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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3:30: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华东分会”,英文译名为:Eastern China Branch of Beifang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Alumni A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为北方民族大学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方民族大学爱国、和谐、团结、自强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祖国统

一、民族进步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方民族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组织校友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热爱祖国,承认校友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即具备会员申请资格:

(一)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宁夏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江苏、浙江、上海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培训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

(二)目前在江苏、浙江、上海的曾经在北方民族大学(包括原民族公学、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任教、任职、挂职的教职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的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负责人,担任本会负责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母校、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暂定为每年2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应当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审查,经其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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