构。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其中5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数不低于10%;51—100人(含)段,不低于6%;100人以上部分,不低于3%。并拥有1名以上A类人才,或3名以上B类人才。

(4)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民营企业100强企业计划在海创园购地设立研发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总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亩。

②自入驻签约之日起3年内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少于50人,其中1名以上A类人才。3年内未达到要求的,加收土地出让金或按成本价收回土地及建筑物。

2.产业化项目。

(1)租赁现有写字楼的条件:

由海外高层次人才投资设立或拥有一定数量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产业项目,入驻海创园后,工商注册登记必须在余杭区。

(2)购置现有写字楼的条件:

①具备租赁写字楼的条件。

39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元/平方米;年销售收入不少于2万元/平方米;年利税不少于2000元/平方米。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不低于6%;100人以上部分,不低于3%。并拥有1名以上B类人才,或7名以上C类人才。

(3)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①具备购置写字楼的条件。

②注册资金不少于21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少于350万元/亩;单位土地年销售收入不低于700万元/亩;单位土地年利税不少于70万元/亩。

③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根据企业研发人员总数不同,分段设置最低标准。其中总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比例不低于6%;100人以上部分,不低于3%。并拥有1名以上A类人才,或3名以上B类人才。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凡受让土地的研发、产业项目,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5亩左右,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亩。土地性质为科研、办公用地,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

(四)项目评审程序。

1.建立项目和人才评估专家评审制度。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推荐产业项目评估和人才评价方面相关专家,建立项目评估专家组和人才评价专家库,制订评审办法,规范评审程序。

2.进驻该区块的项目需先实施项目评估和人才评估。对租用办 40

公楼的,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负责审核;对购置写字楼和受让土地的,经项目评估专家组和人才评价专家组负责评估提出意见后,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审核确定,以确保项目落地的科学性。

二、鼓励政策

入驻海创园的企业和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企业扶持、人才服务政策的同时,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支持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政策。

1.研发项目补助。在研发建设项目的前3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办公用房租赁补助。研发机构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租房补助。

3.研发人员生活补助。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研发人员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4.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对获国家科技进步

一、二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或浙江省科学技术

一、

二、三等奖(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奖项),并在规划指定区域实施产业化的研发成果,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人才创业的政策。

41

1.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的补助。

为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以下简称“孵化器”)的企业给予以下补助:

(1)租金补助。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企业,第一年租金全额补助,第2年至第3年补助房屋租金的7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项目补助。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扶持入驻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种子资金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的程度,单个项目按20万元、50万元、80万元3个等次进行资助。项目批准后,拨付60%;项目期满通过验收后,拨付40%。

(3)场地保障。由余杭组团(创新基地)管委会建设一定面积的标准厂房,用于孵化毕业企业租赁;并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发展用地。

2.高新成果产业化补助。

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经专家评审,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立项数最高不超过当年产业化项目立项总数的20%。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实行“一事一议”。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重点项目补助政策。

①跟进投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对企业实际投资 42

额的30%以内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由杭州市引导基金与余杭区引导基金按7:3比例同步跟进投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杭州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下同)。

②租金补助。按房屋年租金的6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租房补助。

③贷款贴息。给予两年内最高5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额贴息,并给予再担保和使用还贷周转应急资金的支持。 ④设备资助。单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15%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本条款和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⑤人才生活补助。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2)一般项目补助政策。

①跟进投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创投企业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杭州市引导基金与余杭区引导基金按7:3比例同步跟进投资。

②租金补助。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按市场价计算租房补助。

③贷款贴息。给予2年内最高300万元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全额贴息,并给予再担保和使用还贷周转应急资金的支持。

43

④设备资助。单个项目在建设期内完成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额7%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和项目贷款贴息不重复享受。

⑤人才生活补助。3年内视项目对地方财政作出的贡献,对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特定生活开支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创业投资服务。

