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转让(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转让(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实施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44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⑴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⑵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⑷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的。
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1)单位用地
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②市政府城投公司不能收储的证明材料或市政府同意转让批复意见。
(2)个人住宅
①已完成建设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政务服务中心窗口,1日] →缴费[申请人]→科室初审[利用科,2日] →审查[局分管领导,2日]→审核[局主管领导,2日]→审批[市政府,4日]→发放批准通知书[利用科将批准文件转政务服务中心送申请人,1日]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收费(属划拨土地转让、转让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出让年限的)
收费标准:按土地评估结果收取
收费依据: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国土资发(2006)114号、鄂土资函(2011)689号
申报材料:
1、通过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已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建设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2.原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属转让并同时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出让年限的) ⑴转让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法院判、裁决的,附法院判、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及转让申请书;⑵受让人房产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原件;⑶经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招拍挂相关资料;⑷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⑸属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审批意见,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见;⑹备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⑺宗地图。
3、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⑴转让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法院判、裁决的,附法院判、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属监察查处项目的,提供监察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及转让申请书;⑵受让人房产证复印件及土地使用证原件;⑶以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招拍挂相关资料;⑷双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⑸属国有资产的,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审批意见;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见;⑹备
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转让后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可保留划拨用地的项目不需提供);⑺宗地图;⑻缴费税发票复印件。
4.土地收储中心不予收储或经市政府批准直接转让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原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
5.个人住宅转让
⑴转让双方申请书和身份证(户口复印件);⑵原土地使用证原件;⑶已办理变更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⑷土地出让合同;⑸双方转让协议;⑹备案后的土地评估报告(原属划拨用地的提供);⑺宗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