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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悔过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3: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安偷盗电脑的检讨书

尊敬的工厂领导:

面对我这种作奸犯科的错误,我感到无比的羞愧。作为一名工厂保安,我的本职就是看管工厂财物,确保财物不受损失。

可是此次错误我恰恰是监守自盗的错误行为,我的行为是触犯了法律,违反了工厂规章制度的。身为一名保安,我自身存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非常可恶与可怕的。这个错误发生以后,我这几天很是懊悔很是为自己感到伤心难过。分析我错误发生的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我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第三,贪恋与自私自利的思想在心中滋长。自己的偷盗行为,归根结底是从心中发出来的。如果心中没有这些恶念,行动上怎么可能会做出来这些行动呢? 总的来说,我知道错了,以上就是我的反省。现在,我表示愿意承担这次错误的责任,我愿意付出代价,赔偿工厂损失。希望工厂领导念在我的工厂工作这么多时间的份上,能够原谅我这一回。

此致!篇2:检讨书

检 讨 书

我怀着无比愧疚和遗憾的心情向组织递交这份工作失职的检讨书。由于今年6月份在市局半年执法质量考评中我所办理的xxx盗窃案和xxx吸食毒品案在网上交叉评比中被发现程序不规范和社区戒毒起算日期错误的问题后被市局通报批评,此次通报给我局脸上抹了黑,蒙了羞,这次案件质量问题使我不仅感到耻辱,重要的是给我局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我局因此而蒙羞,拖了我局的后腿,更重要的是愧对局党委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通报暴露出我所在执法质量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我本人作为单位一把手,对案件的监督不力,对局党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上执行不到位。通过自我深刻反省,在此检查如下:

造成我所出现案件执法质量的原因:

一是思想麻痹,重实体,轻程序。

目前,在我辖区案件多发和多项任务重的环境下,我所因忙于案件办理工作,片面追求破积案,完任务,对局党委提出的执法质量提高年的精神认识不到位,领会不深,我作为所长从思想上没有重视执法规范工作,是导致执法办案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二是疏于学习,不注重教育培训。

过去常以业务工作繁忙为借口,没有经常组织民警学习执法程序规定及法律法规,更谈不上强化教育培训,致使一些民警对法律和案件办理程序没能熟练掌握,不注重执法细节,也是出现执法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

我作为所长,在部署工作上,要求多,具体落实抓得不够,跟踪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每个案卷亲自把关,心存侥幸心理,执法办案“五级审批”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纠正,为此事的发生埋下了伏笔,以致执法规范化工作抓的不实不及时,执法方面的各项措施未能有效实施。

针对以上问题,今后我所将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立即召开全所规范执法工作推进会,要求全所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认真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是强化教育培训,定期邀请法制大队业务骨干现场培训,以案说法,同时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深刻领会局党委的指示和要求,把上级的要求落实在工作行动中,切实增强民警执法办案水平。

三是修订完善各项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做到规定制度上墙,入耳入脑入心,并严格执行,严格案件监督,做到责任到人,层层把关,确保不出问题。 我们深知局党委的严格要求,既是规范民警的行为,更是对民警自身的保护,用心良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从细节做起,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单位的执法质量明显提升,全盘工作更进一步。请局党委放心,也请相关单位予以监督。

xxx 20 年 月 日篇3:“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官员悔过书”的大数据分析

作者:熊志

在奥古斯丁那里,“我忏悔故我在”,落马官员们把它转化为,“我忏悔故我的政治命运可能还在”。在这种功利赤裸的转换中,我们从没有看到良心的位置,和赎罪的叩问。 “私念像精神鸦片,麻痹了我,使我灵魂出窍,闯下大祸;私念像脱缰的野马拉着我奔向深渊??” 不用搜索,不用浪费多少脑细胞,估计你也能很快大致判断,讲话者为何身份,讲话背景是什么。

是的,这是南京原市长季建业的悔过书。高墙内外,落马官员摇身一变,之前夸夸其谈廉政建设,而今声泪俱下现身说法,季建业不是第一个,亦非最后一个。 日前,有媒体报道提及,至少53名落马官员进行过公开忏悔,其中,近六成人发表自己的贪腐史,剖析个人贪腐原因;有14人“我是农民的儿子”开头。 虽然不少忏悔者告别了官场生涯,但成为标配的悔过书,已构成另一种的官场话语。那么,从大数据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独特且自成一体的话语体系,用大数据的思维分析来看,落马官员的忏悔,到底有何规律?

分析之一:高频词汇同质化 在小说《安娜?卡列尼娜》的开头,托尔斯泰这样写道: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

但不幸的家庭各不相同。用这句话的前半句,来套用落马官员自陈的堕落缘由,再合适不过。

浏览落马官员的忏悔书,你总能发现,他们坠入深渊,要么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要么是在“金钱(或者美色)的诱惑面前失去了抵抗”,或者是“脱离了组织生活”,“法律意识淡薄”。防线一松懈,自然而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或“拜金主义”乘虚而入。 此外,信仰、纪律、底线、廉洁、信念,这些词汇更是信手拈来。这些饱含德化色彩的词汇和概念,官员在位讲,落马也讲,在源头上,它发轫于党纪党规的思维模式。这可以看做一种呼应,有无反思效果姑且不谈,除去话语使用上的惯性,其中的一些功利因素不可忽视:官员的不少忏悔会写在双规期间,大谈德化话语,意在将问题限定在党内处分层面。 分析之二:八股体例套路化 “忏悔体”的套路化,不仅体现在遣词造句上,还体现在悔过书的谋篇布局上。不妨看看官员的忏悔录,其结构,多数是三段论式的。 第一部分,落马官员通常会“痛说革命家史”,从自己是“农民的儿子”讲起。如果不是“农民的儿子”,那也无碍,有一个凄苦的经历,也够了。比如前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当庭忏悔时,就强调自己的孤儿经历。总之,尽量把自己步步爬升的曲折展现出来,将苦难的过去剖白给世人看,对接底层的怜悯和共鸣。