(1)建立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海创园分中心。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在海创园设立分中心,为资本与项目连接提供服务通道,并提供日常的融资咨询、中介服务、创业辅导,组织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与海创园企业对接会,帮助创新项目寻求战略合作者。

(2)建立引导和风险补偿基金。杭州市、余杭区各出资2500万元设立贷款“风险池”,将“风险池”作为引导基金存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按1:8比例放大提供信贷支持;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对合作银行贷款实际出现的本金损失,“风险池”予以部分风险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3)创新信贷融资模式。引进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发挥市区两级国有担保公司特别是科技担保公司的作用,为海创园的创业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公司股权质押、订单和应收账款质押以及期权回报等创新模式的信贷融资。

(4)培育园区企业上市。市、区金融办(上市办)加强与海创园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海创园企业上市的引导和培育,对基本 44

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列为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培育对象。

(三)人才服务政策。

1.对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给予安居扶持。

(1)A类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结合引进项目的实际情况,由政府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引进政策,最高可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2)B类人才。

①提供人才公寓。统一提供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前3年租金免缴。

②租房补助。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③购房补助。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购房的,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助,用人单位主体需按1:1比例给予配套补助。

④提供人才专项用房。可优先购买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

(3)C类人才。

①提供人才公寓。统一提供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的,前3年租金免缴。

②租房补助。自行租房的,3年内对其实际支付租金给予60%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③安家费补助。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④提供人才专项用房。可优先购买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

2.海创园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教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结 45

合个人意愿,可向省内高校推荐聘任为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

3.海创园内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可选择办理杭州市或余杭区回国留学人员工作证,其保险、医疗、交通等方面待遇,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解决,浙江省、杭州市未覆盖余杭区的优惠政策延伸覆盖至海创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海创园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其子女在杭州市区就学,原则上按属地原则解决,符合•关于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08‟24号)要求的,按•通知‣精神办理。

5.在海创园企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6.鼓励海外留学生入园创业,对符合条件进园创新创业的,一次性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入园的企业吸纳海外留学生,对入园企业接收海外留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入园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参与创业。对入园大学生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和创业模拟实训的,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鉴定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其中属于杭州紧缺工种的,可全额补贴;参加见习训练的,可按照杭州市区的有关政策执行。

46

上述经费,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三、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由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海创园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资金来源和管理。

海创园政策的兑现由市与余杭区按照规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争取省里支持。

(三)操作程序。

1.项目备案。

需申报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应于上年度将项目计划报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决策层的有关文件、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经论证的可行性方案、投资预算、完成期限等)。

2.项目申报。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根据需要分批组织评审。企业在申请项目资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

(3)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4)购置主要生产设备的财务清单以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材料。

47

3.政策兑现。

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服务中心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余杭区负责政策兑现。

四、附则

(一)分类人才认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经规定程序认定后(认定细则另行制订),颁发•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人才证书‣。

(二)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的单位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年内不改变用途或转让、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已发放的补助予以退还。补助面积按经认定的三类人才每人不超过50平米的标准核定。

(三)对已经享受省内相关政策的引进项目和人才转移至海创园的,予以享受省内相关政策与本政策的差额部分。本政策与余杭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研发机构建设、入驻孵化器企业补助、产业化项目补助等政策有交叉的,就高享受一次。

对获得杭州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上级有配套要求的,余杭区财政按照要求或按不低于上级扶持资金额度进行配套补助;获得多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就高进行配套;项目已经获得余杭区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的,视作配套并相应抵扣配套补助数额,抵扣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政策扶持对象以外的人才,按照属地现有人才政策享受有关待遇。

(五)海创园内引进人才、入驻企业(项目)符合杭州市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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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创园

海创园概况

天津科技城政策

萧山化纤科技城新材料科创园简介(版)

杭州未来科技城高峰论坛发言

未来科技城税务所揭牌成立

高创园人才鼓励政策

潮忠文创园招商政策

前海政策

关于科技城人才聚集政策的研究报告

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政策
《未来科技城(海创园)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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