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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3 08:33:34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晋城市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晋城市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许德民

随着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对成品油的依存度不断提高。为了深入了解我市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我们对全市成品油市场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今后如何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市成品油市场的基本现状

(一)成品油市场供应和需求情况。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成品油消费需求也日趋升高。从成品油购进总量看,今年1-10月份全市累计购进成品油总量32万吨,其中柴油21万吨,汽油11万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8%。中石化晋城分公司、中石油晋城销售分公司占购进总量的92%。

从成品油销售总量看,今年1-10月份全市累计销售成品油总量35万吨,销售总额达36亿元。按销售品种分:其中柴油23万吨,汽油12万吨,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6.5%。按照行业分,中石化晋城分公司销售22.6万吨,中石油晋城分销售分公司销售9.4万吨,社会加油站销售3万吨。全市成品油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从成品油销售价格看,“十一五”期间,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及国内费改税政策实施等因素影响,国家有关部门 14次调整成品油价格。截止目前,成品油批发价格为:0号柴油7190元/吨,-10号柴油7639元/吨;90号汽油7945元/吨,93号汽油8440元/吨,97号汽油8943元/吨。成品油零售价格为:0号柴油6.49元/升,-10号柴油6.88元/升;90号汽油6.13元/升,93号汽油6.55元/升,97号汽油7.07元/升。

从成品油库容能力看,我市成品油总库容设计能力为4.1万立方米,(不包括国家储备库、部队油库、企业自备油库),其中汽油库容能力1.7万立方米,柴油库容能力2.3万立方米,煤油库容能力0.1万立方米。总库容能力仅占全省的4.6%,从商业周转角度测算,理论上我市正常的库存量,在外部供应脱节的情况下,仅可以维持不到20天的市场供应。

(二)成品油市场经营主体情况。全市现有2个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即中石化晋城分公司、中石油晋城销售分公司,1个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即裕丰实业有限公司霍秀油库。全市现有加油站286座,按行政区域分:其中中心城区30座、泽州县境内92座、高平市境内46座、阳城县境内57座、陵川县境内31座、沁水县境内30座。按隶属关系分:其中中石化晋城分公司128座、中石油晋城销售分公司30座、社会加油站128座。按道路情况分:其中高速路服务区加油站4座、国省道126座、县乡路92座、市区及县城道路64座。按经营状况分:正常经营的239座,停业、歇业的47座。

二、我市成品油市场运行特点

建市二十五年来,我市成品油行业无论是市场规模、销售总量、网点布局还是硬件设施和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市场运行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市场竞争激烈。形成了以中石化、中石油两

大集团和社会民营企业三分天下的市场竞争格局,促使行业内部结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水准大为改善,便利店、洗车、加水等非油品经营业务也成为行业之间竞争的砝码。二是布局趋于合理。成品油零售网络从一开始的无序建设、盲目建设、恶性竞争逐步走上了规划审批、市场调节、合理布局的良性发展轨道,基本形成了规范合理的成品油销售体系。三是市场需求多样。成品油消费市场车辆用油占据主导地位,大型工矿企业非车辆用油消费比重也逐年上升,约占全市成品油消费总量的6%。四是油源供应渠道单一。成品油供应完全依赖外省、市调运,加之运输周期长、仓储能力小,都无形中加大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运营成本。五是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动机制逐步形成。从2008年11月28日开始,成品油市场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改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三、石油替代能源发展情况

我市作为国家重要的煤化工基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储量丰富,发展石油替代能源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和利用空间。煤层气开发利用在我市已具备相当的规模,CNG汽车保有量近9000台。目前,煤层气开采企业有5个,年最大抽采能力达25亿万立方米。市区已建成加气站8个,日平均销售煤层气5-6万立方米,煤层气已成为我市出租车、公交车、私家车及载重车的重要替代能源。从煤合成油开发利用情况来看,晋煤集团天溪煤制油有限公司每年从劣质煤中可以提炼出10万吨煤合成油,产量达到全市成品油需求总量的30%。如何引导我市煤层气及煤合成油产业健康发展,与成品油行业协调发展,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值得研究的课题。

四、成品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成品油市场运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成品油油源供应时紧时松。我省一无油田二无炼油厂,成品油消费全部依赖外调。受油价波动、季节更迭、铁路运力等因素的制约,每年都会出现几次油源供应紧张的局面,特别是三夏期间、秋冬交替、批零倒挂的时候,柴油供求矛盾尤为突出。二是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屡出现。如零售企业搞批发经营,大型工矿企业内部加油站擅自对外销售,还有流动加油车、油罐车、散装瓶装销售成品油的行为等。三是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偷税漏税等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农村加油站点建设滞后,因为农村加油站收益较低,投资者一般不愿意投向农村,尤其是偏远乡镇,给这些地区的农机、小型机动车加油带来许多不便。

五、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科学制定规划,合理调配资源。根据全市“十二五”时期经济、道路、机动车数量等指标,结合“十一五”期间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考虑到替代能源发展情况,预计“十二五”期间成品油的销量将保持5%左右的增幅,届时成品油的销量将达到50万吨左右。依据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力争“十二五”期间建设完成高平河西5万吨油库仓储项目,通过大力发展煤层气及煤合成油等替代能源产业,弥补我市仓储能力和资源供应不足的短板,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供需平衡。

(二)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监测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及时跟踪监测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掌握市场动态,时刻把握市场供求情况,科学制定《成品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严密关注因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国内资源供应及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影响,

出现成品油库存不足和市场供应脱销的异常情况,做到早预警早处理。

(三)强化成品油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经营、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倒买倒卖等违法违纪经营行为。严厉惩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格查处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中石化晋城分公司和中石油晋城销售分公司要切实发挥成品油供应主渠道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做好油源调运工作,确保产运销衔接畅通,保障市场供应充足。要积极主动投资农村加油站点建设,完善城乡销售网络,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四)创造条件,促进成品油与替代能源协调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注重煤层气、甲醇、煤合成油等新型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商务部门要特别做好煤层气、甲醇、煤合成油的市场流通工作,确保新兴能源产业市场流通渠道畅通。

(五)做好加油站的升级改造工作。加油站既是加油场所,也是城市形象窗口,有关企业和社会民营加油站要做好加油站升级改造工作。提升加油站安全、服务等方面的等级标准,拓展便利店、餐饮服务、汽车服务等非油品经营业务,有条件的加油站要积极探索自助加油服务模式。通过升级改造,使加油站安全更有保障,功能更加完善,服务更加人性化,环境更加舒适。

(作者系市商务局副局长)

推荐第2篇:中国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中国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 供应紧张

 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  成品油价格继续控销保零

 成品油价格对增加居民生活成本及相关产业成本

受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强、美国输油管线改向等因素影响,国际油价本周(11月18日当周)震荡下行。综合一周情况来看,NYMEX原油期货一周下跌1.58美元/桶至97.41美元/桶。展望后市,随着入冬取暖油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预计下周国际油价仍将呈现高位震荡走势。国内成品油方面,随着国际油价走高,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或再次打开,市场观望氛围浓厚,预计国内成品油市场或趋稳。以下是本人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及新闻信息对中国成品油市场所得的调查结果。

目前中国的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

据调查,进入10月以来,江苏、安徽、浙江,到成都、重庆、武汉,以及石家庄、济南均爆出加油站无油可加的消息。与往年油价不涨导致油荒不同,今年油荒正好发生在10月初国内油价下调后。10月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此后成品油的批发价一直处于批零倒挂的状态,即批发价高于零售价,各地陆续爆发柴油供应紧张局面。

据了解,目前的资源紧张主要集中在华北、华中、华东等地,表现在油企控量销售,民营加油站无柴油可加。目前湖南市场柴油紧张严峻,加油站排队现象较多;江西市场资源供应也未见好转,九江炼厂尚未正常生产,当地加油站也均开始限供。 据悉,在长江江苏段水上服务区,昨日出现船舶等待加油现象,原因是南京港50多家加油站停供。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为保证更多的船舶可以加到油,一般船舶可以加跑完一个航程、“接力”到另一个加油站的柴油。

24日,中石化集团新闻发言人黄文生表示,此次油荒与民营炼油企业负荷减少相关,当地方炼厂油品质量和价格都低于中石化时,一些平时不来中石化加油的客户都会转向中石化,导致公司供应压力陡增。中石油方面则表示,旗下27个炼厂都在开足马力生产,公司正积极加大生产,增加销量,保证市场供应。

于此同时,山东一地方炼油企业人士表示,“油荒”主要是由两大石油巨头“控制”销售导致。地炼产能下降导致“油荒”的说法是借口。地炼领导表示,部分地方公司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业务,最痛苦的就是油源完全是由两大石油公司垄断,政府不开放成品油进口,导致即使国外的成品油很便宜,民营企业也买不来。 中国成品油市场定价机制

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而最高零售价格,将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

目前成品油市场的价格情况怎么样

为应对油荒局面,本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控销保零,且有部分省份为保证零售柴油供应而全面停批柴油。汽油方面,国内库存相对丰富,暂无出现明显紧张局面,本周国际原油价格盘整走高,给予国内炼厂巨大成产成本压力,预期国内成品油价格将继续到位高挂,且不排除批发缓解以及部分民营加油站的批零倒挂局面。总结国内成品油市场主流报价,华北市场0#柴油8208-8500元/吨资源匮乏,93#汽油到位挂牌成交情况较差,价格在9000-9300元/吨;西南地区主营;93#汽油9431-9805元/吨,0#柴油8320-8600元/吨,市场柴油主流8400-8800元/吨;沿江地区主营:93#汽油9350-9670元/吨,0#柴油8210-8293元/吨,部分市场柴油主流8400-8600元/吨;华南市场中石化柴油执行批高批发限价8458基本停出,中石油 8420-8458元/吨,海油因资源紧张基本停销;华东市场江浙、福建柴油按最高零售价出货8190-8240元/吨,批发成交约8300-8550左右,上海沪Ⅳ0#按照8530元/吨附近出货,华东地区93#9300-9500元/吨,沪Ⅳ93#9600-9700元/吨;西北市场0#8200-8500元/吨,-10#8675-8692元/吨。

