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河道的河床、河坡、河岸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为河道管理范围,在此范围内须遵守如下管理制度。
一、禁止在河道内圈渔池、建房屋及办企业等占用河道行为。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倾倒、堆放各种垃圾或废弃物。
三、不得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禁止向河道排放淤泥。
四、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确实不影
响行洪、引水的应在河道主管部门和交通、渔业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批准后方可设置。
五、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临河、
跨河、穿河建设项目,如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
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确需建造的应先经河道主管机
关审查同意。
六、禁止在河坡种农作物。
XXXXXXXXXX年月日
《河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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