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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6:4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辽市中小学学校安全管理细则 (试行)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自治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维护通辽市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推进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的创建活动,确保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力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管理模式。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预防和遏制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三、适用范围

通辽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各部门,各旗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

四、实施细则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教育局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具体实施。

1.负责制定本地区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2.全面掌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3.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切实落实教育行政领导干部学校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4.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5.加强对学校安全台账建设的领导,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市、旗(县)、校三级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统一要求,规范操作,按时逐级上报相关数据及材料。

6.市教育局要建立对各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评机制,要把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列入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严格执行大型活动报告制度。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的夏令营、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要附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须报校长或园长批准,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市、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安全管理培训,将安全管理纳入校长园长培训内容,通过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培训内容为有关中小学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见事故的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

9.市、旗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所辖学校幼儿园校园远程监控网络和中心监控室。 10.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责罚相当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学校对本校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2.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与学校各管理部门层层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要做到安全工作文件亲自签发、批示和部署,不断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每学期要亲自组织和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周”和“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学校校长不得在安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3.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各类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学校要把各部位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期检查。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

4.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为“安全隐患排查周”,各地各校要对学校涉及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并做出详细检查记录。对学校(幼儿园)无力解决的安全隐患,要形成书面报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5.学校要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每周1课时的安全教育课程,不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为“安全教育宣传周”。 6.学校应当加强对全体教职工(特别是班主任)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教职工的责任意识和防范能力。

7.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要做到岗位有职责、管理有办法、奖惩有规定,要在各岗位明确岗位责任人,安全管理制度要印制和张贴。

8.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地各校要切实重视和提高对信息报送工作的认识,认真做好应急信息逐级报送工作,严格做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报告,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不迟报、不谎报。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教育、卫生、公安等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

9.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学校校车应喷涂由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在接送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具备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10.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应当建议其监护人安排治疗。学校组织学生军训,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11.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禁行性规定》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12.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斗殴;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筑物。

(三)安全管理制度。

在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基础上,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1.安全教育宣传制度;

2.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保卫制度; 4.门卫管理制度;

5.值班值宿及校内夜间巡查制度; 6.食品与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7.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8.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 9.消防安全制度;

10.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1.医务室安全管理制度;

12.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3.学校临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 1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6.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7.交通及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9.危险建筑物报告制度;

20.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21.安全工作台账管理制度;

2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报告制度。

(四)学校安全教育。 各地各校要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安全教育内容及时间,落实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1.传染病的预防教育(

2、3月份); 2.火灾预防教育(

3、4月份);

3.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5、6月份); 4.洪水、暴雨、雷击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

6、7月份);5.溺水预防教育(

7、8月份); 6.食物中毒预防教育(

7、8月份); 7.交通安全教育(

3、4月份);

8.性侵犯预防和应对教育(

6、7月份); 9.用电安全教育(

7、8月份); 10.运动受伤预防教育(9月份); 11.建筑安全教育(

7、8月份); 12.消化道疾病预防教育(9月份); 13.防寒保暖教育(

10、11月份); 14.煤气中毒预防教育(10月份);

15.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冰面溺水预防教育(

11、12月份); 16.火灾预防教育(10月份); 17.雪雾天气交通安全教育(

12、1月份)。

(五)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

1.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校舍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学校每学期应开展的应急演练时间及内容安排。 第2周:

地震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体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第4周:

3月29日,全市学生消防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市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第6周:

踩踏事件应急演练(参与者:部分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第8周:

地震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体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第10周:

5月12日,全市学生地震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市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11月9日,全市师生消防安全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市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时间:在宿舍演练,就寝之后); 第12周:

地震避险、自救、逃生演练(参与者:全体师生,地点:教室、食堂、宿舍);

(六)学校安全管理常规工作。 1.每学期安全管理常规工作。

第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和经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调整和部署。

第二、及时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台账。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自身整改有困难的,必须迅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在隐患彻底消除前,要采取有力的防控措施。

第三、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专门安全工作预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必须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逃生演练。根据各类应急预案,每月至少开展2次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紧急疏散或避险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

五、要根据不同学段的安全教育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六、每学期开展学校安全管理的考核评估总结工作,检查各个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及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案。 2.每日安全管理常规工作。

第一、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求,各个岗位人员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第二、每天安排学校安保人员巡查校园,学生宿舍要安排24小时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在学生上下课和晚自习等集中出入的时候,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指定专人在关键位置进行疏导,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四、做好请假、销假工作,如发现学生未到,科任教师第一时间报告班主任,班主任第一时间联络家长,明确其下落。

第五、做好低年级学生上下学交接工作。

第六、落实对特异体质、特殊心理和问题行为学生的教育和保护。 3.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一日工作常规。

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应执行《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一日工作常规》(见附表2),生活区主要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例会,要做好检查、反馈工作。

(七)安全检查。

学校要按照《学校安全检查记录表》(见附表3)内容要求,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并列入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八)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1.学校安全工作台账的管理要纳入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市、旗(县)、学校(幼儿园)要分层建立学校安全工作台账,由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2.市、旗(县)教育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将责任落实到机构和具体人员,学校须指定机构和人员管理台账,校长为本校安全工作台账管理、隐患整改监督第一责任人。 3.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必备资料如下: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名单; (2)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学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4)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状;

(5)学校安全检查记录表(检查每周一次); (6)学校安全隐患报告单(报主管部门); (7)整改通知书;

(8)年度学校安全隐患登记表; (9)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记录; (10)学期安全检查情况报告。

(九)安全管理工作投入。

1.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队伍人防建设。学校必须建立校内安全保卫工作领导机构,配足配齐专职安保人员,聘请专业保安员应当符合“1000人以上的学校配备不少于5名保安员,10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不少于3名保安员”的要求。

2.加强安保设施物防建设。各地各校必须为学校保安人员配齐保安服装、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催泪喷雾剂、橡胶警棍、警用钢叉等防护器具及装备;加强对学校围墙、校舍、厕所的维修维护;加强对学校教学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对学校消防装备的管理与维护,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对破损、泄漏、变形或年检过期的器材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要在教室、楼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要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库,做到“双人双锁”管理。 3.加强学校监控网络技防建设。学校要加强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控范围要求全覆盖,建立校园中心监控室,校园监控室要安排学校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视频监控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0天;学校要建立110联网报警系统;寄宿制中小学要在学生宿舍安装报警设施。 4.加强学校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分析校园安全现状,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在全体师生中形成有利于打造安全和谐校园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精神风貌和舆论氛围,形成校园安全文化体系,不断提高师生的安全文化素质。要利用好宣传橱窗或文化长廊,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专题宣传活动。

5.学校要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6.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室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

7.学校必须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公办中小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从公用经费中支出;民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自行筹措解决。校方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鼓励和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十)安全责任追究。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 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上报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和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4.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

5.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 6.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7.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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