成品油市场价格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据调查,提高油价,对居民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在国际油价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不调价将加剧目前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致使成品油市场供给不足,给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带来巨大不便;而提高油价,又会加大人民生活支出,加大相关产业生产成本。因此,适度并适时的调价,才是最佳选择。当前,广泛存在的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的矛盾,挫伤了炼油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因为,若按每桶80美元计算,炼油企业每生产1吨成品油就要亏损人民币1000元。原油价格越高,炼油企业生产就越亏损,部分炼厂特别是地方炼厂不得不停产或半停产,严重影响市场上成品油供应。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出现了油源紧张、停供限供的情况。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成品油价格提高之后,主要会影响交通运输业和出租车运营。铁路货运价格、民航燃油附加标准将做相应调整。公路客运价格由地方政府适当疏导。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民用天然气价格不做调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由地方政府采取调整出租车运输价格或收取燃油附加方式进行疏导,也可采取临时补贴的方式稳定出租车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出租车运价调整到位之前,各地要对出租车司机给予临时性补贴。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影响国际油价走势的因素正变得越来越复杂,包括欧债危机、地缘政治,以及冬季消费旺季等等,虽然从目前情况来看,处于上升的趋势中,但如果其中有一个,或者多个因素发生突变的时候,无疑将立刻改变走势。这无疑将对于我们的成品油价格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调查者 陈敬平2011-11-20

推荐第3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没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 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品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应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

(七)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测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推荐第4篇:湖南省成品油市场实施细则

湖南省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湖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湖南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申报规划确认,在取得相应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油库的名称、具体位置、库容量,建设油库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油库、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油库、加油站名称及间距,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需求前景作出说明)。

(四)申请人还应提供油库建设经营方案,方案应包括(土地取得方式、土地性质,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油库建设施工方案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

(三)、

(四)、

(五)、

(六)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二)申请人向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申请人基本情况,已有和拟建加油站、点的名称、具体位置、罐容量,建设加油站、点的原因、各出资人情况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该高速公路在湖南省境内里程数、沿高速公路左右相邻100公里左右相邻服务区加油站的名称、具体位置。

(三)所在地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出具的实地察看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含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并对其服务半径、市场前景作出说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三)、

(四)、

(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

(二)、

(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或备案,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经依法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预核准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申请人参加成品油油库和加油站(点)规划建设土地的投标、竞买,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预核准手续,在取得《湖南省成品油经营企业预核准通知书》(附表14)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一)申报程序

参加成品油油库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省商务厅提出预核准申请,由省商务厅核发预核准通知书。参加道路加油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土地投标、竞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核准申请,由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核发预核准通知书。

(二)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向省商务厅或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预核准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投标、竞买土地的性质、具体位置、面积,拟从事何种经营方式、经营可行性分析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改)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

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

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等相关证明文件)。

扩(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改)建符合规划确认,由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改)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附表

5、6)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七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湖南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湖南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湖南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十一)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八)《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

(一)、

(二)、

(三)、

(四)、

(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3)。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颁发,并通过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湖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湖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商务厅负责年检;省辖市州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报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条 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11)1份;本条

(二)至

(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

六、四十

七、四十八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省辖市州商务局(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填写《湖南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及时报商务部。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

六、

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改)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十)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一)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商务厅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新建燃气汽车油气混合加油加气站、乙醇汽油加油站,按新建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妥善处理好《办法》实施前成品油审批事项的有关遗留问题。2007年1月1日前,经省商务厅批准建设加油站的企业,未获得加油站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可凭批准文件参加原待建加油站土地的投标、竞买;已获得加油站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完工后,按本《实施细则》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申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原省级成品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发的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推荐第5篇:成品油市场督导检查

成品油市场督导检查

指导手册

国 家 商 务 部

二〇一四年八月

一、加油站检查手册

目录

(一)制度管理………………………………………………………页码

(二)证照管理……………………………………………………页码

(三)经销管理………………………………………………………页码

(四)安全管理………………………………………………………页码

(五)人力资源管理…………………………………………………页码

(六)质量管理 ………………………………………………………页码

(七)计量管理………………………………………………………页码

(八)设备和设施管理………………………………………………页码

(九)环境保护管理…………………………………………………页码

(十)加油工艺管理 ………………………………………………页码 (十一)站内平面布置…………………………………………………页码

(十二)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页码

(十三)采暖通风、建(构)筑物和绿化…………………………页码

2

(一)制度管理

1.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等制度。

2.应制定《加油站帐表册单管理制度》、《票证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商品采购、销售制度》、《库存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事故预案》、《设备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制度》等制度。

(二)证照管理

3.应具备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应具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应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6.应具备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7.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三)经销管理

8.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9.应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货。

3 10.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11.应在站内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并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12.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13.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四)安全管理

14.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15.应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16.加油站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

17.工作人员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上岗。18.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引导油罐车进入规定的场地并熄火。

19.运油车辆必须是经法定机构(或授权单位)资格认定合格的罐车。

20.销售散装汽油应严格按照要求查验购买手续,并建立专门台账,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

21.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五)人力资源管理 22.应设置站长1人。

23.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应设会计和出纳岗位,并持证上岗。24.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兼职或专职的计量保管员、安全员、设备

4 管理员、质量监督员岗位。

25.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质量管理

26.应建立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实施QHSE管理。

27.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

28.应对卧式金属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29.加油站油罐罐底水高超过50mm,应停止该罐油品销售,进行处理。

30.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的要求,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31.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32.加油站便利店应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商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损毁、和假冒伪劣商品。

(七)计量管理

33.加油站销售油品采用容量法,以体积为计量单位销售汽油、柴油。

5 34.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5.加油机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36.检定机构对加油机进行铅封后,其他部门和任何人不得拆卸、破坏铅封。

37.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38.加油机的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设备、设施管理

39.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并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m3—50m3。

40.加油站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41.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42.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九)环境保护管理

43.加油站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完好,无渗漏、滴漏。

6 44.加油站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45.汽油罐车向罐内卸油应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加油机向车辆加注汽油时,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并有油气回收装置。

46.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十)加油工艺管理

47.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48.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 49.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盖。

50.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51.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52.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油罐应设防晒罩棚或采取隔热措施。 53.自助加油站(区)应明显标示加油车辆引导线,并应在加油站车辆入口和加油岛处设置醒目的“自助”标识。

54.站内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

55.自助加油站应设置能覆盖加油区、卸油区、人孔井、收银区、便利店等区域的视频监视设备。视频设备不应因车辆遮挡而影

7 响监视。

(十一)站内平面布置

56.加油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7.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58.加油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59.加油站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非站房所属建筑物或设施,不应布置在加油作业区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则应视为“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距离。

60.加油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十二)电气、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

61.加油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62.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加油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63.钢制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64.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65.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66.户外安装的充电设备的基础应高于所在地坪200mm。 67.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68.加油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

8 速切断加油泵电源和关闭重要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69.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十三)采暖通风、建(构)筑物和绿化

70.加油站内的各类房间应根据站场环境、生产工艺特点和运行管理需要进行采暖设计。

71.加油作业区内的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

72.加油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不应种植树木和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它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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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库检查手册

目录

(一)制度管理 ………………………………………………………页码

(二)证照管理 ……………………………………………………页码

(三)经销管理………………………………………………………页码

(四)人力资源管理…………………………………………………页码

(五)安全布局管理…………………………………………………页码

(六)设备管理 ………………………………………………………页码

(七)油品收发存管理 ………………………………………………页码

(八)油罐区安全管理………………………………………………页码

(九)质量管理…………………………………………………………页码

(十)消防管理………………………………………………………页码

(十一)计量管理 ………………………………………………………页码

(十二)防火防爆管理…………………………………………………页码

(十三)防雷防静电管理………………………………………………页码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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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管理

1.应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油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要害部门防火安全措施》。

2.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承包商HSE管理、巡回检查、成品油公路运输、人员值班等制度。

(二)证照管理

3.应具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应具备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许可证》或环保验收文件。

5.应具有健全的安全消防组织。

6.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对外经营的油库还应具备:

(1)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经销管理

8油库应建立油品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去向的有效凭证、票据。

9.油品应当来源于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储存、中转、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10.油库经营企业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行为。

(四)人力资源管理 11.油库应设置负责人1人。

12.油库应设置安全员、设备员、统计员职位。

13.应设置专职计量、化验、收发油、司泵巡线、维修电工及警消门卫等岗位。

14.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五)安全布局管理

15.油库的库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的规定。

16.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

12 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17.油库平面布置,要按照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特殊的区域需要隔离。

18.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19.消防泵房应在满足安全间距的前提下,尽量靠近罐区,有利于消防安全。

(六)设备管理

20.油库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21.油库设备管理应实行设备全过程的管理,严格合理选购、正确使用和维护、科学检修、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22.应建立设备台帐管理,每一设备要独立设卡、帐,包括设备编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商、出厂日期、投入使用期、资金、折旧年限、使用地点。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卡,包括原始依据、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使用证明书、设备技术状态记录、检查定期维护记录等。

23.防爆接线盒、防爆开关、仪表控制线等防爆设施应密封完好。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且分类、分级、分组应不低于ⅡBT4。

(七)油品收发存管理

24.油罐应当逐个建立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

13 存数量,做到帐实相符。

25.装油作业期间,驾驶员和发油工作人员必须全过程在场监控。遇有雷电、雪、大风沙尘天气时必须停止收发油作业,防止水、沙浸入油内。遇有火警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收发作业,按照发油工作人员指令,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6.收发油作业时,拿取工具、开关罐盖、收送鹤管等,要做到既轻又稳,保持静电连接线的连接状态。口袋中的钥匙、钢笔等物品不得掉出,并防止手表碰击。

(八)油罐区安全管理

27.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进出油流速不得超过呼吸阀的允许流通量。

28.禁止敲打或擅动罐区设备、消防器材。油罐进油过程中计量人员不准脱岗(有油罐自动计量仪器者除外)。

29.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计量和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呼吸阀并按季清理阻火器。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九)质量管理

30.油库应配备与经营能力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质检室,并对出入库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油品质量。配备质检人员,并持证上岗。

31.应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切实做到“三不收”。即无质量合格证不收,质量不合格的不收,铅封不完整不收。

14 32.油库必须建立“油品质量档案”,记载油品质量变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每三至五年清洗一次油罐,建立《储油罐清洗记录》。

33.油库在接卸、储存、输转、出库油品时,应专管、专泵、专罐、专用,当油罐、管线需要改装油品时,应按规定进行清洗、置换。

34.应定期排除储油罐罐底积水。

35.对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同品名同规格但含不同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都要分罐储存。

36.坚持“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对化学性质不稳定的石油产品,应尽量缩短其在油库中的储存期。

(十)消防管理

37.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灭火器的类型适合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保护物品特点等要求。

38.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39、各种泡沫枪、钩管、支架等应齐全、整洁、摆放位置适当。消防水带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应不霉不烂。耐压力强度符合规定值。

40.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离地坪

15 30--60cm,每年进行检测。

41.罐区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 60m,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2.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任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43.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44.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十一)计量管理

45.油库应配备专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46.油库的计量检测应严格根据石油产品计量标准(规程),其中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规程)。定额损耗应执行《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