有的官员被剥脱了政治生命,有的甚至剥脱了“同志籍”,这些官员“向何处去”?自述家史的艰辛,在这里,有一种回归底层的意味。回不回得去,群众接受不接受,另当别论,动机摆在那里,姿态已到位。就好像一个盗窃被抓现行的小偷,你还没开始批评,他就痛哭流涕地诉说生活的艰辛和人生的苦难,总有点让人狠不下心的味道。

道尽艰辛,忏悔往往进入第二层面。如何丢掉信仰,如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各个位置上怎样贪污腐败堕落,吃拿卡要,收了谁的钱,竹筒倒豆子地讲出来。理论上,悔过书中有没有这些内容,事实都会被严查,写进判决,对外公开。不过,交代腐败史的环节却鲜有官员省略,哪怕是记流水账,也要交代清楚,聊表“诚意”。

用媒体的话来讲,“痛说革命家史”之后,往往是“狠斗私字一闪念”。要忏悔就要道歉,向谁道歉,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不起“党和人民”,辜负了“组织的培养”、“领导的信任”,欺骗了“群众的感情”。面向未来,在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从过去讲到现在和未来,以时间为轴,官员忏悔完成了毫无保留的“交心”。当然,具体到各个落马官员而言,交代的过程可能有所打乱,甚至有所省略,但套路却如出一辙。

分析之三:忏悔模板标准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文本格式:

我出身××(可以是“农民的儿子”,可以出身贫寒??),从小××(吃苦耐劳的成长史一定要再现),经过××努力,成为公务员?? 担任××以后,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或者“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廉政词汇要活学活用,大谈信仰丢失准没错)??先后收了××(谁)的××(多少钱)?? 我对不起××(党和人民,或者领导,或者组织),我××后悔(形容词要用得浮夸,比如痛心疾首就比追悔莫及有力),今后,我一定××?? 2007年7月11日,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张绍仓当庭悔过,然而记者发现,其悔过书和《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在2007年5月29日以《“我的错误是在无监督约束下发生的”》为题刊发的悔过书有几处雷同。 这样的文本,可以套用到所有落马官员身上,贪官忏悔,等于在做填空题。

所以,在这块土地上,忏悔是出奇地容易,且随时进行,尽管它是廉价的。 分析之四:语言战术表功化 真正给忏悔打上个人印记的,往往是各自夹带的私货。 夹带私货的手法,不限于“农民的儿子”开头。比如,张曙光在二审的忏悔中说道,“在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说完贪腐历史,不忘高调表功,潜台词呼之欲出。 2014年10月17日,张曙光及其辩护人表示,他为中国铁路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这一请求并未被认定为立功。

当然,并不是所有官员,都讲完问题直接讲成绩,赤裸裸表功,更多的忏悔,是将问题和成绩巧妙地糅杂在一起。比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就谈到,“本应篇4: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检讨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们好!内心欲望的花花世界通常将人们本身发自内心深处的那些原则和理性蒙

上了一层层的面纱,而我也很惭愧做了这样一个“失足者”。如今只有不停地进

行自我检讨才能将造成错误的面纱掀开,才得以体现真正的根源实质,才不致于

再犯下类似错误。

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

错误,破坏了公司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职员都这样犯错,那么

是不会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形成。因此对我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自己

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我知道,造成这样的局面,我应该

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承担应尽的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 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处理。

对不起,尊敬的领导!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违法问题。我知道,领导对于我的

违法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在公司三令五申的铁律下,在严明法纪法规的大

环境下,对于一名合格的公司职员,不触犯规定,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

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如今,犯了错误,我懊悔不已。现在回

想,自己当时真是冲昏了头脑。虽然自己有万般无奈的家庭处境,面对亲人,面

对不堪承受的经济负担,竟不懂在特殊时期调控焦虑情绪,一时见利心动,更显

愚蠢冲动。我知道,电缆是公司的必备设备,我的盗窃行为不仅耽误了公司工程,

让公司形象受损,还给全队上下不懈努力,尽职尽责换来的工作业绩抹了黑,丢

了脸,辜负了领导和同事对我的信任和帮助。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

改正错误,把今后的工作加倍努力干好。我已经意识到我犯了罪,而且认识到了

此次犯罪的严重性。我以诚恳的态度承认我的错误,我身上的确存在问题,我已

经很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这件事,我充分认识了自身的严重缺陷。我知

道自己应该认真检讨自己的行为,认真对自己提高要求,提高标准。 事情已经

发生了,我应该积极地面对它,解决这件事。现在我能做的,除了反省自己的错

误,检讨自己之外,唯一的就是希望能够把这件事以很好地方式解决。 我会以这次违法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

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工作。我也

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相信领导看到我这个检讨,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

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法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领导可

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您保证此事不会再次发生。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领导能

继续信任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同时,我也要以我的亲身经历作为反面教材,向其他同事进行警示,使大家都

了解我的内心想法,提醒大家不要像我一样犯下类似这样的错误。篇5: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 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

(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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