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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兵工作简介

民兵是我国不脱离生产的群众组织,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后备力量。民兵工作是各级人武部门的中心工作,是人民武装工作的重要内容。

【民兵制度】

义务职责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国防职责。

民兵性质 《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任务 《国防法》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制度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文件规定,全国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系统的双重领导制度,这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项根本制度。

体现双重领导的具体制度主要有:县以上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制度;省、地、县地方党委书记兼同级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党委第一书记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制度;地方党委常委议军制度;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基层武装部制度。

领导机构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中央文件规定,解放军四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全国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机关。

解放军四总部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职责分工是:总参谋部为全国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民兵预备役的组织、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和作战指挥等项工作;总政治部负责民兵预备役的政治工作;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民兵预备役的军械技术勤务工作。 大军区是所辖区域内最高军事机关,统一领导所辖区域的军事工作包括民兵预备役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含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民兵役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动员体制的组成部分,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民兵预备役工作。

地方政府职责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原则 根据中央和省、市文件规定,城市民兵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区委、政府和区人武部对辖区内的民兵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级和市级以上部、委、办、局(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民兵工作要有指导和要求,并积极支持市、区对民兵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织建设】

民兵分类 《兵役法》规定,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基干民兵为一类士兵预备役,是战时兵员动员,就地作战和平时执行应急任务的骨干,是民兵工作的重点;普通民兵为二类士兵预备役,同基干民兵一样,都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组建范围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其中城市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凡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稳定,适龄人员较多的,都应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入队条件 根据《兵役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必须是适龄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身体健康,其中,基干民兵参照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和应征青年体格评选条件执行。

编组办法 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委总部文件规定,普通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基干民兵按照有利于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平衡负担的原则编组。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连或者营。

基干民兵单独编组,根据民兵人数分别编班、排、连、营或者团。女性公民只编基干民兵,单独编组。

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可以跨单位编组。对一些分散经营、适龄人员较少的企业,可以街道、行业系统或企业管理部门为单位编组基干民兵。

【政治工作】

指导原则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各级责任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防建设的要求,开展民兵、预备役政治工作。

入队政审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征集新兵的标准,对拟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审查;对已经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政治考察。

政治教育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人员平时的政治教育,应当以民兵干部、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部队官兵为重点对象。基干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每年集中进行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十六课时。普通民兵的政治教育,结合组织整顿、征兵和重大节日活动等时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 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期间的政治教育应当纳入训练计划,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刊物订阅 总部和军区要求民兵组织订阅的报刊有:《中国国防报》、《中国民兵》杂志、《东海民兵》杂志,这些刊物是民兵预备役建设的专用刊物和教材,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指导,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国防报》、《中国民兵》杂志订到连,《东海民兵》杂志订到排。

考核检查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团分别负责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官兵政治教育进行检查和考核。

【民兵军事训练】

规范化要求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进行,实施规范化训练。一是要有比较规范的训练、教学场所;二是要有强有力的训练领导班子;三是要严密组织、严格训练;四是要有一支任教能力较强的教员队伍;五是要有一套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

任务下达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部队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逐级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证参加训练人员的训练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警备区)批准;需要免除训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批准。时间要求 根据《兵役法》规定,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1997年,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文件对各类民兵分队训练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民兵应急分队年度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高炮(机)、通信分队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30天(含政治教育3天);对口专业分队的3到5天,(含政治教育半天),主要进行军事基础和协同训练;民兵干部训练,在新任职的二年内,完成30天的训练;步兵分队训练时间为15天(含政治教育2天)。

组织实施 全国每年的训练任务,由总参谋部规定后,逐级下达。民兵的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专职人民武装部的军事训练由军分区组织实施。

考核登记 《民兵工作条件》规定,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区县人民武装部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

【战备值勤】

主要任务 《民兵工作条例》和总部有关文件对民兵战备执勤任务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军警民联防。组织民兵配合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平时进行巡逻、观(侦)察、警戒、防空、防特和防空降,战时共歼入侵之敌。

(二)配合部队、武警打击武装袭扰之敌。

(三)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主要有四项:一是护厂、护矿、护店、护村、护路,维护本单位本地区正常秩序。二是协助公安部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三是保护重要目标。四是执行应急机动任务。

(四)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

审批与备案 民兵战备执勤,政策性很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本着爱惜民力、严加控制的精神,严格审批权限。

陆海边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组织民兵守护重要目标,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组织民兵担负治安勤务,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军事机关备案。

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遇有追捕持抢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县(市、区)党委、政府批准,同时迅速向上级军事机关 报告。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付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中办(1990)12号文件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

组织与实施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战备执勤,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赋予的任务,制定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报酬和补助 民兵担负勤务的报酬或者补助,由使用单位支付。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武器装备管理】

配备和维修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统一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负责。

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所需的防暴、运输、通信等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备保障;对口专业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所在单位保障。

预备役部队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要求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符合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并按规定配备看管人员;对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省、市、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省军区审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军分区(警备区)审批。

检查和管理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列为安保卫的重点目标,配合军事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经费保障】

各类经费保障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事业费由省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城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含户籍在城区的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含县、县级市本级及所辖乡镇的非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分别按时划拨给同级军事机关。各级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护费和民兵预备役重大活动经费等,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保障。经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同确定。

预备役部队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建设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各类经费的管理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参训人员的待遇 《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

农村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军事机关按照当地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从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费项目中给予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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