47.油库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流量计、标准量器和自动计量系统等。器具应完好并符合计量标准(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强检的要送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单位)按周期进行强检。

48.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应经过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流量仪表精确度不低于0.2级。

(十二)防火防爆管理

49.油库应当在爆炸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16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0.严禁携带香烟火种、手机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库。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库内进行施工动火或生活用火。

51.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52.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内使用非防爆设备、器材、工具。 53.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其他化学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任意挪用消防设施。严禁随意移动、损坏库内各类设施。

54.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服、工具及地面等。

(十三)防雷防静电管理

55.防雷设计应严格遵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规范要求执行。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设施的检查、测试档案,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防雷防静电设施平面布置、编号等内容。

56.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应于两周内处理完毕,检查测试工作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油库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

57.电话线、照明线的架设不得穿越避雷网或绑绕避雷塔。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工具投用前应仔细进行安全检查,符合防静电要求才准许使用。

58.爆炸危险场所、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设备、容器应按要求进行接地,汽、煤、柴、溶剂油等易燃物的阀门、法兰之间,其接触电阻大于 0.03欧姆时,应增设金属跨接线。检修时需拆开的跨接线,检修后要原

17 样恢复。

59.金属油罐作防雷防静电接地,按油罐周长每30m接地1处,且不少于2处,接地体入地点与罐壁的间距大于3m;接地引线与被保护体采用不小于M10的不锈钢螺栓(不少于2个)连接。上罐扶梯入口处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完好有效。

60.地面立式金属罐的接地装置技术要符合规定。其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Ω,油罐汽车应保持有效长度的接地拖链,在装卸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61.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公司指定的防护用品,操作过程中不准穿脱衣服和鞋靴,不准梳头。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准使用化纤布料擦试设备和地板。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爆炸危险场所。

(十四)环境保护管理

62.含油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水质应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要求在汽油罐区、油泵房(棚)、发油亭处设置可燃气体监测器。

63.油库储油罐、输油管线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4.油库应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防护堤,油污水分离池(槽)。油库应采用油气回收装置。

65.化验污油、废油、生活垃圾等应分类管理,集中存放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固废物处置要符合规定。

18 66.清洗油罐及其它容器的油渣、污油、含油污水,可作为燃料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67.油库码头应配置围油栏、吸油毡、收油器等防污染扩散设施。

68.油库应有绿化规划,种植合乎规定的乔灌木、花草。

推荐第6篇:成品油市场整顿报告

成品油市场整顿汇报

(一)摸清了加油站底数。经过逐站登记审查,摸清了全市加油站基本情况。全市加油站总数63个,其中已停业8个,正常经营的加油站55个。所属分类,石油系统15个,全部国有;农机系统22个,国有11个、股份4个、集体3个、私人4个;其他系统26个、国有2个、股份3个、集体2个、私人19个;全市加油站性质分

类,国有28个、股份7个、集体5个、私人23个。

(二)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状况。市场调查小分队通过对全市25个乡镇的调查,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的基本状况。全市现有耕地面积3,045,095亩,其中旱田2,900,895亩,水田145,200亩;春季用油量14650吨,其中旱田用油量14504吨,水田用油量146吨;全市农业机械拥有量14077台拖拉机,其中大中型1049台,小型13028台;掌握了全市25个乡镇190个村屯销售代理、村支书、村长、会计的通讯录。

(三)堵塞了市外进货渠道。经过市场整顿管理,市外进货渠道基本堵塞。40个社会加油站已经全部到石油分公司进货。几年来不从分公司进货的哈炼加油站、液化汽加油站、加油站、农机站,部分进货的农机站、加油站,农机站、加油站都已转变态度,绝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重点大户有了突破性进展,哈炼加油站几年来从不在分公司进贷,督查员死看死守后,只能从分公司进货,已在今年一季度进货361吨。截止三月末统计,社会加油站已从分公司进货4552吨,同比增长69.22。

(四)提高了供应服务工作质量。分公司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工作,庄严承诺,千方百计开展优质服务工作,整顿内部工作纪律,规范供应措施,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工作条件,抽调大量人力搞好社会调查和征求意见。帮助用户解决油品质量、计量、配送、结算、品种、时间等具体问题。经营理念大转变,变官商为行商,以平等心态参与市场竞争;服务作风大转变,热情服务,方便用户,用户至上;运作方式大转变,车辆选择、进货方法都实现了突破性改革。用户满意度大大提高、中油企业信誉度大大提高,供应服务质量大大提高。

(五)完成了一季度各项经济指标。今年一季度销售计划16700吨,实际完成18,739吨,超过计划2039吨,超计划进度12.21%,同比增长761吨,增幅为4.23%;一季度批发销售9015吨,同比增长657吨,增长7.86,占本期计划的141.41;零售7924吨,同比增长104吨,增长1.08,占本期计划的92.75。最引人注意的是市场整顿增加批发销量1862吨,同比增长69.22,占本期计划的27.59,可以说一季度的销量增长,绝大部分是市场整顿增加的。

(六)增加了石油销售的税源收入。石油分公司销售增值税去年同期为零,今年以来,由于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社会加油站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一至三月末市内批发销售4552吨,预缴增值税19万元;市外批发销售1546吨,预缴增值税6.5万元,共计销售6098吨,预缴增值税26万元,为市政府财政税源收入做出了显著贡献。

(七)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经过一季度的共同奋战、努力工作,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极大的好转。非法建设改造加油站得到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予以查封;违反安全法规、违章经营的加油站受到了惩处;私自进货,扰乱市场,违法经销的现象受到了打击;经销伪劣油品、克扣用户、私倒乱运的油贩子消声匿迹;违法生产土炼油、以次充好、倒卖化工产品的油耗子坚决清除;各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配合执法,各级执法人员主动出击、坚决行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向市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了一份比较满意的答卷。

推荐第7篇:成品油市场整顿报告

(一)摸清了加油站底数。经过逐站登记审查,摸清了全市加油站基本情况。全市加油站总数63个,其中已停业8个,正常经营的加油站55个。所属分类,石油系统15个,全部国有;农机系统22个,国有11个、股份4个、集体3个、私人4个;其他系统26个、国有2个、股份3个、集体2个、私人19个;全市加油站性质分类,国有28个、股份7个、集体5个、私人23个。

(二)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状况。市场调查小分队通过对全市25个乡镇的调查,掌握了成品油市场的基本状况。全市现有耕地面积3,045,095亩,其中旱田2,900,895亩,水田145,200亩;春季用油量14650吨,其中旱田用油量14504吨,水田用油量146吨;全市农业机械拥有量14077台拖拉机,其中大中型1049台,小型13028台;掌握了全市25个乡镇190个村屯销售代理、村支书、村长、会计的通讯录。

(三)堵塞了市外进货渠道。经过市场整顿管理,市外进货渠道基本堵塞。40个社会加油站已经全部到石油分公司进货。几年来不从分公司进货的哈炼加油站、液化汽加油站、加油站、农机站,部分进货的 农机站、加油站, 农机站、加油站都已转变态度,绝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重点大户有了突破性进展,哈炼加油站几年来从不在分公司进贷,督查员死看死守后,只能从分公司进货,已在今年一季度进货361吨。截止三月末统计,社会加油站已从分公司进货4552吨,同比增长69.22%。

(四)提高了供应服务工作质量。分公司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工作,庄严承诺,千方百计开展优质服务工作,整顿内部工作纪律,规范供应措施,改善服务环境,优化工作条件,抽调大量人力搞好社会调查和征求意见。帮助用户解决油品质量、计量、配送、结算、品种、时间等具体问题。经营理念大转变,变官商为行商,以平等心态参与市场竞争;服务作风大转变,热情服务,方便用户,用户至上;运作方式大转变,车辆选择、进货方法都实现了突破性改革。用户满意度大大提高、中油企业信誉度大大提高,供应服务质量大大提高。

(五)完成了一季度各项经济指标。今年一季度销售计划16700吨,实际完成18,739吨,超过计划2039吨,超计划进度12.21%,同比增长761吨,增幅为4.23%;一季度批发销售9015吨,同比增长657吨,增长7.86%,占本期计划的141.41%;零售7924吨,同比增长104吨,增长1.08%,占本期计划的92.75%。最引人注意的是市场整顿增加批发销量1862吨,同比增长69.22%,占本期计划的27.59%,可以说一季度的销量增长,绝大部分是市场整顿增加的。

(六)增加了石油销售的税源收入。石油分公司销售增值税去年同期为零,今年以来,由于加大市场整顿力度,社会加油站大部分从分公司进货,一至三月末市内批发销售4552吨,预缴增值税19万元;市外批发销售1546吨,预缴增值税6.5万元,共计销售6098吨,预缴增值税26万元,为市政府财政税源收入做出了显著贡献。

(七)规范了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经过一季度的共同奋战、努力工作,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有了极大的好转。非法建设改造加油站得到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予以查封;违反安全法规、违章经营的加油站受到了惩处;私自进货,扰乱市场,违法经销的现象受到了打击;经销伪劣油品、克扣用户、私倒乱运的油贩子消声匿迹;违法生产土炼油、以次充好、倒卖化工产品的油耗子坚决清除;各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配合执法,各级执法人员主动出击、坚决行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向市政府和全市人民交了一份比较满意的答卷。

推荐第8篇: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在2007发布的《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成品油 市场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商务部, 王军民副省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转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不含青岛市,下同)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山东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加油点的设立条件待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设立后另行设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的预核准程序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预核准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预核准,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商务部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规划要求;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市、县(市、区)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应在1.0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的加油站设置单侧间距不少于1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驻地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1.0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应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适当增加;

4、乡镇驻地一般设置1到2个加油站;设置2个以上加油站的,其服务半径应不低于1.0公里;

5、农村加油站设置间距不少于2公里;

6、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重要道路交叉路口以及其他车流量大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加油站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建仓储网点的地理位置图;

(四)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成品油仓储迁建、扩建的,还要提供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

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八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预核准,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点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预核准,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的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预核准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建库前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或预核准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万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8、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9、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0、省经信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预核准文件;

(七)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八)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企业(公司)章程;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信委颁发,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二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方可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上报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省经信委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

申请与审查转报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通过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初审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5、油库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定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3、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八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汇总表》(附表13),连同企业提交的材料一起上报省经信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五)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六)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七)企业(公司)章程;

(八)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地址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

(四)不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一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企业申请补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

(二)批发和仓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三)零售企业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请与许可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报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在征求省经信委意见并对申请材料审查后,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到省经信委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

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

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

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四十七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

二、五十

三、五十四条规定的;

(三)12个月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填写《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5),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信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九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十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daodoc.com/)上进行公示。

