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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府发„2013‟2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5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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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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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查:

(一)对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报告制。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项目,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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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合作局委托相关县组织开展新建加油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向州商务合作局报送新建加油站预报告(需附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二)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各县新建加油站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通知进入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报程序;

(三)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请材料由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州商务合作局;

(四)州商务合作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五)申请企业收到省经信委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修建;

(六)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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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州商务合作局按照《细则》及本办法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省经信委确认函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确认函,申请人在获得州商务合作局对新建加油站预报告的确认通知后,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州商务合作局初审的明确意见,具体包括:该站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类别,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加油站设计中是否有便民店和厕所,重点旅游集镇加油站应配备必要的停车位、休息区,是否符合《细则》及本办法其他规定;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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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须电脑打印,且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州、县、乡镇、街道);

2.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3.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确认函);

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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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附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0.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与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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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第九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信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信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加油站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独立法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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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土证(复印件),如果国土证是加油站的名字,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国土证(复印件);

6.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油站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不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供国土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出具的道路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或县级以上拆乡并镇文件、区划调整文件等(复印件),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省经信委同意迁建的确认函(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证或国土成交确认书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监验收合格意见,加油站员工培训上岗证(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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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国土证(复印件);

6.加油站租赁经营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供缴纳税费发票(复印件);

7.股份制、一般合伙(指工商注册股份制、一般合伙企业,非私下协议)人出资比例调整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新的出资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证明等法律证明文书;

8.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9.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其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10.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加油站是企业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加油站私营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公证书变更新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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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油站投资主体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加油站买卖协议(复印件);

5.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独立法人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投资主体改变,增加新的控股人按交易办理;

7.新过户的国土证(复印件); 8.交易的税费发票(复印件);

9.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10.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其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相应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的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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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经营资格。

第五章 加油站迁建和改、扩建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州商务合作局负责按《细则》及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下达同意迁建确认函后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信委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二)迁建原则上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三)新迁建地址应当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四)迁建后的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当提供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加油站的改、扩建由省经信委委托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审批。

(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二)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信委备案(提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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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检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由州商务合作局受省经信委委托组织开展,并将年审结果上报省经信委。年审时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州商务合作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上报省经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情况;

(五)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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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案件,来源主要为: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交代的违法行为;

(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七)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成品油违法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三)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调查结论,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就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向被调查单位查询、收集、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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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无故干预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收取或者摊派调查所需的经费,不得泄露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接受任何馈赠、报酬。

第二十四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州商务合作局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省经信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交易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加油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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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无登记记录销售散装汽油;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由州商务合作局征求相关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请省经信委依法依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商务合作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报请省经信委,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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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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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破坏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七)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八)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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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省经信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向成品油零售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不明确的条款,按《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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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孜军分区。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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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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