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安排职工待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司在09年1月,出台了一份待岗制度,全文如下:
根据目前情况,公司将作全面疏理调整,从2009年1月份起,因部分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受限,公司在特殊阶段无法安排工作,特制定待岗制度,决定如下: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待岗期限:自待岗人员第一天起2个月为待岗期,2个月满后公司解除与待岗人员
的人事(劳动)关系,按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条 待岗期内公司为待岗人员发放待岗工资,待岗工资标准为:
(一) 从待岗期开始的1个月内,每月发放原工资标准的20%;
(二) 从第2个月开始到待岗期结束,每月发放原工资标准的15%;
(三) 2个月开始停发待岗工资,并解除与待岗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
(四) 原工资标准为待岗人员待岗时前工资总和;
(五) 待岗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水平。(目前355元/月)
第四条 在待岗期间,员工已经自谋职业的,按自动离职办理,待岗工资停发。
第五条 待岗期内,公司按杭州市有关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可以在今后工作以加班弥补的,工资在加班时间补回。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无法在今后的工作以加班弥补的,就按待岗工资发放。
第八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符合规定,可申请办理辞职。
第九条 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学培训及其他活动,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公司2次联系不上的,或拒绝来公司上班,公司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将作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 待岗人员每周应到公司签到一次,连续2周没有签到的,公司解除其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待岗人员劳动关系 (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合同等):
(一) 无正当理拒绝来公司定期签到的;
(二) 在外找到新工作,未及时按规定和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 在外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