第五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

六、

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法制办颁发的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并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四)转让申请成品油经营预核准批复手续的。

第六十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经信委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0日起生效,原《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行为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附表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具体内容见本网站成品油有关连接)

推荐第9篇:衡阳成品油营销调查报告

中石油衡阳分公司制约成品油营销情况调查

衡阳分公司按照中石油股份公司“大市场.大营销.大流通.做大销售”的工作思路。始终围绕华中公司“坚持以效益为中心,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全力拓展网络、做大做好销售、做优做强终端、做强衡阳市场、提高销售效益”的总目标,紧贴衡阳市场实际,锐意进取,奋力开拓,现已在区域内初步建立46座加油站及销售网络。但一些问题的出现制约了成品油的销售,主要情况如下:

一.制约销售的四个问题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以大批发为主的营销体制逐渐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瓶颈,突出表现在:

1.网络基础薄弱,终端控制能力差。

由于中国石油进入湖南地区时间短,衡阳分公司的自有网络相当薄弱.加油站少,总数在全省仅占10%;位置不理想,主要集中在国道;公司月零售能力仅8000吨,与资源极不匹配。

2.油库布局失衡,市场辐射能力低。

首先是油库不足,公司现有的油库仅占全省的5%;其次是布局不合理.现有的油库在长沙,株洲及邵阳,公司在14个营销中心有8个地区没有库点,现有的油库辐射半径过大,对销售十分不利:一方面运费过高,抵消了我公司的价格优势,市场难以有效开发;另方面运距过长,时间上难以保障.客户不愿意接受。

3.部分公司无批发资质,市场存在大片空白。

共14个营销中心有7个没有批发资质,开展业务艰难。

4.销售费用、个人薪酬与销售业绩脱钩,基层销售积极性难以激发。

特别是对地区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他们压力不大,不主动研究市场,不注意控制进度,市场好时竟相销售,市场不好时束手无策,压力集中到公司。

二.建购衡阳分公司营销策略

1.全面推行销售代表制,使其成为增长点

销售代表实行”细发市场、细分客户、细致管理、细心服务”16字方针、其中市场是要详细了解当地市场的构成情况。对当地实际市场进行细分,做到心中有数,各种策略更加具有针对性;客户就是要了解客户性质,对目标客户进行细分,各种服务能够更加到位;管理就是要强化销售代表的营销能力以及他们的自身素质,并加强对销售的管理分析,使各种环节能够程序化,制度化;服务就是要加强油库、配送、财务各个环节与销售的配合。真正以客户为中心进行服务。

2.大力开展配送销售,引导客户形成习惯性购买。

配送销售是我公司创一流服务的体现,送货上门是吸引客户的有效途径,客户在感受一段时间的优质服务以后,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久而久之就会养成一种习惯,客户与其他供用商的接触会逐渐减少,对价格敏感度也会逐步降低,最终形成习惯性购买。

以市场化为原则,引入第三方配送机制,独立承担油品配送.运输公司在衡阳公司的监督下,负责对公司销售的所有油品进行统一配送。为优化区域配送,运输公司以油库为中心,根据各地实际,设立运输分部,负责协调和管理当地的油品配送工作。目前他们已购置运输车辆67部,建立起与我公司销售规模相匹配的运输队伍,从运力上为配送制的实施提供了保证。

成立衡阳分公司配送中心,强化配送管理.配送中心负责运输公司,油库,管理与协调,优化配送物流,提高配送时效;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数质量监控,加强配送各环节的管理。

3.以客户为中心,提高市场占有率。

(1)针对不同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

对于中间经销商里面的风险爱好者,我们应该对其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充分发挥销售人员的能动性,对他们进行市场氛围的心理营造。使其突破风险临界点,采取购买行动。

对于中间经销商里面的风险规避者,主要还是让他们意识到实际利益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对其采取适当的价格倾斜政策。

鉴于社会加油站的价格弹性非常大,我们在对社会加油站类客户进行管理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其价格承受能力,避免因为价格制定得过高而失去这部分客户。

机构用户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消费群体,由于其不存在社会加油站和社会经销商的投机行为,因此他们具有销量稳定,价格弹性偏小的特点。机构用户群体对公司稳定销量和利润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这一部分客户,我们主要通过完善的配送服务,经常沟通等将其维系住,至于价格方面,则可以适当开放。

(2)抓好大客户开发和维护,提高市场占有率

对于已开发的大客户,采取签定年度合同的方式,将其需求量纳入公司购进计划内,预留资源,如公交公司,华菱钢管等。同时稳步开发新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对于新的大客户开发,一定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开发一个维护一个,保证客户的资源供应.资源紧张时,在确保我公司加油站配送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其资源供应。

4.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提高销售价格到位率。

(1)完善信息收集渠道,提高决策能力。在每个地区分公司建立1-3个市场信息采集点,安排专人负责市场信息的采集工作,每天定时向省公司上报各地市场信息。利用量价互动关系以及多方印证等方法提高价信真实程度,为公司合理定价提供依据。

(2)推价促销,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正确处理推价与促销这一矛盾,抓住客户买涨不买跌的心理,处理好与中石化竟合关系,联手推价,实现利润最大化。

(3)以“扬长避短、以变应变、扩大批发”的原则,与上级公司积极沟通,采取灵活多变的价格机制,处理好量与利的平衡,保价增量。根据客户类型,购油数量以及当前市场走势,制定合理的价格。

5.加大汽油销售力度,促使汽油供需平衡。

目前配置资源柴汽比在1.67左右,按照公司年度销售101万吨,零售50万吨,零售柴

汽比3测算。批发环节柴汽比仅为1.01,批发环节将出现汽油供给大于自营能力的局面。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汽油销售力度,努力使供需平衡。

加大汽油销售力度,一方面我们可以采取汽柴油搭配的销售方式,利用柴油供应紧张要求客户汽油,柴油按一定比例搭配购买。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汽油用户的开发力度,开发的重点放在各个地市公交公司,交运集团及社会加油站。在汽油用户的开上,我们将向华中公司争取特殊的优惠政策,从资源和价格上保证汽油用户开发的顺利开展,这项工作由各片区管理中心业务负责人具体负责,营销管理部负责争取政策,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实施新营销策略所取得几点成效

实行新的营销策略后,公司的销售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空白市场得到有效占领,我公司过去在耒阳、常宁、祁东等地区批发销售开展艰难,在实施新的营销体制后,销售效果明显好转,特别是祁东地区,一举突破批发销售零的突破。

价格到位率明显提高。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赢利,利润最大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适时推价,努力提高价格到位率,根据市场以及资源形势,主要调整销售价格,一改过去被动紧跟石化的历史,一改过去紧靠低价格销售的历史。

客户开发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我公司组织各营销中心对当地市场进行地毯式的调查、访谈、建立详细的客户档案。目前各营销中心均建立翔实可靠的客户资料。同时,有选择性针对重点用户开展客户公关,发展为我公司年度合同用户。2010年上半年,我公司累计开发全年合同用户10家,其中市区6家,耒阳1家,衡南县1家,祁东1家,衡阳县1家,上半年对合同拥用户累计销售成品油1.5万吨,占批发销售的38%,其中汽油销售0.93万吨,柴油销售0.57万吨,柴汽比1.02,合同用户的开发为我公司消化汽油资源提供了一条较为稳定的渠道。

推荐第10篇:成品油市场安全运营工作总结

成品油市场安全运营工作总结(只有两点)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商务部务〔 2006 〕 23 号令),按照《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商改〔 2007 〕 37 号)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群防群治, 严格成品油行业准入许可和日常监管, 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稳健发展 。 现将今年来成品油市场安全运营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重视安全生产,措施有力 为更好的做好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我局严格按照 “ 四个不放过 ” 的原则,并做了明确分工,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梅建负责各个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或检查通知)。全年召开 5 次安全工作会议,进行了 4 次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对成品油市场工作的专项检查;二是分别对直属企业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向市安委会进行了汇报。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力度。1、严格《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加油站安全经营,每年年初与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 《成品油市场管理 办法》,严格成品油经营申报程序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11篇:中国成品油市场消费量浅析

2014年中国成品油市场消费量浅析 智研咨询网讯:

内容提示:值得注意的是,经过3个周期的增长,目前我国农业耕整作业的机械化水平已超过75%,增长的空间相对有限。但播种和收获的机械水平还低于50%,仍有较大增长空间,农用柴油的增长点将逐步向秋收环节转移。

航空业市场化程度提高,煤油需求稳定增长。我国的煤油需求与占据约70%周转量的航空客运市场密切相关,随着我国航空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2014年煤油需求有望保持稳定增长。一方面,国家取消了机票价格下浮不得超过25%的限制,给予了航空业更大的价格竞争空间,民众将会更多地选择航空出行。另一方面,国家还放宽了民航航线的管制政策,由核准制转变为登记制,航空公司对设立新航线具有更强自主权,航空供给与需求的匹配节奏将逐步加快。研究部预计2014年我国航空客运周转量有望实现12%左右的增长,2014年国内煤油表观消费量达到2400万吨,同比增长约7%。

2014年工业、农业的柴油需求将逐步回升,为工农业服务的运输、发电等行业的柴油需求也将有所好转。预计2014年国内柴油表观消费量达到1.57亿吨,同比增长约2.5%。我国的柴油消费主要集中在工业、农业、运输业等方面,三大行业的需求占总柴油需求的比例超过80%。其中运输业的柴油需求又与工业和农业的生产强度密切相关。工业方面来看,2013年下半年工业品需求逐步复苏,且产成品库存增速见底,企业必须提高生产负荷才能满足下游需求的增长,工业基本进入“被动去库存”阶段,库存不再是制约开工负荷的压力因素。在工业品需求保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2014年工业生产负荷有望持续回升。农业方面来看,受农机技术改进和更新换代影响,农机动力的增长存在10年长周期规律。其中每个周期的前5年一般处于加速增长阶段。从本轮周期来看,2014年大致处于新周期的第3年,农机动力的增长将逐步加速,农用柴油需求也将随之增长。

第12篇:石油公司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报告

2018年为了严厉打击黑窝点、流动加油车、自建油罐、销售违法调制的成品油等违规违法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净化市场环境。年初, 石油公司就成立了“打非治违”工作小组,各县区成立了市场摸排协调小组,共同推进市场经营秩序整顿工作,下面对2018年市场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领导认真组织

