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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贷公司看普惠金融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9: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小贷公司发展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举步维艰

首先,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没有确认,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无法获得同业拆借利率的资金补充。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得信息,加剧了贷款业务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交易成本。另外,从制度设计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借入资金有限,因而财务杠杆率低,使得股权回报率(ROE)低。

第二,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在“只贷不存”的制度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金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的50%。由于客户贷款需求巨大,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不久,就将公司资本发放一空。尽管《指导意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获得的融资很少,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只能以工商企业的身份从银行借入资金,使得融资成本较高。 第三,赢利水平低,税收负担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的经营风险较大,贷款违约风险也较大,且由于每笔贷款额度较小,操作成本高,这些都会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赢利水平。税收负担重也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从财税政策看,目前全国层面上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财税政策,税收支出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沉重负担。调研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需缴纳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对同样服务于“三农”的农信社是减半征收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则是全额征收,显然有失公平。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管力量薄弱。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利益的驱使,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搭桥贷款等,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额贷款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不具备金融理论和实际知识,缺乏从事金融业的必要技能。

第六,缺乏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机构。目前,满足小额贷款公司需求的服务机构还非常少,参与程度也很低,即使存在的服务机构其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评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将有利于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与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监管。

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与措施方面(从小贷公司发展来看)明确合法地位,促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为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缓解“三农”和微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及社区经济融资,应形成普惠金融的税收体系,从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将小额信贷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完善多层次信贷体系的构建,促进中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并根据机构设置地点与涉农贷款比例等实施税收优惠。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机构设在偏远地区、涉农贷款比例大于70%,都可以给予营业税减免优惠等。

第二,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软约束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发挥中央地方双层监管的制度创新的作用,充分体现地方政府在监管微型金融的优势并调动其积极性。此外,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批发的机构出于自身资金安全的考虑,承担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市场力量监管小额信贷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建立小额信贷行业协会,依靠自身的力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第三,拓展融资渠道。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借入两倍于资本金的资金,与普通的工商企业同等对待。其次,建立国家级批发资金基金,满足优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需求。当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融资创新,如联合发债等。

第四,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培育小额信贷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咨询培训机构,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教育与能力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执业能力,优化小贷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规范操作行为。同时,建立与完善微型金融征信体系,这也是最近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与教训,可以防止客户多头借款,过度负债,有利于保障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安全,也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目前普惠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看)银监会副主席郭利根在会上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均有所改善,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金融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地区集中的特征明显,西部地区、农村地区获得全面金融服务的难度较大。

(二)是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未全面的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

(三)是普惠金融商业可持续不显著,普惠金融服务普遍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难以实现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严重制约金融服务主体参与普惠金融内在积极性。

(四)是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和技术手段还不适应普惠金融特点。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口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传统金融服务的薄弱领域,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业务模式、产品、服务和技术支撑。

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的建议和措施(从整体上看)

一、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非政府组织等对小额信贷项目的支持

一是加大与非政府组织、国际机构和社会团体操作的小额信贷机构联系,做好项目推荐。二是加大对政府贴息项目的落实、检查及评估。如用好土地抵押贷款贴息额度,加大对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的检查、评估。三是积极应用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小额信贷对经济的支持,对风险较高的项目给予财政贴息,按时拨付配套县级财政贴息资金等。

二、鼓励和引导完善我市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村镇银行、投资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等为农村地区以及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和规范,提升其服务特定客户的积极性和能力。二是整合中央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培育适应农村地区和面向中小微企业服务的适度竞争的金融主体,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广、层次多的可持续发展的普惠金融体系。三是大力发展“草根金融”,适度调整和放宽市场准入政策,下放审批权限,支持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信贷、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融资租赁等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吸纳与盘活民间资金,引导民间资金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是加大诚信济南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全面建设,早日建成信用城市;二是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特别是农村地区金融知识普及、新型金融工具和产品的推广,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TM等自助设备推广;三是抓住国家对部分片区扶贫连片开发支持的机遇,积极争取国家对金融的各种优惠倾斜措施,如对金融机构税收优惠、低容忍度监管指标等。

四、鼓励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一是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满足各阶层社会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不同金融服务需求,为规范的创新和发展提供空间。二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相关金融活动的主体合法权益的两个方面出发,切实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特别是要注重技术安全、信息不对称及流动性管理方面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三是加快推广建立信用档案制度,由政府主导建立完善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效解决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发展普惠金融奠定基础。

五、完善相关金融配套措施。一是除省政府出台相关地方政策法规措施外,还要引导各地市政府积极优化改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与重要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条件。二是是运用好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引导地方财政实行进一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扩大定向补贴、政策优惠的受益面,引导金融服务向空白地区、薄弱领域延伸发展。三是给予小额信贷以自主定价权,以利率降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机构财务的可续性,逐步降低对小额贷款机构的行政干预,推动小额贷款机构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之路提升自我造血功能。

六、加强对发展普惠金融的理论与实务探讨研究。一是要结合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研究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融合发展问题,在总体上提出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普惠金融体系蓝图;二是进行差别化监管政策研究,探索“宽严相济”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在注册资本、存款准备金率、担保要求以及担保范围等方面适度放宽条件,为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发展扫清道路;三是开展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环境,着重从构建普惠金融统计指标体系以及与经济社会相关的评价指标体系、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评价体系等方面探索普惠金融生态环境优化问题,既客观公正地评判普惠金融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又指导建设覆盖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以支撑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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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 拓宽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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