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0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宜宾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审查建议稿2)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工作原则】 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支持】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1 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支持】 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

第七条【制定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工作制度】 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报送资料。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公开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

2 市、县(区)编纂地方志应将所编纂地方志的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对外公布,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吸纳有关专家、学者和历史见证者参与地方志的编纂;建立评议机制,组织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组对所编纂地方志进行评议。

乡(镇、街道)编纂乡(镇、街道)志应将编纂方案、编纂篇目征求村民和社区自治组织、其他法人组织对编纂工作意见、建议;吸纳历史见证者参与编纂。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十条【工作制度】 新设立的县(区),其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入市、县(区)地方志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工作制度】 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保存有关的地方志资料,记载其相关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工作制度】 地方志出版发行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制度。

3 市级地方志书,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县级地方志书,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乡(镇、街道)志由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地方综合年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发行。

第十三条【工作制度】 实行地方志保密审查分级分单位负责制。

地方志的保密审核由负责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主管机构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本级地方志进行保密审查。按以上程序完成保密审查后的地方志稿方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或上报审查验收。

地方志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政区域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时,应当会同保密主管机构对地方志书进行保密审定。

第十四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情文献资料。

第十五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市本级和重点县(区)地方志编纂人员接受省级以上培训安排;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 4 承担市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承担县级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乡(镇、街道)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情咨询服务工作,利用史志馆、资料库、信息网站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地情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地情栏目,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发布本行政区域历史地情。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依托实体史志馆,建立数字史志馆,完善新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他地情文献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

第十九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预算,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二十条【工作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搜集本行政区域内外的相关地情文献资料,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情文献资料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国家机关、社会团

5 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地情文献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工作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地情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工作制度】 除学术交流外,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对公众发布的历史地情信息,应来源于按照本实施办法审查批准后的各类地方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3年12月18日印发的《宜宾市实施办法》(宜府发〔2003〕74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版)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条例[推荐]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宜宾经验材料

四川宜宾英语作文

四川宜宾中考作文

北京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