石油分公司对“打非治违”市场整治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 石油分公司总经理 任组长、党委书记兼零售主管经理 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市公司设立秩序整顿工作组,负责人为零售科科长,成员为零售科科员,并为工作组固定一辆专车,并结合 石油公司零售网点布局情况,在市公司负责区域成立2个区域协调小组,各小组由各县区负责人包点,统筹调动内外资源,具体负责协调、调度全市市场监管专项整治工作。 石油公司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转发了《关于印发联合开展陕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专项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市公司总经理 多次开会强调市场整顿工作的重要性, 书记多次召开调度会,推进整治活动, 科长先后6次到吴起、志丹县进行市场调查摸排。吴起、志丹县也以站为单位成立了相应的整顿工作小组,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了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每月的经营分析会上,主管领导多次强调宣贯此次成品油市场整顿的重要性,要求各站站长为站内员工宣贯,动员全体员工对黑油罐车、无证经营站点、非法调制黑油窝点进行监督举报,通过告知、微信宣传等措施对整治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深入宣传净化市场后,对员工的有利面,鼓励全体员工参与进来,全方位打击黑窝点、流动加油车、自建油罐、销售违法调制的成品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成品油市场整治方面主要工作内容

对吴起、志丹县私人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摸排,经调查,吴起、志丹非国营社会成品油加油站共有17家,吴起8座,志丹9座。

加油站名称

吴旗县地址

加油站名称

志丹县地址

金海加油站

吴起镇张坪村

东川加油站

杏河镇牛寨村

新鑫加油站

洛源乡白沟洼村

川口加油站

永宁镇要子川村

铁边加油站

铁边城乡铁边城村

牛坪台加油站

旦八镇牛坪台村

长城加油站

长城乡长城村

刘坪加油站

保安镇刘坪村

五谷城加油站

五谷城乡五谷城村

马老庄加油站

永宁镇马老庄村

供销社加油站

薛岔乡薛岔村

义正加油站

义正乡曹圪崂村

周湾海山加油站

周家湾镇周家湾村

吴堡乡加油站

吴堡乡双庙村

沙集利华加油站

薛岔乡陈砭村沙集

侯市加油站

侯市管理区科渠村

张渠加油站

张渠乡张渠行政村

经过长期的市场整顿摸排走访工作, 石油公司工作小组已对负责区域站点摸排156次,区域内站点平均每站点4.05次/座,对进出 石油的主要路口蹲排查68次,区域内路口平均5.33次,累计发现疑似油罐车两辆、疑似黑窝点一座、疑似销售低价油品油站一座。结合政府部门联合打击处理了一辆黑油罐车及一处黑窝点,另外一辆无牌照车辆在后期的摸排中再未发现。

第13篇: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甘政发[2007]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加油站和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设立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资格的备案程序;负责对各市州商务局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州商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成品油仓储企业、零售企业(加油站)和农村加油网点发展规划的实施;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行政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情况的核实;负责按“以站带点、站点结合、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的原则,对农村加油网点经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省商务厅备案;负责对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申请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甘肃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的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以特许连锁经营方式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应当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批准或批转的甘肃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州加油站、成品油仓储发展规划,必须申请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建设加油站、油库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对不符合规划及未取得符合规划确认文件新建加油站、油库,各市州商务局不予受理成品油经营证书申请,省商务厅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市州商务局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出符合规划的确认请求,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

对确认不符合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州商务局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撤销后,原申请人原则不得重复申请该规划确认,确需复建的需提出适当理由,由市州商务局审核上报省商务厅确认。

(企业不可抗拒因素有:规划修改变动的、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符合修建条件的、申请人失踪或死亡的等。)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划确认申请文件。

(二)县以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成品油规划制定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意见或规划复印件。

(三)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四)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在高速公路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0公里以内示意图。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提供辐射半径1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国、省道上的,提供前后20公里以内的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

(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做为建成后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依据。

第十九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占地面积)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和占地面积、增加加油机数量、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拟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市州商务局负责按《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商务部2004年第90号公告)和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形成核实报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核实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商务局实地核查。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州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州商务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市州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批复,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市州商务局,由市州商务局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申请文件;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产权证明材料;

(七)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十)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当地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

(八)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

(一)、

(二)、

(三)、

(四)、

(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网点,由各市州商务局要按照规定对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商务厅颁发,并通过各市州商务局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4),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市州商务局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省级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2月至4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由省商务厅直接负责年检;各市州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由省商务厅委托市州商务局年检;年检情况及总结报省商务厅备案,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条 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年度检查时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5)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有效材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5)1份;本条

(二)至

(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四十一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省商务厅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省商务厅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

六、四十

七、四十八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商务局汇总年度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及时报商务部。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十四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商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臵;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

六、

七、八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按《供货合同》供售油的;

(十)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一)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四条 已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省商务厅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果遇到本实施细则中没有涉及到的新问题和不足,我们将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甘肃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14篇:成品油下半年市场情况调查

成品油下半年市场行情预测

作为全球第二大石油消费国,中国经济的表现牵动着国际原油市场的表现。作为原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的原油进口大国,国际油价的波动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今年上半年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落定,挤压了隐形资源的市场空间,改变市场运行节奏,并影响到主营单位的产销安排,这也意味着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的联动更加紧密。在价格方面,今年我国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经历了“三涨四跌”共七次调整,但整体算来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比去年要低。其中汽油价格每吨累计下调了385元,柴油价格每吨累计下调了385元。

进入三季度以来,国内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迹象,有望带动油品需求的恢复。

(一)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1.世界经济形势判断

美国经济复苏势头延续,欧洲维持缓慢衰退,2013年上半年世界经济将略好于2012年。当前美国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已趋于平稳,失业率也显著下降,虽然“财政悬崖”会使近期经济产生一定波动,但2013年底顺利解决应该问题不大,预计下半年美国经济将延续复苏步伐。主权债务危机仍是欧元区面临的最大困难。尽管2013年上半年欧元区救助欧债思路已从“紧缩减支”逐步转向“宽松促消”,经济助推动力有所增强,但短期内效果难有体现,2013年欧元区经济仍将呈现缓慢衰退态势。。受出口增长乏力,国内产能过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影响,新兴国家经济增长将有所放缓。2.国内经济形势判断

2013年中国经济增速将在8%左右,较2012年有小幅提高。经济回升的有利因素:一是国内“换届年”效应显现。受建设和政治周期影响,五年规划的第

二、三年往往是投资加速年份。预计2013年投资增速约22%,较2012年回升1.2个百分点。二是世界经济小幅回升有望支撑我国出口增长低位持稳。预计2013年出口增速为8%,较2012年略升0.4个百分点。三是物价总体处于较低水平,扩内需政策将引导消费增长。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制约经济回升幅度的负面因素:一是经济“去产能化”和“去库存化”未彻底,2013年工业将有限好转。二是随着人口红利消失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中国经济的潜在增长率已经逐步放慢。改革开放至2006年,经济潜在增长率保持在10%左右的高水平。但2007年出现拐点,“十一五”时期潜在增长率已回落至9%左右。从影响潜在产出的因素分析,“十二五”时期潜在增长率将进一步放缓至8%。因此,个位数增长将是中国经济的新常态。

3.国际油价走势判断

通过对2011~2012年国际油价走势分析可见,在世界经济和石油需求低迷的年份,重大的政策变化和地缘政治往往成为决定国际油价走势的主要因素。例如,2011年的利比亚战争推动国际油价大幅上涨后逐步回落;2012年上半年的伊朗战争危机和下半年的美国推出第三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3)预期推动了两次油价的上涨。考虑到当前美国对中东能源

依赖减少以及2012年西方多个国家大选结束,2013年中东局势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大;同时,国际油价一般都有上升动力,主要是由于西方国家对投机资金的监管可能有所放松。

(二)国内成品油供需研判

1.需求预测

汽油:促消费政策持续实施和汽车销售的透支效应共同作用,汽油需求有望持续增长但增速有所回落。2013年节能汽车补贴政策仍将继续落实,第二轮“汽车下乡”政策有望在局部地区实施,节假日高速路通行免费措施的延续,以及日系品牌汽车销售的缺口逐步被其他品牌填补,均将对汽车市场的增长提供支撑。但另一方面,2009年、2010年中国汽车销量45%和32%的爆发式增长对后期汽车销售的透支作用仍将延续到2013年,加上大中型城市限制汽车出行的力度仍将加大,均将限制汽油需求的增长。据汽车研究中心预计,2013年国内汽车销量约为1955万辆,同比增长3.1%,与2012年增速大体相当。根据汽车市场与汽油需求的关系,预计2013年汽油表观消费量为8220万吨,同比增长5.8%,增速较2012年放慢2个百分点。

柴油:结合对柴油用油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预计2013年十大柴油终端行业中的公路物流、农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建筑业、工矿企业、商业民用等七大行业的用油需求较2012年将实现增长,这些行业约占柴油终端消费量的90%,柴油市场温和回暖的方向明确。预计2013年国内柴油表观消费量达到0.91亿吨,增速提升至5%左右。

替代燃料:2013年替代燃料仍将呈现明显的集中性和区域性特征,替代常规汽柴油约1120万吨,同比增长13%。分品种来看,2012年底天然气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20万辆,2013年天然气仍将成为最大的替代品种,占替代燃料总量的70%以上,其他品种发展相对偏慢。从区域性来看,甲醇汽油仅在山西、贵州、陕西和浙江等地有明确销售量;燃料乙醇在东北三省、河南、安徽和广西全封闭销售,河北、山东、湖北、江苏的27个市半封闭销售,但由于粮价上涨和国家补贴力度减弱, 2013年新增产能减少;电动汽车在十城市试点,但当前仅有北京、杭州、郑州、苏州超过300辆,难以完成“十城千辆”的发展目标;煤制油集中在鄂尔多斯和晋北,近两年难有新增产能。

2.供需平衡预测

2013年国内炼油能力将新增4050万吨/年,出现5年来的最大增量:主营单位将有5家炼厂扩建,新增炼能1850万吨/年;四川石化和中化泉州新建炼厂将于2013年陆续投产,新增炼能2200万吨/年。按国家发改委统计口径,2013年包括主营炼厂和部分地炼在内的炼油能力将突破5亿吨/年。

综上所述,2013年下半年,中国经济形势将略好于2012年,但回升幅度非常有限,预计GDP同比增长8%。汽煤柴三大类成品油需求量将达到1.45亿吨,同比增速为5.6%。其中,汽油需求同比增速回落至5.8%,柴油需求增速回升至5.1%,煤油需求增长8.4%。2013年替代燃料量将达到620万吨,同比增长13%,但占成品油消费量的比例仍在5%以内,对成品油市场的影响较为有限。2013年国内主营炼厂一次加工能力将新增约4050万吨/年,成为近5年来的最大增量;国内成品油产量预计为2.68亿吨,高于需求量约300万吨,成品油市场供需保持宽平衡状态。

