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
按照我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我校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含节假日)。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一律计入产假天数。每超出产假一天扣除绩效100元。
三、怀孕流产时,凭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七天的小产假。
四、无论何种原因,产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者,除按本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业务考核扣5-20分,并调离中心校,在辖区小学工作的,需调整到其他小学。
五、凡怀孕期间,未请假或请假不超过三天者,奖励产假1-2周。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辉县市吴村镇中心学校
2015-12-25
《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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