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展
关于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申请执行黄骅市化工厂、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自来水公司等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一、关于黄骅市化工厂、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执行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的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已经在1999年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公司,改制后的企业现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清偿能力,现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等财产情况,并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该案中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对于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财产情况已经查明。
因该案被执行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执行终结,故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财产后,于2010年4月申请法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现执行法院已经调取黄骅市化工厂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但尚未裁定追加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亦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二、关于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现已破产终结,申请人直接起诉的担保人,并在诉讼阶段申请查封了河北宏业 1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及房屋。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10年3月3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尚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虽组织双方调解多次,但并未达成一致。
三、关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申请人于2009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09)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09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申请人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法院对其办公楼1706.33平方米进行了查封。该调解书经生效后,申请人在2010年3月30已申请法院执行,现法院已向泊头市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尚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因担保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与其之间的担保纠纷已经开庭审理完毕,二审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生效,法院已向其送达二审判决,申请人在2010年6月8日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尚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