毕节情况

交通建设重点工程

01 铁路建设重点工程。成都至贵阳客运专线铁路(毕节境内124公里)、开工建设林歹经织金经纳雍至六盘水铁路(毕节境内123.27公里)、隆昌至黄桶铁路织金经毕节至叙永段(毕节境内170公里);陆续启动建设金沙至新店铁路、白马洞至地倮和织金电厂、织金煤化工、织金磷化工专用线。

02 公路建设工程。建成杭瑞高速公路遵义至毕节段(毕节境内109公里)、毕节至都格段(毕节境内85公里),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织金段(毕节境内39公里)、织金至纳雍段(68公里)、毕节至生机段(75公里),铜仁至宣威高速公路毕节至威宁段(125.5公里),赤水至望谟高速公路黔西至织金段(35.5公里),机场高速公路(8公里);开工建设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55公里)、东关至清丰段(55公里),赤水至望谟高速公路织金至普定段(毕节境内37公里),贵阳至黔西高速公路(毕节境内36公里),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成通车;完成大山哨至烟堆山高速公路威宁至六盘水段(毕节境内56公里)、烟堆山至威宁段,铜仁至宣威高速公路威宁至宣威段(毕节境内90公里),毕节至镇雄高速公路(毕节境内50公里),赤水至望谟高速公路白纳坎至黔西段(毕节境内70公里),生机至兴义高速公路纳雍至六枝段,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息峰至黔西段(毕节境内45公里)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部分路段开工建设。积极推进国省干道改造工程,大力实施通村油路和县乡公路改造工程;开工建设一批运煤、旅游、工业园区等公路。

03 航空和水运建设工程。建成毕节机场,完成支嘎阿鲁湖、乌江库区、东风库区等库区航道整治。

04 交通运输枢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铁路沿线、高速公路重要节点客货站场建设。 05 城市交通功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毕节—大方中心城市交通网络系统建设。

工业强区重点工程

01 煤炭。建设一批规模以上矿井,重点建设纳雍县五轮山矿,织金县文家坝一矿、文家坝二矿、肥田矿、阿弓矿、戴家田矿、三坝煤矿、开田冲煤矿,毕节市杨家湾矿、岔河一矿、岔河二矿、王家坝矿,金沙县新华矿、大龙凤矿,大方县对江矿,黔西县磨盘山矿、龙场矿、杨柳井矿,威宁县、赫章县煤炭等项目。推进煤矸石、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建设。

02 电力。建成一批大型坑口电厂,重点建设织金县电厂、大方县电厂二期、黔西县电厂二期、金沙县电厂“上大压小”一期、毕节热电二期、威(宁)赫(章)县电厂等项目;建设威宁县牛栏江象鼻岭水电站;建设赫章县韭菜坪、威宁县马摆大山、西凉山、乌江源、结构、观风海、海拉仙狗山、雪山、勺圃等风力发电项目。

03 煤磷化工。推进织金“煤-磷-电-化”一体化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中石化织金煤制聚烯烃60万吨/年、煤制醋酸60万吨/年、煤制天然气40亿立方米/年、湖北宜化织金100万吨/年甲醇、黔西30万吨/年乙二醇等煤化工项目;建设织金磷化工综合利用项目。

04 装备制造。建成力帆骏马载货汽车二期项目,建设载货汽车配套项目50余个,建成汽车产业聚集区。建设黔西煤机厂,打造省内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积极推进赫章铸造项目建设。

05 烟酒。加快实施优质烟叶基地和打叶复烤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毕节卷烟厂技改项目,推进毕节卷烟物流中心、烟叶库及烟叶基层站(点)项目建设;建设金沙回沙酒、毕节大曲、碧春酒、黔西林酒、大方方酒等优质白酒改扩建项目。

06 医药、食品。重点推进贵州世禧制药项目、贵州百花药业项目、大方县半夏、何首乌、黄精等中药材初加工项目;重点发展以马铃薯、辣椒、茶叶、菜籽油、魔芋、豆制品、调味品、畜禽制品等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加大竹荪、天麻、金银花、核桃、刺梨、雪莲果、荞麦等产品的开发加工力度;建设“黔蒜香”脱臭蒜泥调味品、四川蓝雁集团肉类加工、江苏雨润肉类加工、核桃乳系列产品等项目。

07 新兴产业。建设毕节市生物育种产业聚集区;加大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煤层气(煤矿瓦斯)等新能源的开发力度;积极发展单晶硅、多晶硅和太阳能电池技术。

城镇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01 城市道路建设。完成300公里城市道路建设,包括双山新区、松林片区、德溪片区、大方金龙片区道路等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成毕节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骨架网,各县按规划建成县城主要道路;基本建成10个以上重点镇的城镇主要道路;城镇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到达10平方米以上。

02 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成9个县(市、区)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毕节市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公园建设;完成毕节虎踞山公园、北镇关公园及大方兴方公园等公园建设。

03 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完成农村户危房改造,包括农村一级危房、五保户危房、

二、三级危房、茅草房及金沙县“整县推进”试点工程涉及危房的改造;村庄整治力争完成2000个;完成7338套廉租住房、4250套经济适用住房、2800套公共租赁房、2650套限价房及9136户棚户区改造。

04 城镇体系规划。完成《毕节地区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完成威宁、黔西、织金、金沙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完成毕节-大方中心城市及全区所有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毕节-大方中心城市及全区所有县城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完成全区所有乡(镇)的总体规划。全区村庄规划基本全覆盖。

05 毕节大方中心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影剧院、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广场及室外工程;基本建成小(坝)—瓦(厂塘)路等中心城区三横四纵城市骨架路网。

06 其它县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基本建成黔西县水西大道以南片区、威宁县西部片区(火车站)、织金县花红片区、纳雍县南部拓展区、赫章县(夜郎古城)东、西城区等城市骨架路网。

物流业发展重点工程

01 物流园区工程。建成毕节市远航物流园区、大方县竹园物流园区、黔西县物流园区、金沙县古楼物流园区、织金县物流园区、纳雍县物流配送中心、威宁县物流中心、赫章县城关镇百联(中药材)物流中心、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物流中心等综合型和集散枢纽型的物流园区。

02 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加快建立毕节市汽车及零部件销售市场、大方县医疗器械和药品交易暨中药材交易、织金县农机具专业市场和矿井矿山机电设备专业市场、纳雍县汽车配件专业市场、威宁县农业机电产品市场等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03 商贸流通工程。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城乡商贸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综合性无水港建设。

04 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合批发市场和储运企业的改造,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市场,着力发展覆盖全区农特(畜)产品的专业流通市场;建设毕节市建筑材料专业市场、金沙县建材交易中心、织金县建筑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等建材商贸市场。

水利建设重点工程

01 骨干水源工程。设毕节市夹岩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以及黔西县附廓水库加高扩建工程、毕节市龙官桥水库、纳雍县金蟾水库、大方县岔河水库、大方县响水水库、大方县归化

水库、威宁县小米水库、织金县白泥坡水库、赫章县河口水库、赫章县则姑水库、赫章县珠市水库、金沙县油沙河水库、黔西县樱桃坪水库及纳雍县坪山水库等中型水库,百里杜鹃管委会供水工程、威宁县抱都水库、金沙县宝塔水库、毕节市野角提水工程等小型工程。

02 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云贵鄂渝世行贷款/欧盟赠款水土保持项目、贵毕公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示范区项目、支嘎阿鲁湖流域生态建设示范区项目等工程。

03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对64座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

(1)型病险水库9座、小(2)型病险水库54座。

04 中小河流治理。立项实施36处中小河流治理,其中:县城河道6处、乡镇河道18处、乡村河道4处、农田防护河段8处;建河堤103.29km。

05 水利综合能力建设。通过水文水资源能力建设、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建设、地下水保护、水利行业能力建设、人才培训等项目,加强毕节地区水利综合能力建设。

06 大中型灌区建设。立项实施红旗灌区、威西灌区、草海灌区、松坪灌区、宋官灌区等5个中型灌区和继续实施金黔大型灌区,规划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00万亩。

0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全区253.01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以上工程来自统计局,从整个工程项目的统计情况来说,结合当前召开的项目观摩会,如果项目都顺利开工,这就好比一个大的蛋糕,我们要做的是切蛋糕,而不是分蛋糕!

2013年上半年我司累计完成成品油销售186778吨,同比168138吨增加18640吨,增幅11%。完成省公司下达全年计划391800吨的47.7%,欠省公司计划量9122吨,1-6月累计欠分公司计划量23222吨。进入下半年,特别是

7、

8、

9、10月将是柴油的一个传统需求旺盛时点,那么就要把握好销售节奏,盯紧各项目的开工动态,及早介入,宜零则零、宜直则直的思路不动摇,使得全年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第15篇: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

- 1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下列设施之一:

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

2、铁路专用线;

3、公路运输车辆;

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 3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设立实行网点规划确认制度。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核准符合规划的加油站、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迁建、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给予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网点规划确认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确认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逾期未办理网点规划确认的,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一)《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

- 5第十六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2);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新建(迁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须标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范围及交叉路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3公里范围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2.0公里、农村3公里或城区2.0公里)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以上距离均采用全国行业通用车行距离测量方法测量,其中,同一条道路采用公路中心线车行距离测定。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7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预核准,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的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加油站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经信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市级有关部门申请相关项目验收,并凭验收合格文件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不含现场勘察、论证等时间),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

- 9方案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2、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过的反映上一年度经营规模的年终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

- 11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油库建设方面的证明材料:

1、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13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15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须按规定办理停歇业手续;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时,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通过企业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歇业。歇业期一般不超出18个月。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经信委同意并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经信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暂时歇业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零售企业暂时歇业,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申请人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

- 17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程序,须按以下申办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经营资格,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省经信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并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公示,通知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的具体原因;

(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9

4、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5、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油库规划预核准(或油库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6、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分支机构企业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5、分支机构企业还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6、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按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所要求的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七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1份和复印件2份,按照企业所

- 21明或当地地名委员会出具的地址更名的证明;

(五)涉及迁址的加油站地址变更,按迁建验收办理,需提供省经信委核发的迁建预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原因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如买卖、租赁合同等);

(四)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五)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公司)章程;

(七)变更企业是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上一级公司或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经营批准证书的遗失补办

第四十四条 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因遗失申请补办经营批准证书,应通过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省经信委审查后报商务部核准办理;零售经营企业应根据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通过县(市、区)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信委核准办理。

- 23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情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9)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五十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 25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信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27第六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在成品油紧张时期囤积居奇、哄抬油价、拒不售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行使处罚权,须设立明确的处罚细则,在同级财政设立账户,取得省

