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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集团发展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需要,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公司、各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中被精简下来或不适合在各部门工作的劳动合同期未满的员工,原则上按劳动合同及有关劳动法规执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暂未处理并无法另行安排新岗位的上述员工,按待岗处理,属待岗人员。
第四条 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从接到通知到本人劳动合同期满为止。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又无法从内部调剂安排新岗位的待岗员工,应办理离厂手续,同时转走人事关系。
第五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待岗人员。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上班,由本单位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放假待岗人员必须半个月回本单位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照常上班并完成临时工作的下岗人员,每人每月领取本人基本工资及房补、物补、工龄津贴,停发效益工资及岗位职务补贴等;
(二)待岗后三个月内经考核符合复岗条件者,经本单位许可后可重新上岗;待岗3个月内仍不符合复岗条件的,按辞退办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定工资待遇。
第八条 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一直没有复岗的,待劳动合同期满后,所在单位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终止合同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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