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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1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参照《征管法》执行;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整治水,消费税,不适用《征管法》而适用其他法律。

2、税收征收权利及义务的设定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是指对下列商业密码,个人隐私情况保密。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1、开业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的手误机关.其他那随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变更税务登记;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自发生变化之日起90天内,向原税务机关办理。

3、注销税务登记。①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②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和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③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受理机关为原税务登记机关。④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

4、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较小发票

二、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税款账簿。

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保存10年。

4、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取得,报关,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

5、《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1、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①纳税申报的队形:纳税人(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②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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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邮寄申报,应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证,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作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2、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证明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延期申报属于纳税申报的范畴,核准机关为县以上税务机关,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必须在纳税期内预缴税款,具体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来预缴。在合住的延期内办理正式申报,并与预缴数相比较,办理纳税结算。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2、税务机关职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3、税务机关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券。②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恩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邮寄那随等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特殊柯南不能按期那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1、延期纳税的批准级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于延期申报的批准级次)

2、延期纳税的原因: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税务机关对延期纳税的审批:①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③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延期纳税,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经批准的延期纳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4、税款延期期满后的处理:同一笔税款延期期满后要按时缴纳,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二)、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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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谢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之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是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月起至实际缴纳或谢缴税款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天数应包括实际缴纳或谢缴税款之日。

(三)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等都不可擅自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减免税要经审批;减免其内也要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变化应及时报告,减免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1、减免税的类别;①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凡未报批类减免税,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报批类减免税 ②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预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发现的可以再未享受减免税待遇而多缴税款的3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基本措施不同:保全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强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执行限度有差异;保全以应纳税额为限;强制以未缴纳的税额,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4、批准级次相同,都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5、基本人权保障相同:个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五)欠税清缴制度

1、欠税控制欠税审批权限:缓解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纳实现①纳税板单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散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财产抵押,质押,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③纳税人欠税的同时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扩大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对欠税纳税人可行驶代位权,撤销权;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溢征。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补征。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补征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

3、追征。①因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②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万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③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检查

1、税务检查的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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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

2、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3、税务检查的权利:查账权,场地检察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到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4、调账检查基本规则:①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讲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要开具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②有特殊经营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法律责任

一、稳翻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清洁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报关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毁损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且预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二、对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1、不按规定社长: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则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行为(扣而不缴).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教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欠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虚假申报。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①对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金,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怎。②对于逃避缴纳税款最。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④有第一项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4 / 5

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追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例外。

2、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时期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3、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法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欠税。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预期未缴纳的,除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以外,可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申报: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代理申报的法律责任.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处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2、纳税评估的原则:管理强化,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

3、主体: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

1、概念。是指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2、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等相关费用支出。

4、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低于应当加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5、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顶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否则不成立

6、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纳税担保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财产的战友,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预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7、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力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预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力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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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业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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