- 29附表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表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附表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经营申请表 附表8:成品油经营经营证书变更登记表 附表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附表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11:山东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新、迁、扩建)预核准申报表 附表12: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 附表13: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证书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14:山东省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附表15:山东省加油站经营资格年检汇总表

第16篇: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 2 四种条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 3 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4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即建设规划用地红线最近距离不少于1.8公里;但位于道路两侧的相对位置或转弯后的其它位置的两个加油站,按其中心点之间的距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最短行车距离(以单边最短距离为准)不少于1.8公里。

5.农村加油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八)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委,由省经委下达同意迁建批文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委进行许可证书变更(提供迁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1.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2.迁建原则只能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5 3.新迁建地址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九)加油站的改、扩建省经委委托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加油站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委备案(提供改、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十)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

6 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规定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确认函,并在省经委网站公开。申请企业收到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后可动工修建。

在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市(州)人民政府成 7 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 8 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需提供该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国内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 9 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新建油库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 11 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由省经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由省经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申请省经委确认函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确认函,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 12 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委。

(一) 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的明确意见,具体包括:该站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类别,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其他规定。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

(四)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3 (七)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报省经委。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须电脑打印,且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市(州)县镇(乡)街道);

(二)市(州)经委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三)省经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确认函);

(四)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五) 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14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委或委托市(州)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 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

第十四条 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及第十二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

16 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经委初审后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二)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7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五)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 18 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所有成品油经营证书均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各单位、企业应妥善保管。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加油站变更)附表11),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19 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市(州)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经委的意见。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

七、

八、

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

20 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省经委的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方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目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方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21 申请人应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初审并征求省经委的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方案应说明:并购方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2.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省经委审核。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

22 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相应材料。

4.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四)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省经委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其中,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资料由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上报省经委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委托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并将年审结果上报省经委。年审时须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

23 (附表9),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经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委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和省经委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 24 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25 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二章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26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27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商务部或省经委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省经委负责向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10)。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8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颁布前,原有经依法批准的、符合国家政策的炼油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经运行[2007] 169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不明确的条款和与商务部办法有冲突的地方,一律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执行。

附件:

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5.《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

1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加油站变更)》

(以上表格电子版本可在http://oilsichuan.mofcom.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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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甘府发„2013‟21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5日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0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成品油零售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

— 1 —

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经办运行„2009‟5号,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在甘孜州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和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遵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 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全州加油站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州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日常监管。

第二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新建加油站实行年度计划报告和集中审核。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次年本辖区需新建且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加油站建设年度计划,未报告的次年不予审核。新建加油站申报材料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两次报送,州商务合作局每年6月、12月集中审核。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

— 2 —

(一)符合甘孜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州政府所在地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租赁土地不能修建加油站,历史遗留以租赁土地方式修建的加油站,不能办理转让与租赁变更手续。

第三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和审查:

(一)对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预报告制。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甘孜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申请项目,州商

— 3 —

务合作局委托相关县组织开展新建加油站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向州商务合作局报送新建加油站预报告(需附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二)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各县新建加油站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下达通知进入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报程序;

(三)新建加油站省经信委确认函申请材料由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州商务合作局;

(四)州商务合作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

(五)申请企业收到省经信委确认函并依法办理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修建;

(六)加油站建成投入经营前,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企业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

— 4 —

(七)州商务合作局按照《细则》及本办法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州商务合作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省经信委确认函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确认函,申请人在获得州商务合作局对新建加油站预报告的确认通知后,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州商务合作局初审的明确意见,具体包括:该站建设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修建地址道路类别,与最近加油站的距离,加油站设计中是否有便民店和厕所,重点旅游集镇加油站应配备必要的停车位、休息区,是否符合《细则》及本办法其他规定;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 5 —

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加油站;

4.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须附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当向州商务合作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经信委。

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须电脑打印,且加油站命名要求名字需冠“加油站”三字结尾,地址须注明所在州、县、乡镇、街道);

2.州商务合作局初审同意上报文件;

3.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或项目预核准文件(确认函);

4.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

— 6 —

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5.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仅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当附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8.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成品油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0.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变更与遗失补办

— 7 —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及第九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信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州商务合作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信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信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加油站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独立法人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8 —

5.国土证(复印件),如果国土证是加油站的名字,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国土证(复印件);

6.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7.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8.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油站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不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当提供国土证(复印件),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出具的道路地址变更证明(原件)或县级以上拆乡并镇文件、区划调整文件等(复印件),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加油站迁建经营地址变更的:省经信委同意迁建的确认函(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可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证或国土成交确认书或国土出让合同(复印件);消防、安监、环保、气象、质监验收合格意见,加油站员工培训上岗证(复印件)。

5.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以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 9 —

6.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母公司与其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三)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国土证(复印件);

6.加油站租赁经营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提供缴纳税费发票(复印件);

7.股份制、一般合伙(指工商注册股份制、一般合伙企业,非私下协议)人出资比例调整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新的出资协议,工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证明等法律证明文书;

8.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9.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其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10.原法定代表人死亡,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加油站是企业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加油站私营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公证书变更新法定代表人。

— 10 —

(四)加油站投资主体变更提交的材料:

1.《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加油站买卖协议(复印件);

5.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独立法人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投资主体改变,增加新的控股人按交易办理;

7.新过户的国土证(复印件);8.交易的税费发票(复印件);

9.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及股份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10.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其与母公司的关系证明及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三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相应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新的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零

— 11 —

售经营资格。

第五章 加油站迁建和改、扩建的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加油站迁建的企业向州商务合作局提出申请,州商务合作局负责按《细则》及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材料报省经信委,由省经信委下达同意迁建确认函后方可动工。加油站迁建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到省经信委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一)由于道路改建、城市改造、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有加油站停营并需迁建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二)迁建原则上在原加油站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行政区划内就近选址;

(三)新迁建地址应当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四)迁建后的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当提供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五条 加油站的改、扩建由省经信委委托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审批。

(一)原有加油站因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二)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州商务合作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营业,并报省经信委备案(提供改、

— 12 —

扩建后的加油站正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六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年检 第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工作由州商务合作局受省经信委委托组织开展,并将年审结果上报省经信委。年审时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填报《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审查登记表》,年审工作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州商务合作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上报省经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情况;

(五)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转报意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3 —

第二十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案件,来源主要为: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主动交代的违法行为;

(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六)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七)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成品油违法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案;

(三)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调查结论,并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就违法行为的有关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向被调查单位查询、收集、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

— 14 —

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二十三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无故干预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收取或者摊派调查所需的经费,不得泄露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接受任何馈赠、报酬。

第二十四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实施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州商务合作局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省经信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交易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加油机,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

— 15 —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无登记记录销售散装汽油;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由州商务合作局征求相关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请省经信委依法依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商务合作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报请省经信委,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章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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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一条 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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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四)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五)破坏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破坏加油机准确度的;

(六)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七)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八)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县成品油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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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省经信委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州商务合作局负责向成品油零售企业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不明确的条款,按《办法》和《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商务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19 —

抄送:州委办公室,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纪委,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孜军分区。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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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市场调查报告

这次的市场调查,从过程和结果而言,我得到以下几个结论:

关于就业难,个人觉得有这几个原因:

1.从调查结果看,93.3%的大学生倾向于毕业后就求职,3.6%的人选择攻读更高学位,3%的人选择自主创业,这样每年大量的应届毕业生再加上往届生就有很大一批等待就业的大学生,僧多粥少,难免造成就业难的局面。

2.大学生的工资要求偏高。62.5%的大学生能够接受2000~3000元的每月工资,18.75%的大学生则需要3000元以上,而企业则18.75%愿意支付1500~2000元每月,43.9%愿意支付2000~3000元每月,而且在调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也表示大学生对工资要求偏高。

3.地区差异。很多大学生都希望留在

一、二线城市发展,不愿意去欠发达地区发展。44%的大学生乐于接受到小城镇或者乡村发展,56%的人则不太愿意或者坚决不同意。

关于大学生就业所遇到的困难:

1.专业不精,个人能力不足。23.2%的大学生觉得自己能力不足,很多用人单位也称应聘者专业能力较差,技艺不精。

2.专业不对口。38.5%的大学生找的工作与专业不对口,80%的人都赞成先找工作再管专业对口与否,但很多的企业其实对专业不对口的应聘者持否定的态度。

3.缺乏责任感和眼高手低是大学生的通病。59.8%的企业最不能忍受的大学生的缺点是缺乏责任感。也有不少面试官表示很多大学生眼高手低,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

4.缺乏工作经验。38%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被缺乏工作经验所困惑。

关于在校大学生应该做的事:

1.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并且结合实践。

2.丰富工作经验。

3.准确定位。

4.戒骄戒躁,能够吃苦耐劳。

关于学校:

1.记时更新课程,与市场接轨。

2.校企联盟,给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

3.加强就业指导。

4.思想教育。鼓励到地方工作。

第19篇:市场调查报告

关于“瘦肉精”事件对于双汇品牌发展的影响的

调查报告

指导老师:陈国强

调查队:求实小队

组长:杜宇

组员:杜宇张梦欣薛琛

张雪花魏永斐郭巧勤

关于老年人专用手机需求程度及产品选择的调查报告团队: 杜宇张梦欣薛琛 张雪花魏永斐郭巧勤指导老师:陈国强 【内容摘要】受“瘦肉精”事件影响,双汇发展前景堪忧。此事件预计对双汇集团和上市公司业绩有很大负面影响,且事件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双汇品牌的认同度。时至如今,双汇的市场已逐渐恢复,经过3个多月的平复,双汇是否走出了“瘦肉精”的阴影。我们展开对于“瘦肉精”事件对双汇的发展进行一个课题的讨论与探索。这次调查针对兰州市区学生及家庭社群,了解他们对产品偏好的选择以及对于双汇产品的品牌认可度,为企业提供有关消费者偏好的重要讯息,为企业指定营销策划方案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 兰州双汇瘦肉精

一、调查计划

(一)调查背景

从“3·15”“瘦肉精”问题曝光,各地迅速做出反应。据全国各地媒体报道,当地超市陆续开始下架双汇产品。报道中记者对于多位消费者的采访中,大部分表示,近期将不会购买双汇品牌食品。

受此次事件影响,双汇发展前景堪忧。此次事件后,国家出台更为严厉监管措施,并将对非法使用瘦肉精进行打击。届时,双汇的生产成本将会提高;第二,食品安全在国内已是敏感问题,如果未来消费者选择远离双汇品牌,可能出现超市下架潮等连锁反应,将使双汇甚至双汇集团的销售雪上加霜;另外,消费者并不会去区分双汇发展、济源双汇、双汇集团之间的不同,只会质疑双汇品牌。如果事件最终结果不能令消费者满意,双汇品牌可能会向“三鹿”一样,遭到消费者遗弃。

