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中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一、部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2、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救护队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4、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事故,参加危及井下人员安全的灭火工作。
5、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佩用呼吸器的安全技术工作;参与审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协助搞好安全及事故处理。
6、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掌握井下的巷道布置、工作地点和避灾路线,协助矿井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7、实施军事化管理,按计划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
8、按规定配备救护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9、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10、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二、责任追究
1、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2、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3、未落实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其情节、造成后果的性质、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及处理各种事故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事故者;
(二)当事故发生后,应召不到或逃避出动及畏缩不前、临阵逃脱或拒不执行战斗命令者;
(三)对在矿山救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而贻误战机,导致严重后果者;
(四)对在处理事故和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
5、未做好井下的预防检查工作,不熟悉井下巷道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6、救护队装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造成事故的,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7、救护队配备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不足的,救护队应负主要责任。
8、救护装备、仪器维护、保养不完好,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9、未组织本单位新队员签订师徒合同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10、未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演练方案,进行训练演习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11、本单位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2、未执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
13、井下消防器材库管理不善或器材不足的,救护队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4、救护队未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从事救护工作,救护队负主要责任。
15、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