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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劳动关系协调师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拟于2013年9月初开始,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时间

2013年12月21日(全国统考)。

七、培训费用

全国统一费用。培训费、教材资料费、鉴定考核费等合计:劳动关系协调员2600元/人;劳动关系协调师3800元/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副高级职称)6500元/人。

八、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九、报名办法

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或白底彩色照片2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

4、本专业证书复印件;

5、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

十、联系人及电话: 文秀芬 81590109 13602848964 传 真:(020)81593082

附件1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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