对于双汇前景,瘦肉精事件预计对双汇集团和上市公司业绩有很大负面影响,且事件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双汇品牌的认同度。时至如今,双汇的市场已逐渐恢复,经过3个多月的平复,双汇真的走出了“瘦肉精”的阴影吗?故此,我们展开对于“瘦肉精”事件对双汇的发展进行一个课题的讨论与探索。这次调查计划主要是针对学生及家庭社群,了解他们对产品偏好的选择以及对于双汇产品的品牌认可度,为企业提供有关消费者偏好的重要讯息,为企业指定营销策划方案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调查目的和意义

针对目前双汇产品的产销以及消费者的购买情况等对于双汇未来发展的影响,本次市场调查须本着实事求是、科学评述、真实可靠、调查与论证相结合的原则对此项调查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本次市场调查的目的包括:

1.明确双汇产品的品牌认知与竞争情况;

2.了解和分析各层次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行为;

3.掌握双汇各类产品的销售状况与认购情况;

4.了解消费者选择双汇产品的内在原因分析;

5.消费者行为研究,了解目标消费群的消费习惯;

6.产业及产品市场现状与潜力分析,了解肉类制品火腿制品的市场竞争的情况;

7.对消费者购买中存在的问题偏见与疑虑给予建议并引导其正确看待。

8.最终目的:其一制定“瘦肉精”问题之后的营销应对策略提供市场依据;其二提升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品牌忠诚度,找准企业发展定位,为企业未来发展指明道路。

(三)调查对象:兰州市内各年龄层次的人群

(四)调查内容

1.双汇产品的品牌认知与竞争情况

(1)整个肉类制品行业的需求及相应的消费者对于肉制品的购买频率;

(2)对双汇的品牌的了解及认可情况;

(3)消费者购买食品的指标趋向;

(4)消费者对于各肉制品品牌的购买情况;

(5)消费者对于各类肉类产品及制品的认购情况;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需求

(1)消费者对双汇产品的产品质量的评价;

(2)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认知与要求;

(3)不同层次消费者对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的消费水平;

(4)影响消费者购买双汇产品的主要因素;

(5)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疑虑程度;

3.双汇各类产品的销售状况与认购情况

(1)消费者对于各类肉制品的购买认可度;

(2)双汇产品相较于其他品牌的竞争力优劣势;

(3)影响消费者购买肉类产品及肉制品的多重因素及重要性;

(4)消费者对于双汇产品及服务的满意度;

(5)消费者对于“瘦肉精”事件的看法及对于购买的影响;

4.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双汇企业的应对及复盘后消费者对于双汇企业的忠诚度

(1)“瘦肉精”事件后,双汇的举措及消费者对于双汇产品的购买情况;

(2)消费者及公众对于实盘权的看法与意见建议;

(3)企业的发展中更应该注重哪方面的建设?如何找准企业发展定位;

(4)消费者群体对于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双汇企业未来发展的看法。

(五)调查方法

1.街面定点拦截调查法:对一般的、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采用街面定点拦截访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即在兰州市安宁区区域,找准定点及按人口的密集程度分片,由小组成员对消费者进行甄别后,进行一对一的访问调查。问卷样本数为80人~100人;

2.深访调查法:深入消费者家中,以其日常生活及行为对其进行访谈,填写调查问卷,问卷样本数为10人~20人;

3.电话访问调查法:以电话方式对一些区域的消费者进行随机调查,由调查员进行记录问卷样本数为10人~20人;

4.观察法:通过对超市几个小卖部以及便利店的销售与进货及货物上架的程度的出一定数据,比较直接与客观的进行记录,对调查其一定的帮助与辅助。

(四)调查结果的复核与统计分析

1.统计采用统计分析软件sp17.0对其调查数据与结果进行分析;

2.问卷调查的复核率为100%,其中80%为小组成员相互检查复核,10%为实地复核,10%为电话复核;

3.问卷调查的准确率为97.6%;

4.系统分析误差为3%。

(五)调查进度安排

时间安排与内容:

4月21日至30日——设计问卷、选择样本、了解品牌

5月1日至16日——调查前的准备(踩点、问卷试调查)

5月17日至27日——调查实施(深访调查、定点拦截调查)

5月28日至31日——问卷的复核与审核

6月1日至10日——数据录入

6月11日至20日——小组讨论,市场调查报告的编写

6月21日至25日——统计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6月26日至7月10日——打印和提交调查报告

(六)费用预算

本次市场调查范围较小,样本选择比较单一,费用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其一问卷复印花销50元;其二活动及调查经费100元;市场调查报告及材料打印费用30元等。

二、调查报告数据分析

第20篇:市场调查报告

财经应用文写作

怎样写市场调查报告

一、市场调查的产生

•生产观念营销观念

•卖方市场买方市场。

二、市场调查的目的

•调查市场信息

•决策整理分析

三、调查方式

1.观察法

2.问卷法

3.访问座谈法

4.技术跟踪法

5.资料法

6.综合法

四、调查步骤

1.确定课题

2.明确范围

3.组织培训

4.制定计划

5.调查过程

6.分析研究

7.写出报告

五、市场调查报告的写作

(一)特点:

•针对性;客观性;具体性;科学性;有效性

(二)分类:

综合调查报告;专题调查报告

具体为:

•市场调查报告

•消费需求的调查

•购买特点的调查

•市场行情的调查

•产品情况的调查

•竞争对手的调查

•促销策略的调查

•分销渠道的调查

(三) 调查报告格式和内容

1.标题:时间+范围+调查对象+文种。

例:

•《关于XXXX年上海家电市场洋品牌的市场份额的调查报告》

•《对XXXX年上海手机市场消费需求的调查》

•《消费者需要什么样的电脑》

•《超市大卖场爆炸式增长》

•《XX品牌西装价格策略的市场效果》

2.前言:包括目的、意义、对象、范围、过程、方法、收获等。

为了更好地阅读、理解、相信市场调查问题报告而说明读者需要知道的。

3.主体:

(1)调查获得的客观情况:

•消费需求的情况?

•购买特点的情况?

•市场行情的情况?

•产品销售的情况?

•竞争对手的情况?

•促销策略的情况?

•分销渠道的情况?

消费需求情况包括:

写作手段

叙述、说明(数字、图表、举例、对比说明等)

4.结尾:

(1)提出问题和建议

(2)附件

(3)落款

(4)参考文献

调查报告常见主要错误

1.报告格式不规范

2.报告主体与主题不一致

3.报告情况不具体

4.报告情况不客观

5.报告情况不典型

6.主体内容次序混乱

7.分析与报告情况相脱节

8.建议与报告情况相脱节

9.建议不可行

作业要求

1.写一篇专题市场调查报告提纲,调查内容为XX年上海XX市场消费需求

2.符合市场调查报告的结构特点

3.写明部分大意,每部分由几个层次组成;写明层次大意,每层次由几个段落组成;写明段落大意,每个段落由哪几层意思组成。

4.注意部分、层次、段落、句子大意的正确关系。

5.注意用概括性的提纲语言。

提纲格式

一、第一部分大意

(一)第一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二)第二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二、第二部分大意

(一)第一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二)第二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三)第三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三、第三部分大意

(一)第一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二)第二层次大意

1.第一段落大意

(1)主要句子大意

(2)主要句子大意

(3)主要句子大意

……

参考材料

(1)调查目的:是为了提高XX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调查范围:上海地区

(3)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为主,观察、访问为辅

(4)调查时间:从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5)调查对象:营销人员、年轻消费者、年老消费者等

(6)调查地点:商店、学校、企业等

(7)据X部门统计:XX商品的年销售量为XX万台,年产量为XX万台

(8)据问卷调查结果:XX商品的拥有量为XXX万台,潜在用户为XXX万户

(9)据销售渠道反映:年轻人对XX商品的价格要求

(10)据销售渠道反映:中年人对XX商品的价格要求

(11)据销售渠道反映:老年人对XX商品的价格要求

(12)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年轻人对XX商品的质量要求

(13)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中年人对XX商品的质量要求

(14)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老年人对XX商品的质量要求

(15)据推销人员经验:年轻人对XX商品的外观要求

(16)据推销人员经验:中年人对XX商品的外观要求

(17)据推销人员经验:老年人对XX商品的外观要求

(18)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年轻人对XX商品的性能要求

(19)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中年人对XX商品的性能要求

•(20)据售后服务人员反映:老年人对XX商品的性能要求

•(21)据消费者反映:年轻人对XX商品的服务要求

•(22)据消费者反映:中年人对XX商品的服务要求

•(23)据消费者反映:老年人对XX商品的服务要求

•(24)通过对调查结果分析研究,得出若干结论

•(25)根据市场消费特点和企业的条件等各种因素,提出若干开拓市场的建议

关于2012年上海市场XX商品消费需求调查报告参考提纲

一、调查简况

(一)简写调查目的、对象、范围

1.关于调查目的

(1)目的之一

(2)目的之二

2.关于调查对象

(1)调查对象的种类

(2)选择调查对象的理由

3.关于调查范围

(1)调查的范围

(2)调查范围的选择原因

(3)调查范围的确定过程

(二)简写调查过程

1.各项调查的时间安排

(1)问卷调查的时间安排

(2)访问调查的时间安排

(三)简写调查结果

•1.关于调查的主要收获

•(1)消费需求信息收集的概况

•(2)对消费需求产生原因的认识

•(3)对消费需求变化规律的认识

•(4)解决问题方法的获得

二、调查情况汇报

(一)详写大学生的消费需求情况

1.简介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人数、方法

(1)调查的时间

(2)调查的地点

(3)调查的对象

(4)调查的人数

(5)调查的方法

2.大学生对XX价格的X种需求情况(数据说明)

(1)大学生对XX价格的需求一及原因

(2)大学生对XX价格的需求二及原因

(3)大学生对XX价格的需求三及原因

(4)大学生的手机价格需求的变化规律

•3.大学生对XX质量的X种需求情况(图表说明) •……(省略)

•4.大学生对XX款式的X种需求情况

•…… (省略)

•5.大学生对XX性能的X种需求情况

•…… (省略)

•6.大学生对XX售后服务的X种需求情况 •…… (省略)

(二)白领阶层的消费需求

…… (省略)

(三)老板、经理的消费需求…… (省略)

三、简写分析建议

(一)分析结论

1.分析消费需求的原因及结论

(1)分析消费需求的原因

(2)关于消费潜力的结论

2.分析消费需求的变化及结论

(1)分析消费需求的变化

(2)关于销售难度的结论

(二)建议

1.三大建议

(1)关于把握消费需求的建议

(2)关于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建议

(3)关于完善售后服务的建议

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
《成品油市场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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