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 防范“小金库”若干规定
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效杜绝资金使用的损失浪费,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建立“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学习财务管理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带头执行好各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管理好本公司的财务工作,及时了解财务收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听取财务人员的工作汇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三条 严格执行企业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八不准:
1、不准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2、不准利用个人或外单位账户进行资金周转,造成资金体外循环或收入不入账;
3、不准假公济私,私占私分公款公物;
4、不准擅自为本公司职工购买各种保险;
5、不准公款私存或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外单位进行经营
- 1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逐一签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批准、同意、授意设立“小金库”,并明确其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的,新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与集团公司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签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对前任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设立的“小金库”,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的,视同违反承诺,集团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继续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多渠道接受广大干部职工举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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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强化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管理,防范小金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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